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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缓刑律师_南京刑事律师谈缓刑的适用条件,缓刑考验期限,如何争取缓刑,缓刑成功案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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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缓刑律师为被告人争取缓刑判决,解答缓刑的适用条件及对象,办理诈骗取保缓刑、盗窃案件缓刑、职务侵占取保缓刑、伤害案件缓刑、强奸取保缓刑、持械暴力犯罪缓刑、毒品案件死刑辩护、贪污公职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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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缓刑律师谈缓刑:
    缓刑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缓刑适用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时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3年的情况下,若其中一罪有判处缓刑的量刑,应附加吸收原则,使缓刑不再执行)、拘役,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累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另: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通常称为“死缓”,不是缓刑,注意区分。

⊙南京缓刑律师谈不适用缓刑的情况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4种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
    2007年4月5日,最高人民.、最高人民.联合出台的新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适用缓刑情形予以规范,以列举的方式进一步明确:四种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条件的,依法适用缓刑。但是,司法解释同时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因侵犯知识产权被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后,再次侵犯知识产权构成犯罪的;不具有悔罪表现的;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
    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刑法修正案八修修改后的《刑法》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南京缓刑律师谈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规定定期向执行缓刑的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南京缓刑律师谈缓刑的适用条件
    缓刑的适用有严格的条件,只针对罪行较轻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或因判刑而致家人抚养、照顾发生严重困难,本人可能失学等的罪犯。绝大多数国家判处缓刑的方式有:判处一定年限的自由刑,同时宣布若干年的暂缓执行期(1至5年),在规定的时期内不犯新罪,则原判的自由刑不再执行。也有国家宣告的缓刑在自由刑执行完毕后还必须再执行缓刑,或者将缓刑作为一种刑罚由.直接判处.。在我国,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人民.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根据其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刑法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南京缓刑律师谈缓刑的执行程序
    缓刑的执行程序是:由.宣告缓刑后交有关机关执行。由于各国司法机关的体制和缓刑的内容不同,执行的机关也有区别.。主要有二类。一类是原审.或其委托的其他.负责缓刑的执行.。.内设专门的执行法官或缓刑监督官,罪犯应定期与缓刑监督法官联系,报告情况,这一类占绝大多数.。另一类是由特设的保护观察机关执行,由原审.指导。美国、日本等少数国家设有这样的机关.。此外,我国的缓刑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7条第1款和最高人民.的有关规定,宣告缓刑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人民.应将判决书、执行通知书送交罪犯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将罪犯交由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考察。

⊙南京缓刑律师谈缓刑考验期  
    对于被判处缓刑的罪犯,在宣告缓刑时,应同时宣告缓刑的考验期。根据我国刑法第73条的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能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年。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即使对犯罪人已先行羁押,羁押的期间也不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的时间之内,更不能将先行羁押的期间折抵缓刑考验的时间.
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经考察机关批准。缓刑罪犯参加劳动,应同工同酬。如果同时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应执行。
    缓刑有条件地变更有两种情况,一是罪犯在缓刑期间表现良好,不再犯罪,可以在缓刑期满后不再执行原判或者缩短缓刑考验期。二是罪犯在缓刑期内又犯新罪,则应由.撤销缓刑,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处以新的刑罚。
    此外,根据刑法第449条规定,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害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这是一种特殊的缓刑规定,是在特定情况下对特定的对象缓刑执行的特殊处理制度,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

⊙南京缓刑律师谈关于量刑情节
    公诉机关认定有自首,有立功,认罪态度好。自愿积极交纳罚金,且被取保候审放在社会上1年多。根据量刑情节应依法宽大处理。本案没有区分主从犯,也可以不区分主从犯,但是在本案中被告人徐**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被告人徐**没有实施抽头行为,且在案发前离开现场,这一点请求予以考虑.
    刑法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被告人徐万利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徐**具有立功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南京缓刑律师谈缓刑适用
    缓刑适用时须考量1、社会危害性2、主观恶性3、是否再危害社会,考量的时间点是在量刑的时间点上而不是实施犯罪的时间点上。这三个方面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其他情况综合加以判断。一般来说,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分子的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放到社会上就不至于再危害社会。从时间的发展上来看,社会危害性是对已经发生过的案件而言的,主观恶性以及是否再危害社会是现在需要判断的,要根据悔罪表现确定,关于悔罪表现要动态的看问题,要看被告人在量刑阶段的思想意识,不能只盯着以前的历史来看,如果只盯着以前的历史去评判一个人,那么只要犯过罪的公民就不可能再成为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了?这就太绝对了,属于一棍子打死了,也不利于罪犯的改造,不是刑法的立法本意.。自首和立功均属于悔罪表现。是被告人在再次犯罪后的时间阶段完成的,那么就表明罪犯的内心主观恶性程度比以前有了质的飞跃,不会再危害社会,在这种情况下,为何不能使用缓刑呢?可以适用缓刑才是立法本意。

