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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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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1997年2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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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程:2010年9月1日从一商户转让过来的位于湖里后浦社区的20来平方的店面,原租金1300元/月。与房东签合同时间到2011年8月31日。2011年5月份房主要求商户迁出,该房屋需要重建,并且口头答应房屋建好回租给我们这些商户。当时要求他给予书面的承诺或者重新签一份协议一直未签。所有商户考虑能与房东长期租赁加之房东三番五次来商量,同年5月28日开始结清原来的租金及水电等费用后商户迁出房屋待建好回搬。(原来的租赁合同没有进行销毁)。2011年12月7日晚接到房东电话,通知各商户回搬,但房租要4500元/月,面积大概为25-30平方,挑高5米多。并且还要缴纳2万/户的转让押金,不允许我们对租赁店面和物品进行转让。旁边2008年的建筑房屋建筑面积同等哦店铺租金价格大约在1700-2000元/月。在迁出及回迁之间我们的原来物品均租赁民房或者仓库进行置放。现在所有的商户对房东开出的房租及回迁条件不满,希望房东能在与周边同等租金和面积情况下,租金高出500左右/月的租金均可以接受回租?房东不肯让步的情况下,我们打算不回迁,是否可以上还是仲裁委进行维权,能得到何法律赔偿。我们要是回迁是否可以要求房东调整房租及不交转让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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