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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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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律师刑事辩护代理贪污贿赂、经济犯罪、暴力犯罪、毒品犯罪、职务犯罪等刑事案件。接受犯罪嫌疑人或家属委托,提供最专业的刑事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调查取证以及申请取保候审等。

★南京律师刑事辩护中心律师谈取保候审的程序:
  A、提交申请。
  B、取保候审的决定。公安机关、人民.、人民.在接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后,应当在7天之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人民...批准,并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和《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并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
  C、取保候审的执行。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执行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并令其签名或盖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期间届满以后,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将保证金退还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保证人解除担保。
  D、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取保候审的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了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或者案件已经办结的,原决定机关应当作出撤销取保候审的决定,并通知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

★南京律师刑事辩护中心律师谈侵犯著作权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必须达到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程度,才能引发本罪的刑事风险.。根据2004年12月8日《关于审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2007年4月5日《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统一简称为《侵犯知识产权解释》)的规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1)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在500张(份)以上的;(3)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个人实施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达到上述标准的,就可以引发本罪的刑事风险;单位实施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必须达到上述标准的3倍才能构成本罪,即违法所得数额在9万元以上;非法经营数额在15万元以上;复制品数量合计在1500张(份)以上。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侵犯著作权罪既可以以“违法所得数额”为标准,也可以以“非法经营数额”为标准,两者数额都确定的状况下,只要其中一项达到相应的立案标准,就可以引发刑事风险.

早在1998年12月11日颁布的《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非法出版物解释》)也对侵犯著作权罪的立案标准作出了规定,即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1)因侵犯著作权曾经两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两年内又实施刑法第217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的;(2)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2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总的来看,《非法出版物解释》对本罪规定的立案标准高于《侵犯知识产权解释》,两者存在抵触,但由于《侵犯知识产权解释》发布在后,又是专门针对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颁布的司法解释,因此,两者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应当以《侵犯知识产权解释》为准,这意味着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门槛变低了,刑事风险相应提高了。

★南京律师刑事辩护中心律师谈合同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的规定,本罪属于“数额犯”,行为人骗取合同对方当事人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能构成犯罪。最高人民.、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69条对本罪的立案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进行追诉: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
(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5万元至20万元以上的.
需要注意的是,相比于个人,单位构成本罪的立案标准高出很多,因此,认定系单位犯罪还是自然人犯罪对于控制和防范本罪的刑事风险具有很大的意义。

★南京律师刑事辩护中心律师谈刑事追诉时效
    刑事追诉时效是指犯罪行为经过一定的法定期限若未受到法律程序上的追究则不可再追诉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刑事追诉时效与具体罪名的法定最高刑密切相关: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不满1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核准,最高人民.核准后,仍然可以追诉。在人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人民.、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南京律师刑事辩护中心律师谈犯罪行为处于连续状态的追诉时效期限如何计算
    第八十九条犯罪行为有连续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处于连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就是说犯罪人连续实施同一罪名的犯罪,时效期限从其最后一个犯罪行为施行完毕时开始计算。“连续状态”是指犯罪人在一定时期,以一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如某罪犯多次在汽车上扒窃,其连续扒窃行为即是盗窃罪的“连续”状态。

★南京律师刑事辩护中心律师谈刑法列举了犯保险诈骗罪的具体情形了吗?
    保险诈骗罪的具体情形规定在《刑法》..百九十八条中。
相关法律条文:
《刑法》..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犯论处.