⊙南京缓刑律师谈成功缓刑判决辩护词:
    被告人徐**符合缓刑条件.。(一)公诉人对被告人徐**的量刑建议是一年半至两年,符合适用缓刑的前提条件.。(二)被告人徐**符合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1、被告人徐**所犯罪行情节较轻(量刑建议是一年半至两年即表明情节较轻);2、且在犯罪后具有自首、立功情节,认罪态度好,表明徐**在现阶段确有悔改表现;3、刑诉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人民.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第(二)项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侦查、检察机关也是依据该条该项规定对被告人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既然已经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而没有问题,也就表明将徐**放到社会上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如果将徐**放到社会上会再危害社会,那么侦查、检察机关也不会对其采取取保候的强制审措施,客观事实也证明徐**在社会上也并未再危害社会.。(三)被告人徐**不是累犯,侦查、检察机关更没有指控徐**是累犯,故被告人徐**不在禁止适用缓刑之列.

⊙南京缓刑律师谈法律并无“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不得适用缓刑的规定
    法律并无“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不得适用缓刑的规定,表明“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是否适用缓刑属于可以自由适用刑事法律的范畴。假如禁止适用缓刑,刑法就会作出专门的明确的规定,就像累犯不适用缓刑一样,是用一个单独的专门的一条来规定的(刑法第七十四条)。而“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的法律后果是什么呢?对照法条刑法是有专门规定的,刑法第七十七条【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本条中的“应当撤销缓刑”是指应当撤销前罪的缓刑,而不是不再适用缓刑.。可以撤销的事物有多种如职务、决定、判决等,但必须都是前面已经存在的,不可能是后来出现的,后罪并未判决,如何撤销?所以不能理解为是撤销数罪并罚后的缓刑。撤销前罪的缓刑之后怎么办呢?应当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这里的“执行的刑罚”并不一定都是“实刑”刑罚,大家都知道“执行的刑罚”包括“实刑”与“缓刑” ,“实刑”与“缓刑”是相对应的两个概念,假如把这里的“执行的刑罚”都理解为“实刑”刑罚,那么刑罚条文何不表述为: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实刑”的刑罚?既然严谨的刑法没这样表述,那么,这里的“执行的刑罚”并不一定都是“实刑”刑罚。我们继续往下解读法条,按照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规定进行数罪并罚计算出来刑期之后,又符合了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缓刑条件,怎么办?当然应当适用缓刑!又有什么理由说不适用?法律依据是什么?这就告诉我们,只要按照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进行处理之后仍然符合缓刑条件的,仍然可以适用缓刑。
    单独考量“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是否适用缓刑,在没有其他情节的情况下,当然不应当适用缓刑,这一点辩护人的观点也是明确的,如果没有自首和立功,本律师也认为再次犯罪属于没有悔罪表现,不能适用缓刑。但本案的实际情况是:具有自首与立功情节,且认罪态度好,这就具备了适用缓刑的条件,应当适用缓刑量刑。

⊙南京缓刑律师谈律师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的技巧
  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应主要从以下方面进行:
  (1)控诉方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2)其它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况.
  为被告人做有罪辩护,应着重从案件定性和对被告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方面进行。
  在庭审过程中发现审判程序违法,律师应当向法庭指出并要求予以纠正。
  (3)控诉方或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属于下述情况,依据法律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的:
  1、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2、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
  3、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 ;

⊙南京缓刑律师提供的缓刑判决书:
    公诉机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
  被告人:张某某。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苏ALXXXX”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市鼓楼区上海路南路路口西侧约20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2mg/ml。同年1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一个月以上二个月以下拘役,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刑法》..百三十三条之一..款、第六十七条..款、第七十二条..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


⊙南京缓刑律师谈缓刑与假释的区别
     1.性质不一样.缓刑是刑罚裁量制度,假释是刑罚执行制度.
     2.适用对象不一样.缓刑适用于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假释适用于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3.结果不一样.缓刑是有条件地不执行原来的刑罚,缓刑期满,即当作没有执行刑罚.而假释是提前释放,有条件不执行原来的刑罚.
     4.作出决定时间不一样.缓刑是判决时候作出,假释是服刑期间作出,都是由人民.作出.
     5.期间具体要求不一样.假释要求更高. 6.实质适用条件不一样.缓刑实质条件是犯罪情节轻微,悔罪态度好;假释是认真遵守监狱规定,积极劳动改造,确不至于再危害社会.

申请缓刑保证书
    尊敬的审判长:
    我是刘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刘某,男,身份证号是:32052419700VV64223,地址:江苏省某某县某某镇。
    我郑重地向审判长保证,在刘某某缓刑期间,我一定好好教育他,引导他走向正确的人生道路。保证刘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坚决做到:
    1、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自觉服从公安机关、所在单位以及基层组织和广大群众的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思想、改造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迁居,及时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特此保证!
    保证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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