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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配偶有了第三者,并向第三者进行了多笔转款,这笔钱可以追回吗?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因此,为证明配偶向“情人”的赠与行为无效,需要证明两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配偶存在婚外情,与他人形成了不正当男女关系,其次,还要证明存在赠与行为,形成赠与的法律关系。在证明配偶与他人形成不正当男女关系方面,证据材料极为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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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间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2、《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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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的建设工程中的认定 实际施工人的主体认定:1.没有资质借用资质或超越资质的挂靠人。2.违法分包合同中的承包人。3.非法转包合同中的转承包人。司法判例中,实际施工人的的外延更为丰富,一般法院依据《建设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的规定,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承包人、借用资质导致合同无效的承包人是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认定需要根据三个方面:一是实际履行了承包人义务,包括对整个工程或者部分工程进行施工的人,二是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或者名义上的合同关系,三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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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违约金过高的调整问题上,法官能否行使释明权 在违约金调整的启动模式上,通常存在法院依职权调整和依当事人申请调整两种立法例。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规定,我国目前采用当事人申请调整的立法模式,人民法院原则上不得依职权直接进行调整。审判实务中,在违约金过高的调整问题方面,对于法官能否行使释明权存在否定说与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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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营业执照地址送达的问题 1.法院按照受送达人营业执照载明的单位名称及地址邮寄法律文书,快递单回执载明邮件妥投、他人代收。因受送达人及送达地址均无误,至于代收人身份、签收过程、内部转交程序等均非人民法院送达的审查内容,故应认定法律文书成功送达。2.对于守约方支付的律师费是否应作为违约损失予以赔偿的问题。因双方合同约定,一方违反合同约定义务视为违约,应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该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而守约方委托律师提起诉讼的费用系维权的必然支出和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