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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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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学士执业10年
杨晗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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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合伙人副主任法学学士
顾小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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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法学学士58岁
姜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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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执业20年53岁
高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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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静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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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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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律师执业11年37岁南京南京德本律师事务所
王庆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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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学士44岁南京
刘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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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律师执业26年58岁南京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
顾小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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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法学学士58岁南京
史微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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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律师执业8年38岁南京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
孙鸿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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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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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执业20年53岁南京
秦淮区中华门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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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务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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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一、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对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了明确,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债权人讨债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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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的基本原则和标准是什么?
  征地补偿的基本原则和标准是什么?一、征地补偿的基本原则  1、保障失地农民生活水平不下降原则  由于土地是农民维持生活和进行生产的基本生产资料,为防止农民在失去土地后基本生活水平下降,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在按照第四七条第二款不能满足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下降的应当提高补偿,批准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的机关为省级人民政府,但是其提高的标准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不得超过被征土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三十倍。也就是说土地年平均产值的三十倍就是征收土地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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