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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骏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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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志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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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双学士执业24年
卢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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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法学学士执业17年
顾小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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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58岁
卢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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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法学学士执业17年扬州
史翔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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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圣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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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玉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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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广桂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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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德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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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锦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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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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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法律常识
·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终止的情况有哪些
  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终止的情况有哪些债权债务关系消灭终止的情况有哪些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的消灭的效力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债的关系不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终止。2、从权利和从义务一并消灭。债的关系消灭的,依附于主债权债务的
·债权转让债务转让的区别
  债权转让债务转让的区别是哪些一、债权转让与债务转让的区别债权转让以及债务转让都改变了合同主体,没有改变权利义务关系,都需要另加补充协议。其中,债务转移应取得债权人同意,债权转让应通知债务人才能对债务人生效。二、债权债务转让的一些注意事项1、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2、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3、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
·什么叫债权债务?债权和债务分别是什么?
  什么叫债权债务?债权和债务分别是什么?一、债权债务的基本含义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二、债权的基本概述1、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2
·滨州债权债务纠纷调解案例
  滨州债权债务纠纷调解案例一,案情摘要2010年6月至2013年4月,原告胡某某等109名民工为珠海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明业建筑公司)承建的滨州市滨魏高层一期住宅楼工程提供劳务,施工期间该建筑公司一直存在拖欠工人工资情形。截止到起诉之日,共拖欠民工工资1168300元。另查,该建筑公司承建的滨魏高层一期住宅楼工程工地负责人为袁某某,袁某某对上述拖欠工资的数额签字予以确认。滨城区法院审理认为,胡某某等109人为该建筑公
·债权债务转让法律依据是什么?
  债权债务转让法律依据是什么?一、合同法对债权债务转让法律依据1、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2、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3、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4、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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