★南京律师刑事辩护中心律师谈强迫交易罪与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的界限
    强迫交易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迫他人购买商品、强迫他人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区分强迫交易罪与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的界限,主要从以下几个角度考虑:
1.是否存在交易事实。强迫交易罪的法益主要是自愿、平等交易的市场秩序,因此,是否存在基础交易事实是判断构成此罪的前提.
2.交易是否只是行为人非法获取财物的幌子。这里主要是要关注行为人从事的交易是否具有经常性,同时还需准确评价交易获取暴利限度。如果交易获取暴利幅度过大,则抹杀了行为的交易性质,应当考虑认定为抢劫罪或者敲诈勒索罪。至于判断标准为何,《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既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绝对数额,还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比例,加以综合判断.。”然而,对于这一复合标准不同司法者依据不同的价值判断上往往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因此,还需结合其他标准综合考虑。
3.行为人使用了何种手段行为、暴力程度.。首先,从手段行为的方式来讲,抢劫罪可以采用暴力、胁迫手段,暴力方法是指对被害人不法行使有形力,使其不能反抗的行为;胁迫方法则是指以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因而不敢反抗的行为户敲诈勒索罪的手段行为是一定的暴力或者胁迫,但是此处胁迫的内容只能在将来的某个时间实现;强迫交易罪的手段行为则内容较为广泛,既可以包括使用轻微暴力,也可以包括以杀害、伤害相威胁,或者以揭发隐私、毁坏财产或者抓住被害人的某些弱点为把柄相威胁等。其次,从手段行为的程度来讲,抢劫罪的暴力、胁迫程度在三者中最高,达到了完全压制被害人反抗的程度,远远高于强迫交易罪和敲诈勒索罪中的暴力、威胁程度,甚至可以采用故意杀人的方法;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和暴力程度较为轻微,仅达到使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的程度;而从强迫交易罪的法定刑来看,其程度应当低于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中的“暴力”和“胁迫”。
4.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都是以非法占有全部财物为目的的,而强迫交易罪的行为人主观上是为了促成不平等的交易,并且通过交易获取正常交易所无法获得的利益(取得较高利润或者支付较低对价),在这个过程中,行为人也支出了一定成本,实际上只是获得了部分利益。
    敲诈勒索罪和强迫交易罪在某些情况下确实难以区分,两罪都允许使用轻微暴力和胁迫手段,行为人也都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而实施的这些行为。因此在区分这两个罪名时特别需要对行为人的主观方面进行分析:行为人究竟只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还是为了促成不公平的交易并从中获取非法利益?这就需要对行为人付出的交易成本和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具体方法进行分析。

★南京律师刑事辩护中心律师谈量刑:
一、基本犯罪事实,包括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和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等犯罪事实。
二、量刑建议,是指.对提起公诉案件的被告人,根据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向人民.提出的具体量刑及刑罚执行方面的建议。
三、基准刑,是指根据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所应当判处的刑罚。即为了保证量刑均衡,应当确定个罪的量刑基准,即按照刑法分则的规定,对已经确定适用一定幅度法定刑的个罪,在排除各种轻重情节的情况下,依犯罪的既遂状态的基本事实,根据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所应当判处的刑罚。这是确定宣告刑的基础.
四、宣告刑,是指审判机关对被认定构成犯罪的刑事被告人依法判处并宣告的应当实际执行的刑罚.

★南京律师刑事辩护中心律师谈举证提纲
    各案的证据是不同的,有的很复杂,有的很简单,但为了举证具有案件发展顺序性,证据之间的关联性,证据与结果之间的因果性,一般应遵守如下规则:
1、对证据进行分组
对证据进行分组目的是为了使合议庭和诉讼参与人对列举的证据一目了然。其方法一般是按照案件的发展过程或者案件的轻重情节分组列举证据。顺序如下:证人证言、书证、物证、勘验笔录、鉴定结论;
2、证据来源及其证明目的
每一组证据都要说明证据的来源,证明的目的;
3、证据宣读规则
对所列证据要选择性宣读,做到重点突出,对全案要有连续性和贯通性,防止宣读的证据之间相互矛盾或者留下破绽;
4、证据同步使用规则
对物证、勘验笔录、鉴定结论、传证人到庭等的安排要适当,要同其他证据同步。

