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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教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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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枣庄山东滕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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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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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律常识
·侵权复制品人的赔偿数额
   侵权复制品,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的制品。如: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系统向公众传播其表演;或者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    因侵权复制品引发的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侵权复制品人应承担举证责任。   
·出版物侵犯著作权的责任
  出版物侵犯著作权,是指出版者出版的作品,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出版物侵犯著作权,由出版者承担侵权责任,其责任大小,根据其过错、侵权程度及损害后果而定。    出版者在出版作品时,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取得授权,因此,出版者应当对委托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对侵权人委托出版的出版物,应依法处置,即出版者对委托人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内容等应做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
·出版、制作、发行、出租人的举证责任
  出版、制作、发行、出租人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依法承担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一、出版者、制作者有合法授权承担举证责任。法律规定,出版者、制作者在出版、制作时与著作权人或者著作权人的委托人签有合同,在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应当承担举证
·委托作品纠纷的审理
  委托作品,是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依自己提供的经费、素材,按照委托人的意思和要求创作的作品。    依《著作权法》规定,委托作品的著作权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法律规定委托作品的著作权的归属有两种情形:    一、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中约定;
·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的证据
  证据,是在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侦破活动中,一切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    在民事案件中,可以作为证据的有: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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