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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国际贸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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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国际贸易律师提供涉外、外贸、涉外商务、国际贸易、海商等法律咨询,常年代理国际贸易纠纷、中外合资合作、涉外商业、海关、海事等法律事务,提供南京国际贸易法律咨询、国际贸易术语、实务、流程等法律咨询,为外资企业提供涉外法律服务。代理国际贸易纠纷、中外合资与合作、涉外商业等法律事务.

★南京国际贸易律师业务范围
● 代理国际贸易合同纠纷、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信用证纠纷、商业票据纠纷的诉讼、仲裁及信用证、银行汇兑、资信调查;
● 代理提单、租船合同纠纷、船舶碰撞拖航、船泊碰撞赔偿纠纷、.同海损理算及其他海商海事纠纷的仲裁及诉讼;
● 外商投资企业的策划、谈判及设立,境外公司在华设立办事处、代表处或子公司、分公司的全套手续;
● 起草、审查、修改、翻译中外商务合同、协议、章程及其他商务文件、法律文件;
● 参与各类投资项目总体结构的设计、谈判、跟进项目进展情况、提供全程法律咨询和服务;
● 代表中方或外方或外商投资企业参与企业的股权转让、兼并、解散、清算等法律事务;
● 国际投资、国际贷款、项目融资、融资担保、国际租赁、招标 / 投标、 BOT 、境外工程承包、国际招商、展览等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项目的法律服务;
● 代理金融案件的诉讼、仲裁、调解;参与谈判,起草和审查合同,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服务;
● 代理知识产权维权调查.。国际国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问题的咨询、论证,出具法律意见书,参加知识产权谈判,负责制作知识产权法律文件;
● 为客户提供专利权、商标权的申明,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反不正当竞争等;
● 提供高科技项目引进、开发、技术转让的法律服务、知识产权法律事务;
●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和仲裁的代理以及国内外许可证贸易等方面的专业服务。


★南京国际贸易律师以法律顾问身份参与跨境货物运输纠纷
    作为南京一家贸易出口公司的法律顾问,因公司与货代公司关于运费的纠纷,主持了贸易公司与货代公司的商业谈判,最终通过协商谈判方式解决了双方的争议。
    事情起因:贸易出口公司的外国人老板(以下以K代称)委托货代公司运输一批货物至国外,操作惯例是先由货代公司垫付有关运费,再进行结算.。由于货物运到目的地比合理时间要迟延近一个月,K要求货代对延迟交货进行赔偿。货代坚持要求K先结算垫付的运费货人民币50万及8000美元,否则拒绝赔偿。货代还持有K香港货物一箱,及海运提单。
    事情发展:双方之前已无协商可能,K以不付款为要挟要求赔偿,货代虽持某某物及提单,但担心K不付款随时回国而不回来,故去到K公司大闹.。K避而不见,K的助理报警,气氛很紧张。货代派人守在K公司,后又在门上加锁.。双方互斗均未占有上风,都希望事情得到解决。双方坐下协商的基础已经出现。
    南京国际贸易律师处理分为三个阶段
    事前:由于证据缺失,起诉货代迟延交货赔偿不可行。建议静观其变,暂扣所某某款,以此为谈判的筹码,或待对方起诉。
    货代..次闹事:电话指导K的助理报警,并告知K须坚持。同时在会议室接待货代一行三人。
    初步达成钱货两讫:K及货代在会议室达成钱货两讫的意见。
    高潮及结局:K及货代在会议室历经四小时,终于钱货两讫,事情了结。期间出现多次波折。..次,K支付8000美元后拿了提单,并已经当面清点50万元人民币。但香港货物要交近3万港币才能放货,K认为货代玩花样,收起钱,拿了提单准备出门,引发严重的肢体接触及言语冲突,货代一方甚至扬言叫人.。第二次,香港货物近3万港币的费用协商未果,K已退还提单,收钱准备出门,再次引发严重冲突,一度局面几近失控.。后货代决定自行承担香港货物近3万港币的费用,交易得以进行,并最终了结。

★南京国际贸易律师对国际贸易拖欠的原因分析  
    1.不重视对外商资信调查。
  资信调查是我国外贸公司对外成交不应缺少的一个环节,外商资信状况直接..到外贸公司能否严格履行合同,安全收汇、收货。有些外贸公司在进出口贸易中,对外商既不做资信调查,又轻率采用对出口方具有极大风险的付款方式(D/A、D/P),给国外一些不法商人欺诈行骗造成可乘之机。
    2.单证质量差造成收汇风险.
