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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鉴定的形式合法性 作为刑事诉讼的证据,不仅要内容合法,同时形式也要合法。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同志往往只注重对证据所能证实的内容本身的审查,而忽视了对形式要件的审查,特别是侦查部门的不少同志,在提取、制作证据时,对某些必须履行的程序没有引起重视,从而导致证据在形式要件上有一定的欠缺,进而影响到证据的有效性。因此,审查起诉部门的同志,应当要十分重视对证据形式要件审查。就法医鉴定的形式要件审查而言,主要应围绕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一是审查法医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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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文书示范文本》(试行)说明2 (2002年7月5日司法部发布司发通[2002]56号)××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司鉴中心[20××]毒检字第×号 司法鉴定技术专用章(钢印) 委托单位:××县公安局 委托日期:20××年××月××日 委托事项:对送检的江×检材作毒物分析 送检材料:1(开棺取出的)胃组织及胃内容物若干; 2(附于布片上的)呕吐物若干; 3纸片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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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文书示范文本》(试行)说明 (2002年7月5日司法部发布司发通[2002]56号) 一、概述 (一)司法鉴定文书的概念 司法鉴定文书是司法鉴定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运用专门知识或者技能对诉讼、仲裁等活动中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鉴别和判定后制作的规范化文书的总称。 (二)司法鉴定文书的特征 1制作主体的特定性 司法鉴定文书必须由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制作。 2制作程序的合法性 司法鉴定文书的产生过程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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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中的知情同意权 就术前医方的告知行为,由于施行手术是在一定程度上“破坏”人体而达到治疗效果,患者对手术的同意及对手术后果的接受,应当建立在对手术风险充分认识的基础上,否则不能视为真正意义上的同意。 本案中,被告医院的告知内容,前3点没有明确提及手术可能会影响提上睑肌,而原告提上睑肌断裂亦非眼球内部伤害,所以也不属于谈话记录中的第四点告知内容。另外,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补充意见明确指出该谈话记录不完善,由于医患双方当初动态的谈话不能再现,而谈话记录则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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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有哪些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业医师法》明确规定了患者在就医的应享有的权利:一、生命权:即一个人在心跳、呼吸、脑电波暂停情况下的再生存权.患者的再生存权使医生在患者心跳、呼吸暂停的情况下,也不能放弃对患者的抢救,应尽一切可能救治。二、身体权:患者对自身正常或非正常的肢体、器宫、组织拥有支配权,医务人员不经患者同意、家属签字不能随意进行处理,否则将触犯法律。三、健康权:是指患者不仅拥有生理健康权,还享有心理的康权;患者到医院就诊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