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老 |
积分:1023196 |
发帖:145841 |
注册:1997年2月22日 |
|
关于未经授权使用我公司商标的投诉书临泉县工商局:回复内容我局认为,关于用他人注册商标作招牌的行为是否侵权的认定:如果该行为发生在2004年6月30日之前,对当事人的行为应该认定为构成商标侵权并予以处罚。但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用作专卖店企业名称及营业招牌的通知》(工商标字(1996)157号)已于2004年6月30日被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工商法字〔2004〕第98号)明令废止,不再具有法律效力。同时《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五项侵权行为中并没有涵盖明确,虽然在该条第五项有兜底条款,但《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及《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的解释》中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其他行为也没有涵盖,兜底条款并未完全兜底,因此,自2004年6月30日后,以他人注册商标作招牌的行为并未被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根据“法无规定不罚”的依法行政原则,工商部门不能再对该种行为认定为构成侵权并进行处罚。临泉县工商局
[回复|追问 江苏律师·盐城律师] |
·长三角·全国沿海经济带法律服务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