  虽然规定了以信用证方式结汇,并且按时保质出货,但出货之后,交议付行的单据没有做到单单相符、单证相符,使信用证推动了应有的保护作用.。这时即便买方同意付款,却白白支付了昂贵的国际通讯费用和不符点扣款,且收汇时间大大推迟,尤其对数额较小的合同,七扣八折下来会出现亏损。
    3.信用证规定的陷井条款所造成的风险。
  某些信用证规定,客检合格证是议付的主要单据之一.。买方会抓住卖方急于出货的心理,故意挑剔,但同时提出种种付款的可能,诱使企业出货.。一旦放货给了买方,买方极可能故意验货不符,拖延付款,甚至钱、货两空。
    4.使用D/P、D/A远期付款方式或寄售方式造成的风险.
    以为是..客户,不存在收不了汇的问题.。一旦出现市场销售不畅,或客户问题,不但钱收不回,货也可能收不回。
    5.货物质量有问题,履约不严肃。
  出口中不按时交货,货物品质、数量、规格与合同不符,导致外方索赔现象时有发生。
    6.合同条款有纰漏,业务操作不规范。
    在信用证条件下的交易中,由于不严格审证,操作不慎,出现单证不符,遭对方拒付货款的不乏其例。其公司出口石蜡给孟加拉国公司,由该省驻香港公司开立信用证,由于单证有不符点,而我方公司仅凭香港公司口头承诺接受不符点就发货,后买方公司以单证不符为由拒绝付款赎单,而船公司竟擅自拍卖货物,充抵运费.
    7.没有一套完整的业务管理制度。
  出口工作涉及方方面面,且两头在外,易出现问题。如果企业没有完整的业务管理办法, 一旦出现官司,会造成有理打不赢的局面,尤其对那些只注重电话联系的企业。

★南京国际贸易律师谈如何规避FOB出口形式的法律风险
    众所周知,现今的国际贸易是买方市场,在此形势下,卖方为了促成一笔交易都尽可能的满足买方的要求。如不得已采用FOB条件成交,买方指定境外货代时,卖方应要求境外货代的提单必须由国内货代签发并掌握货物的控制权,并向发货人出具保函,使发货人的货权得到了保障.。这也促使国内货代必须对境外货代的资质进行考查,才敢于承担此责任。与此同时,境外货代若找不到国内货代为其代理,它就承担不了被买方指定的角色,买方当然也就不会埋怨卖方不接受其指定的代理。此外,出口贸易应尽量避免采用FOB形式,具体的措施包括:
  1. 尽量采取CIF或C&F,避免外商指定境外货代安排运输.