★南京律师刑事辩护中心律师谈辩论
庭审的辩论阶段,实际上是对庭审论辩的总结。其内容主要是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进行总结性论辩,不是对举证阶段争议的重复.。一场组织得很好、各方充分展开了辩论空间的法庭辩论,具有以下特点:
1、重点突出
控辩双方就案件的关键问题展开论辩,使那些不清楚或者不很清楚的问题,通过辩论一目了然,即让真相大白于天下;
2、针锋相对
让辩论具有鲜明针对性、对抗性和反驳性.。离开案件争议的事实,离开对方的观点和主张,各道其言、各行其道的辩论毫无意义,是辩论的一大忌;
3、各施才华
法庭辩论给控方和辩方律师提供了施展才华的平台,这个平台既是施展才华的舞台,又是检验真知灼见的考场。在这里才华的施展要体现六个统一,即:
——口才与文才的统一。百分文章通过百分口才表达出来;
——法语与艺术的统一.。法律语言要艺术地表现出来,使辩论精彩诱人、感人、动人、说服人;
——论与辩的统一.。提出论点要让论据阐明得淋漓尽致,让人耳目一新;
——温文尔雅与坚定不拔的统一。舌战双方是斗士,是对手,但是目标一致,他们是格斗场上温柔的一对.。既体现温文尔雅的稳健,又具有战无不胜的决心。
——仪表与风度的统一。控方与辩护律师在法庭上要仪表堂堂,着装整洁,体态端庄,往法庭上一坐让人感到庄严肃穆,让人感到法如金固,可敬可畏;检察官象征国家尊严,律师具有雄辩之尊。控辩双方在发表言论时,要善于适用体态言语、手势言语、眼神语言以强化音调和音质,  化地提高论辩效果。
——遵守程序与高度发挥的统一。法庭辩论是在法官(审判长)的主持下进行的,法庭辩论服从法官的组织和指挥,控辩双方都没有例外,法定辩论要按刑诉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阶段不能遗漏、顺序不能颠倒。控辩双方要在规定的程序内充分发挥,不能抢话、插话和强话(蛮横地发表意见)。在辩论过程中要善于控时和控场,在有效的时间内、在法庭静听的状态下,把话讲完,以求..效果。
4、各司其职。控方和辩方律师要各司其职,要各依法定职责进行辩论。一般说,控方辩论的空间、领域制约条件多一些,律师可以在较广泛领域内论辩.

★南京律师刑事辩护中心律师谈公诉方(控方)举证的一般方法
(一)举证一般应遵循一事一证的原则,并以一罪名一举证为补充,做到条理清楚、层次分明。
(二)举证顺序应以有利于证明公诉主张为目的,公诉人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种类、特点和庭审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和调整举证顺序.。一般应先出示定罪证据,后出示量刑证据;先出示主要证据,后出示次要证据。
(三)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证据状况,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举证可以采用分组举证或者逐一举证的方式。
(四)案情复杂,参与犯罪人数多,证据种类齐全、数量较多的案件,一般采用分组举证的方式.
(五)在对证据进行分组时,要遵循证据之间的内在逻辑..,一般应将证明方向一致或证明内容相近的证据归为一组,也可以根据情况,按照证据种类的不同进行分组,并注意各组证据在证明内容上的层次和递进..,以便于法庭和旁听人员理解。
(六)分组举证可以采取正叙法,即按照犯罪事实的发生发展时间顺序出示证据。其出示顺序是:
1、出示犯罪预谋阶段的证据;
2、出示犯罪实施阶段的证据;
3、出示犯罪实施终了阶段的证据
4、出示有关量刑情节的证据.
分组举证也可以采取倒叙法即先出示犯罪结果的证据作案过程的证据。其出示顺序是:
1、出示犯罪实施终了阶段的证据;
2、出示犯罪预谋阶段的证据;
3、出示犯罪实施阶段的证据;
4、出示有关量刑情节的证据。
分组举证还可以按照犯罪构成要件的具体内容以及采取其他适宜的方式进行。
(七)分组举证,同一证据可以根据证明需要重复出示.。对于重复出示的同一证据,一般仅予以说明即可
(八)案情简单的案件,一般采用逐一举证,即按照犯罪的构成要件和犯罪事实的发生发展过程逐一出示证据。
逐一举证应注意各份证据在证明内容上的连续性.
(九)依靠间接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案件,出示的后一份(组)证据与前一份(组)证据要紧密关联,环环相扣。

