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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宗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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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法律常识
·仓储合同保管人的权利
  仓储合同保管人享有的权利:  一、《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变质物品,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相关资料。”在存货人违反《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时,仓储保管人有权拒收仓储物,也有权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发生损失,并有权要求存货人承担因此而发生的费用。  二、要求存货人提取仓储物的权利。1、合同约定的仓储时间届满时,要求存货人按期提取货物,因存货人延迟提取仓
·仓储合同中存货人的权利
  依《合同法》的规定,仓储合同中存货人享有的权利是:  一、凭仓单提取仓储物的权利(《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七条)。  二、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七条)。  三、仓储合同中没有约定仓储时间的,有随时提取仓储物的权利(《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一条)。  四、仓储合同中约定仓储时间的,存货人仍有提前提取仓储物的权利(《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二条);  五、因仓储人的原因造成仓储物损坏、灭失,有向仓储人索取赔偿
·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
  仓储合同应具有以下主要条款:  一、仓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名或品类;  三、仓储物的数量、质量包装。本条应具体明确仓储物的数量,计算数量的标准、计量单位,如果货物的质量包装没有国家标准,可执行行业标准,没有行业标准,按通常的使用标准,按通常的使用标准的,双方当事人应协商一致;  四、仓储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及验收人的资质条件;  五、仓储物保管条件的要求;  
·仓单的法律定义
  存货人与仓储保管人签订仓储合同后,仓储保管人在收到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时,应向存货人开具仓单。  仓单是仓储保管人给付给存货收到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依仓单记载的内容领取仓储物,因此,仓单上记载的内容是存货人与仓储保管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仓单依《合同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存货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仓储合同的法律定义
  《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一条指出,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从《合同法》的界定可以看出,仓储合同是由储存人提供场所,存放存放人的货物、物品,仓储管理人只收取仓储费和劳务费的劳务合同。其中,存放人交付储存物,支付规定的仓储费是仓储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  仓储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从订立时生效,如果合同已生效,存放人并未交付储存物,应承担赔偿仓储人损失的责任。  仓储合同以储存动产物为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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