  2. 如外商坚持FOB条款并指定船公司和货代安排运输,可接受指定的船公司,但对货运代理的资格应进行审查,只接受经政府批准的货代。
  3. 如外商仍坚持指定境外货代,出口商应指定境外货代的提单必须委托经外经贸部批准的货运代理企业签发,并掌握货物的控制权,同时由代理签发提单的货代企业出具保函,承诺货到目的港后须凭信用证项下银行流转的正本提单放货,否则要承担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
  4. 出口商不要轻易接受货代提单,尤其是外商指定的境外货代提单。

★南京国际贸易律师谈出口贸易付款条件的选择
    在出口贸易谈判中要认真议定支付方式和时间,一般可供选择的有下列三种方式,它们提供的支付保证是不同的。
    a、货款预付(Payment in advance);
    b、用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跟单信用证)付款(payment by irrevocable letter of credit,i.e.,a documentary credit);
    c、以汇票方式付款,或者是赊销。 上述三种支付方式的优越性和可靠性,对于出口方来说是依次递减的。重要的是事前对买方的资信要有深入的了解.。了解的办法多种多样:可以问自己的银行,可以向商业资信评估机构咨询,可以调查买方的财务状况。例如向贸易组织、大使馆或领事馆的商务部门、营销代理人以及其他同买方有..的公司进行了解.。一般地说,同买方有1年以上的 交易往来,便可以根据自己经验来选择支付方式了。
    首先,如果对方支付货款历史是良好的,为了有利于成交大宗贸易,可以用国外汇票银行托收,甚至还可开立贸易帐户,先行记帐,到一定时期进行结算。当然,选择何种支付方式,还要看货物价值大小和本公司的财务状况.。此外,对方国家的政治局势是否稳定是否有信用保险,这也是出口方需要考虑的。有时,甚至是对方的商业文化(commerial culture)和双方的语言障碍(language barriers)也成为必须考虑的一个因素,因为 “误会”也可能导致..恶化和支付困难。 上文提到的政治局势,尤其需要特别注意。政府班子的更替、罢工浪潮的发生、甚至是政府的某种行为,都可能妨碍买方履行支付协议。比如,进口许可制度的出台、进口外汇支付的冻结、港口或内陆运输工人的罢工等,都可能使买方的支付协议难以履行。这些问题都是在选择付款方式时必须加以考虑的.
    其次,关于信用证问题。它对卖方提供了足够的支付保证,但同时也增加买卖双方的费用和手续.。买方需要为此提供财务担保才能从国外起运货物,因此买方一般是不愿意采用信用证这种支付方式的。 再次,关于货款预付问题.。对于卖方来说,预讨货款是最为有利的一种方式,特别是..次同买方作生意,或者是买方国家政局不稳、经济比较混乱的时候。对于买方来说,虽然预付货款一般有利于货物早日起运,但是究竟能否做到早日起运和保证货物质量,他是没有把握的。因此,买方在预付货款前一般要求卖方提供银行担保,不过这样一来,又增加了卖方的财务负担。所以,在买卖双方建立了正常的贸易..后,通常不大愿意采用这种方式。
    最后,关于以汇票方式付款问题。这是由卖方作为开票人(the drawer),向作为受票人(the drawee)的买方开出书面的无条件支付一定数额的汇票,这种汇票可以是即期的,也可以不是即期的,提款是在未来的某一天进行(on a future pred- etermined date)。

★南京国际贸易律师谈国际贸易中需注意的知识产权问题  
    知识产权的侵权主要分为四种类型,一种是商标侵权,这种侵权行为是我们最不愿意看到的,因为这是最明目张胆的一类侵权行为。第二种类型的侵权行为是抄袭别人的外型、结构、原理等。这种侵权行为是近年来发生最多的,占到整个侵权案件的80%.
