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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经济案件律师www.csj64.com 长三角律师网 南京经济案件律师熟悉经济合同纠纷、公司股权及公司收并购实务、企业法律顾问、大宗不动产交易、建筑工程款清收及索赔与反索赔等诉讼与非诉业务。专业为个人及企业解决经济法律事务,代理经济金融案件,解决当事人的经济纠纷,如房产、金融证券、保险及企业经济案件。南京经济案件律师为个人及企业解决经济法律事务、债权债务纠纷、房产、金融证券、保险等经济案件,常年代理经济合同纠纷、经济侵权纠纷等经济纠纷律师咨询。 ★南京经济案件律师谈“一股二卖”效力如何确定 股权转让后尚未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依据善意取得的规定处理。 登记机关的登记是第三人确定公司股东的依据,如果原股东在把股权转让给受让人之后,没有在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则作为第三人没有理由知道股权已转让,这个时候,第三人支付了合理的价格,也已经在工商机关进行了变更登记,如果受让股东主张后者无效,.不予支持。因为后者已经善意取得。 南京经济案件律师认为,先股权受让人必须是获得股权转让后,这就意味着,必须是与转让人签订合同,且经过其他股东同意,并且支付了对价,才获得了对股权的实际权利,才有了向.提起无效诉讼的权利。 在考虑后者的善意时,因为后者受让也需要其他股东同意,所以其他股东同意也是后者善意取得的条件。 ★南京经济案件律师谈小股东约束大股东的方法 为维护小股东利益、制约大股东滥用表决权,新《公司法》对股东的表决权作了重大修改。原《公司法》第41条第40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表决权通过”。这是一个刚性条款,股东表决权与出资比例绝对一致,不容股东另行约定。 新《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这是一个弹性条款,股东可通过公司章程自行约定以其他方式行使表决权。这为维护小股东利益、制约大股东滥用表决权提供了有效机制.。 ★南京经济案件律师谈认定股东资格遵循的原则和标准 股东资格争议在实践中表现出的情况具有多样性,如有的只在章程上签名盖章,但没有实际出资;有的实际出资,但没有在章程上签名盖章,或者没有在工商注册登记或者股东名册中记载为股东;有的虽然在工商注册登记或股东名册中被记载为股东,但从未履行股东义务和享有股东权利;有的没有当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仅在外观上具有股东名义;有的有当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在外观上看不出是股东等等.。在股东资格发生争议时,究竟探究当事人的内心真实意思表示还是坚持商法上的外观主义和公示主义确定认定的标准,我们认为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确定。在争议发生在公司内部,属于合同法上的法律..,应当优先考虑合同法规则的适用,即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探究其真实意思表示;争议发生在公司外表,即股东与公司以外的第三人之间,则属于团体法的调整范围,无须探究公司股东行为的真实意思,应遵循公示主义和外观主义的原则进行处理.。本案的争议发生在公司内部,故应当以探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基本思路,确定认定股东资格的标准,优先以股东的实质特征认定股东资格。 ★南京经济案件律师谈未经其他股东同意 向公司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的效力 为了保障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公司法在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赋予了其他股东两项权利:同意权和优先购买权。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对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则的违反,并不能简单地认定为侵犯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有些情形需要适用同意权规则。 在实践中,侵犯股东同意权主要表现为股东与非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没有通知其他股东,或者通知但没有得到其他股东同意时即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两种情形.。而侵犯优先购买权的情形主要是指在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抑或时间经过推定同意)的情形下,未经过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与非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侵犯的权利属性不同对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影响也不同。..,未经其他股东同意侵犯其同意权时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效力待定,其他股东的同意或者推定同意是该协议的追认条件。从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立法目的来看,同意规则作为保护公司人合性和股东知情权的刚性程序,约束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必须践行通知程序,对股东的处分权产生了一定的限制.。股权的“一股二卖”与动产的“一物二卖”情形极为类似,由于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对此种股权处分有所限制,擅自转让股权的行为性质上属于越权处分,亦属于广义的无权处分。