★南京律师刑事辩护中心律师谈控辩双方对质
1、控辩双方针对同一事实出示的证据出现矛盾公诉人可以提请法庭通知相关人员到庭对质.
2、被告人、证人对同一事实的陈述存在矛盾需要对质的,公诉人可以建议法庭传唤有关被告人、证人同时到庭对质.
各被告人之间对同一事实的陈述存在矛盾需要对质的,公诉人可以在被告人全部陈述完毕后建议法庭当庭进行对质。
3、辩护方质疑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时,公诉人应对上述证据材料的有效性和证明作用发表意见.。确有必要的,公诉人可以提请法庭通知侦查人员、勘验、检查人员、勘验、检查活动的见证人、鉴定人出庭说明有关情况,辩护方仍有异议的,公诉人应结合具体情况展开辩论。
4、对辩护方出示的鉴定结论和提请出庭的鉴定人,公诉人在必要时可以要求专业技术人员出庭,与辩护方提供的鉴定人对质。
5、在对质过程中,公诉人应突出证据之间的矛盾点进行发问,并适时运用其他证据揭露虚假的证据材判。

★南京律师刑事辩护中心律师谈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的区分
    从法条上来看,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虽然同属侵犯财物所有权的犯罪,主观方面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两罪在犯罪构成上的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具体有如下几个方面:(1)主体要件不同,职务侵占罪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相比而言,盗窃罪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都可成为犯罪主体;(2)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侵犯的是所任职公司占有的财物,盗窃罪是独立于自身的任何公私财物即可成为盗窃对象;(3)犯罪手段不同,职务侵占罪除了与盗窃罪相同的“窃取”这一行为手段,还包括“侵吞、骗取及其他手段”;(4)量刑程度不同,职务侵占罪最高刑是有期徒刑15年,量刑幅度较窄,盗窃罪的最高刑为死刑,量刑幅度较宽。尽管上面给出了四种区分方法,但是运用到司法实务中,我们发现还是存在难以区分的问题,因为每个案例都有自身的特殊之处,不可能以一成不变的本本来应对千变万化的案情,在实务中由于案件的主体、行为方式与条件等方面的因素,导致在职务侵占罪与盗窃罪之间定性模糊.

★南京律师刑事辩护中心律师谈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国有公司、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集体性质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切职工都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则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其中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单位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2、犯罪行为不同,本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而贪污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公.财物的行为。
3、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必须是自己职权范围内或者是工作范围内经营的本单位的财物。它既可能是公.财物,也可能是私有财物。而贪污罪则只能是公.财物。
4、情节要件的要求不同。本罪的构成必须是侵占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小的不构成犯罪。但法律对贪污罪没有规定数额的限制.。当然如果犯罪数额较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贪污行为不应认为是犯罪.
5、法定刑上有所不同.。本罪的最高法定刑只有十五年有期徒刑,而贪污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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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人于2021年8月6日在某4s店订了一辆车,预交1万元定金,签订购车合同书,至今未能交付车辆,签订合同时是口头承诺很快交付车辆的,合同中未能体现车辆交付时间,至今已过4个月(咨询厂家客服说最长4个月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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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化xx國际培训中心收了小孩的学费由于役情一天都没有上我们一直找也沒有退一年多了电话说退就是不见面教育局找她也不见面这事是不是就需要起诉了请您给个明确答复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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