    还有一类侵权是我们很少注意到的,是商品的颜色、包装及卡具涉嫌侵权。说到商品的颜色,可能有人会有疑惑,难道颜色也能构成侵权,但事实上确实存在这样的事情.。有些外商很狡猾,他可能会在某一地区注册商品的颜色,其他厂商的商品进入该地区就不能使用这种颜色。例如在美国的伊利诺伊斯州,出口到该地区的扳手就不能使用红颜色.。还有的厂家仿造他人的包装、样本也会引起知识产权纠纷。另外还有一种最容易被忽略的侵权行为是展览商品的卡具侵权。所谓卡具就是固定参展商品的一种附件,参展企业如不注意也会构成侵权,因为在展览期间,所有的产品都具有商业行为。
    第四类是样本侵权。在历次的展览中,样本侵权发生得还是比较多的,在参加出境展览时,参展企业不仅要注意审查参展商品,还要注意展出的图片和样本。
    形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有两个:一个是外部原因,所谓外部原因是指国外厂商由于害怕其市场受到中国产品的冲击,以保护知识产权的名义而采取的一种贸易保护手段。随着中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世界工厂”的美誉也不胫而走,中国制造的产品以物美价廉的优势行销世界各地,这必然对所在国的市场造成一定的冲击。为保住自己的市场份额,国外厂商利用中国企业对当地法律的不了解,以侵权为由起诉中国企业,想方设法阻止中国产品进入该国市常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增多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了中国产品在全球市场上的竞争力。
    另外一个是内部原因,这是指国内大部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太差,致使侵权案件时有发生。近年来,随着国家对外贸经营权的逐步放开,拥有自营进出口权的企业迅速增加,尤其是民营企业发展更是迅猛.。由此带来一个问题,就是大多数中小企业产权保护意识不强,既不懂得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也不知道如何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南京国际贸易律师谈如何运用合同条款规避出口风险  
    合同中的商品质量条款
    商品作为进出口合同的物质基础,对其品质的约定是整个合同中最重要的内容。合同中品质的表达方法有凭说明和凭样品表示两种,两种方式的陈述都要求既准确又保持必要的灵活性。在目前“买方市场”下,卖方有意违约的比例不大。就商品质量而言,现在很多卖方违约是因为他在合同中品质条款的措辞不严谨而造成的。对于根据买方来样成交或因制造技术上确有困难不能做到与样品一致的商品,卖方应该在合同中保留类似的描述:“交货与样品近似”;“品质与样品大致相同”;“品质接近样品”,等等。
    合同中的商品检验条款
    在合同的商检条款中,商检机构和检验期限的科学合理的约定不但是对买方行使复检权的保证,而且也是一种限制;再者,复检权及其行使期限是卖方对自己商品品质实行有效保护的有效途径。
    合同中的装运条款
    装运条款中,在订立出口合同时不能确定在何处装运或各处可供装运的数量时,就可以多规定几个装运港,或干脆只规定"中国主要港口(CMP-Chinese Main Ports)".。但目的港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既要选用有班轮停靠的基本港,又一般不能使用"欧洲主要港口"这样笼统的字句,因为国际上对此并无统一解释,并且不同港口的装卸条件、费用有天壤之别。如出口到没有直达船或虽有直达船而航次很少的港口,合同中应规定“允许转船”字样。
    合同中的违约条款
    在签定合同时,除了具体的实质性业务条款的严格把关外,还应该注意同时商定违约条款。可能你已经备好货,但买家迟迟没有开出信用证,或者本来由买方指派的船公司迟迟没有安排装运,造成码头堆存费用,或者买家根本不要货了。
    此外,一般的涉外经济合同大体上包括商务条款(包括技术条款)和法律条款两个部分,而这两个部分又是相互配合不可分割的.。所以,在使用时,应注意保持合同的完整性,不应为了在某些条款(如价格条款)上的讨价还价而放弃或忽略其它重要的条款(如解决争议条款),如不可抗力条款、仲裁条款等,往往是不可或缺的.
    合同的最后审查
    在一份合同已经拟就,要签字生效的时候,有必要再进行一次仔细的审查,作最后的把关.。细读一遍合同,看文字上有无错漏:小数点有没有标错、数量上有没有将“个”写成“打”、标价的货币有没有写错、有没有将“桶”写成“纸箱”,英语描述是否准确,等等。然后是看看各条款之间是否互相矛盾,如数量上标明了短装,金额上有没有做出相应的表示.
    除了审查这一关外,对出口合同的管理工作也非常重要。
    最后,出口商在订立重大或内容复杂的合同时,应主动向法律..、会计师、  的出口业务能手等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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