此时协议效力待定,一旦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或者30天经过推定同意,则该协议有效。第二,侵犯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股权转让协议成立并生效。优先购买权由于权属在于其他股东,行使与否具有很大的或然性,在其他股东同意转让的情形下,不管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该协议都生效。优先购买权的行使与否不应当对股权转让协议效力构成限制,只是会对其协议履行结果产生影响。公司法并没有对优先购买权行使的期限作出明确的规定,在此种语境下如果将该种协议理解成附条件或者效力待定的协议,此时就必须以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为协议的生效要件,这无疑将给股权对外再转让增添过多的不确定性和反复性。 综上,南京经济案件律师认为,对于违反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限制程序的协议效力,其判断的关键并不在于该协议是否侵犯股东优先购买权,而在于是否侵犯股东同意权.。未通知其他股东或者未征得同意侵犯股东同意权的股权转让协议效力待定,而一旦股东同意或者推定同意股权对外转让,不管其是否侵犯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协议都成立并生效。 ★南京经济案件律师谈如何区分股权转让和公司资产转让 首先,从行为主体的方面。股权收购的主体为收购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资产收购的主体是收购方和享有该资产的公司,当然,基于资产收购行为对公司经营所产生的巨大影响,在签订收购协议之前,也往往需要经过董事会、股东会的批准。股权收购,收购方的价金支付给公司的股东,资产收购中,收购方所支付的价金支付给享有该财产权的公司。 其次,从收购标的的方面.。股权收购的标的为股东对公司所享有的股权。资产收购的标的是公司的有形或无形资产,除非双方对债务承担问题做出特殊约定,否则没有必要考虑公司债务对出售价格的影响问题。 再次,从对公司的股权、资产结构以及主体资格影响不同的方面。股权收购对公司的影响表现为股东发生了更换,股东的变更对公司的资产无任何影响,对主体资格的存续也不构成影响.。资产收购则会使公司资产形态发生变化,即由原来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等转化成货币.。 最后,从对公司的经营影响不同的方面.。股权收购完成后,目标公司仍继续存在,一般不会产生因整体接管而出现的动荡不安,同时也不必重新明确原有的债权债务,对于原来签订的合同负有继续履行的义务。而资产收购完成后,因资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发生变化应当办理所有权变更手续,对于卖方公司只拥有使用权的资产,一般应经过所有权人的同意方能对使用权进行转让。 ★南京经济案件律师谈职业经理人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刑事法律风险就是违反刑法而承担刑事责任或受刑事制裁导致损失的风险.。根据犯罪客体分类方式,可以把职业经理人的刑事法律风险按企业运作流程及业务环节分为:公司设立阶段、生产运作阶段、融资阶段、财务管理阶段、公司清算与破产阶段、以及职务类犯罪和商业贿赂犯罪。 1、公司设立阶段的刑事法律风险涉及:虚假注则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随着新公司法的出台,这类风险呈上升趋势。而且在实践中,往往成为公检法机关的“口袋罪”有时候会成为企业家的原罪。 2、公司生产运作阶段的刑事法律风险涉及产品质量风险、侵犯知识产权风险。产品质量管理风险主要体现在违反《刑法》第三章..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相关规定上,涉及9个罪名,如三鹿集团原董事长田文华;侵犯知识产权的风险主要体现在违反《刑法》第三章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相关规定上,涉及7个罪名,最典型的是侵犯商业秘密罪。 3、公司融资阶段的刑事法律风险包括证券融资、贷款融资和其他融资中的风险,这类刑事法律风险涉及12个罪名,尤其是大型企业、上市公司的高管面临的该类法律风险概率较高,近年,倒在这上面的职业经理人比比皆是,其中不乏资本市场上的风云人物,如顾雏军、褚时健、牟其中、周正毅、吴英等。 4、公司财务管理的刑事法律风险包括税务管理、财会管理和运作中的风险。这方面的风险涉及18个罪名,也是常见风险.。例如偷税罪、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等。 5、公司清算、破产中的刑事法律风险涉及妨害清算罪、虚假破产罪,职业经理人面临的这类风险目前风险系数非常高,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能看到,有许多企业被吊销但一直未清算或不清算,相关人员一旦构成妨害清算罪,按《刑法》第162条的规定,实行的是代罚制,即只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单位本身不予处罚。从实践看,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主要是公司、企业的高管。 6、职务类刑事法律风险涉及5个罪名,包括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挪用资金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如果是国有企业人员,相关行为则构成《刑法》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涉及12个罪名。这类犯罪易发,一旦案发,被判刑是一个方面,相比较来讲,将来刑满后对个人影响也非常糟糕.。 7、商业贿赂类型的犯罪.。近年来,广东省开展“三打二建”工作,其中打击商业贿赂是重点。商业贿赂犯罪涉及8个罪名: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南京经济案件律师,从上述主体中可以看到,行贿类型的犯罪主体单位和个人都包括,单位不分国有或者非国有;而受贿类型的犯罪,包括国有或者非国有单位的个人,但是单位性质的主体只有国字头单位.。 