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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东市审结一起假烟大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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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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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启东一审公开宣判以刘某某为首的6名被告人销售伪劣烟草制品犯罪案件,判决被告刘某某等6人犯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其他各被告人分别被判决1年至15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均处以罚金。   

据长三角律师网www.csj64.com启东站律师介绍,该案因涉及地域广、涉案人员多、金额大,今年6月被列为公安部部级督办案件。审理查明,2005年下半年起,被告人刘某某、羊某在广州非法销售假烟,刘某某负责联系假烟销售的上下家,羊某负责收发货。2006年,刘某某至江阴某食品城发展假烟销售下家,结识被告人任某。其后刘某某、羊某开始向任某、徐某销售“中华”等多种品牌的假烟,销售假冒伪劣卷烟的金额合计人民币5701220元。2006年,任某结识刘某某并获得假烟供货源后,与丈夫徐某共同销售假烟。后任某与被告人倪某等人形成销售假烟的上下家关系,任某、徐某向倪某等人销售假冒伪劣卷烟的金额计人民币2309695元,2011年10月11日当场查获尚未销售的7个品种1295条伪劣卷烟货值金额人民币183095.40元。倪某销售假冒伪劣卷烟的销售金额计人民币1848667.40元,2008年12月15日当场查获尚未销售的488.1条的伪劣卷烟货值金额人民币80472元;2011年10月13日当场查获尚未销售的138.8条伪劣卷烟货值金额人民币15379.60元。   

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等人违反国家烟草专卖法律、法规规定,为牟取非法利益,以次充好,销售伪劣烟草制品,并形成网络,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长三角律师网启东律师解读法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行为。 律师解释:按照本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必须是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才能构成犯罪。因此,本罪在犯罪形态上属结果犯。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的,则属一般违法行为,可由有关工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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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1 11:45:28 顶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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