另外,《刑法》中涉及单位犯罪的罪名约有120个左右,而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具有双重性,即对于单位犯罪,原则上除了追究单位本身的刑事责任外,还要追究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单位犯罪主体大多是公司、企业,职业经理人在公司往往都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南京经济案件律师认为,从单位犯罪角度讲,职业经理人面临的刑事法律风险也是很大的,故刑事法律风险需引起职业经理人的高度关注.。 ★南京经济案件律师谈职业经理人触犯刑事的法律后果 1、刑事法律风险不同于民事等其他法律风险,一旦将来“可能”变为“现实”,会给公司或者职业经理人带来致命的打击,引来牢狱之灾,甚至灭顶之灾。如原科龙电器董事长顾雏军等9名高管案,检察机关对顾雏军等人提出的指控包括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等4项罪名,原健力宝集团董事长张海被佛山市中级人民.以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两项罪名,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2、刑事法律风险其实与企业经营相伴而生,职业经理人对刑事法律风险大多认识不足或不注意防控,但众多的职业经理人恰恰倒在了刑事法律风险上。如信用证诈骗、偷税、私分国有资产、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罪等都与企业运营相联系、相伴生,虽然信用证诈骗、偷税可能都是为了公司利益,然而,在职业经理人做出决策时法律风险已经产生。 3、从所有的职业经理人刑事犯罪看,即使有律师辩护,也毕竟是一种事后补救措施,所谓“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治标不治本,刑事法律风险一旦发生,其后果严重不可挽回,这种不可挽回性就要求职业经理人要时常注意防控刑事法律风险。 4、职业经理人刑事法律风险的牵涉及面往往很广。如随原中国轻骑集团张家岭一起倒下的有20多位高管,随原科龙电器董事长顾雏军倒下的有9名高管。 总之,不重视刑事法律风险防控的职业经理人容易产生刑事法律风险事件。职业经理人往往具有常人所没有的开拓精神,如果开拓的方式不对,或超过了法律规定的限度,就可能成为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有的职业经理人位高权重,漠视国法的森严;有的职业经理人认为自己有钱有势,而对法律不够敬畏;有的认为刑事犯罪与自己距离很遥远,往往忽视自身的刑事法律风险防范,等到大难临头才后悔不已;还有的自认为自己很聪明,结果“聪明反被聪明误”。 ★南京经济案件律师谈职业经理人防范刑事法律风险的对策 由于刑法的严肃性和确定性,刑事法律风险比其他风险更具可控性和可防性。从这个角度讲,如何识别自身潜在的刑事法律风险,进而有效有针对性地进行防控极为重要.。笔者认为职业经理人要防控刑事法律风险,应当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经理人要学点刑法知识,要认识罪与非罪的界限,从而防范刑事法律风险。比如偷税罪,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就不构成犯罪,受行政处罚,但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即使不够1万元,也构成犯罪;偷税数额“1万以上10万以下”和“10万以上”受处罚程度也不一样,前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后者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对于职务侵占罪,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等等.。 2、定期对企业所有的刑事法律风险进行识别,查找风险点,根据科学的方法、运用科学的工具进行风险评估。职业经理人的刑事法律风险多在公司融资、财务管理、产品质量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劳动管理等环节,有些刑事法律风险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因控制不够发生了,可能职业经理人还不知道,案发了才知道,亡羊补牢为时已晚。例如在如何确定商业贿赂行为上,是否“如实入账”和是否“公开”是我国法律在商业贿赂上所坚持的标准.。不管是回扣、折扣或者佣金等,如果体现于“帐内明示”,则是合法,如果是“帐外暗中”则是违法。并且根据法律要求,是否“入账”和是否“公开”两个标准需要交易双方.同遵守。也就是说,只要一方没有完全做到,这种交易附带行为就存有瑕疵,可能属于商业贿赂。同时,具体管理中还存在着有些做法、手段不构成此罪,但却构成了彼罪;一次行为不构成犯罪,两次以上就构成犯罪等等情形.。因此,如果不识别潜在风险,到时锒铛入狱不说,可能还觉得自己冤。 3、经理人要有自我保护意识,而且不要“用钱铺路”.。例如由于公司支付给高管的薪酬比较高,为了避税,有些老板提出用发票报销来支付个人佣金(奖金)的时候,高管们应要多留个心眼,因为如果是用假发票来报账,在非国有企业可能会构成职务侵占罪!而承担此法律后果的是职业经理人,而不是老板!另外,由于经理人大部分是高管,公关应酬难免,如果只限于吃喝玩乐,没有钱物奉送,叫“小打小闹”,不构成犯罪,是与不“用钱铺路”有本质区别。 4、如果涉嫌触犯刑法,在侦查机关介入之后,为防止被误导或说错话,建议谨慎而勇敢地选择沉默.。新的刑诉法出台后,律师可以在侦查阶段作为嫌疑人的辩护人介入案件,律师会见后就会讲解有关罪名和法律规定.。当然,律师不会让你说假话,律师的职责是证明你无罪或罪轻。这里特别提醒注意:自首不是“应当”量刑从轻,是“可以”量刑从轻;自首加重大立功,才是“应当”量刑从轻.。 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应将刑事法律风险防控作为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体系首要的重点来对待。同时要注重企业管理中的细致和严密,因为对企业管理的松散,则可能因员工的原因而导致犯罪。比如企业偷税,可能就是会计个人的行为,但是,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职业经理人同样难逃干系,这就要求职业经理人要重视制度的建设以及严格的管理。具体做法主要有:完善企业公司治理结构,保持职业经理人科学依法决策的程序、制度和有效的权力制约机制;完善各部门管理中的稽核、牵制制度;完善内控流程;建立健全企业及职业经理人刑事法律风险预警机制等.。同时,要善于借助外力,就刑事法律风险聘请律师作为法律顾问提供帮助,使职业经理人的刑事法律风险事先得到控制,防范于未然,或降到最低。 ★南京经济案件律师谈经济案件律师费用 经济案件律师费: 1.律师代理费的金额要看情况,一般是和律师协商解决的.。 2.不同地区、不同律师、不同案情、不同争议都会影响律师代理费的数额,比如争议诉讼标 的越大,律师费占的比例一般也就越低,当然,还要结合案情的难度、律师的水平等情况而 定.。 3. 是直接与要聘请的律师沟通后协商确定.。。 ┝咨询律师:18013892489(顾律师) 13951899110(姜律师) ![]() 遇到南京经济案件律师法律问题?在线问律师:┝相关知识: ·南京专业房产律师 ·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怎么充值?送钱送物的规定 ·南京串通投标罪律师_串通投标罪的认定、刑法规定及司法解释、立案标准、管辖、量刑标准、成功辩护案例 ·如何选择南京律师? ·淮安市律师走访宣传、入企服务、以案说法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探视权能不能缩短时间? 您都知道的事离婚的话会给一方确定孩子的抚养权,那么对于另外一方就需要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当然另外一方也可以行使探视权,那么这个时候就有人想要知道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探视权能不能缩短时间?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一、探视权有时间限制吗到底什么时候才可以探视探视时间在法律上并无规定,夫妻双方协商确定即可。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探望权。婚姻法上所规定的探望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它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的联系、会面、交流等权利。. 工伤鉴定要多久出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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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经济犯罪主要关押监狱需要关押多久?公司与公司之间的交往十分密切,也正是因为这样,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会经常发生一些经济类型的犯罪,因此对于经济类型犯罪您都想要了解一下上海经济犯罪主要关押监狱需要关押多久?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一、上海经济犯罪主要关押监狱需要关押多久?根据法律规定,因经济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刑七年的罪犯,如果在服刑改造中,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有,应当减刑。有期徒刑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具体减刑幅度根据本人的改. > >>更多法律知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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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138924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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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庆磊 律师 |
法学学士 |
130576704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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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晗璐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5996265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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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峰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执业16年 |
133051911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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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卢燕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38140663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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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经济案件律师

主任律师 执业20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