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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北区延安路街道土地纠纷律师
许义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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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学士执业10年
范志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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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合伙人执业23年
顾小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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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律师58岁
赵邦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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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山东军诺律师事务所
市北区延安路街道专业律师
婚姻.遗产.财产纠纷.劳动工伤.公司.法律顾问.合同.债权债务.投资.金融保险.期货证券.房产.建筑工程.土地纠纷.交通.医疗.索赔.刑事辩护.行政诉讼.知识产权.专利商标.海商海事.涉外法务.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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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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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宋律师,我想请教一下欠款不还该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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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办理了居住登记凭证,可我在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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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电话打的没人接。来访拒绝?请问...
·我儿子现在在你们青岛监狱服刑,怎么到...
·山东省所有看守所地址、电话汇总表...
·山东省潍坊市及所有县市区看守所地址、电话...
土地纠纷法律常识
·未遂与不成立犯罪的界限是什么?
  未遂与不成立犯罪的界限是什么?犯罪的未遂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但是如果不构成犯罪的话,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对于强奸未遂,就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如果属于不构成强奸罪,结果有可能是不以强奸犯罪论处,但是有可能需要其它的法律责任。二、犯罪特征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实行行为的着
·买卖不破租赁的合同需要重新订立吗?
  一、买卖不破租赁的合同需要重新订立吗?不需要的,因为《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9条,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合同对租赁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买卖不破租赁,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所有权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
·一般城管有权强拆违建吗
  城管有权强拆违建吗依据我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对于违法的建筑进行拆除时,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城管进行强制拆除,并且对违建人员进行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
·根据法律规定店面违约如何处理?
  一、根据法律规定店面违约如何处理?根据法律规定店面违约的处理方式包括和解调解或者是劳动仲裁和劳动诉讼,(一)和解和解是指当事人因合同发生纠纷时可以再行协商,在尊重双方利益的基础上,就争议的事项达成一致,从而解决纠纷的方式。和解是当事人自由选择的在自愿原则下解决台同纠纷的方式,而不是合同纠纷解决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也可以不经协商和解而直接选择其他解决纠纷的途径。(二)调解中介合同违约纠纷的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在第三者(即调解的人)的主持下,
·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包括了什么
  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包括了什么一、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包括了什么(一)侮辱侮辱是指故意通过言语、文字或者行为举止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行为的主观状态应当是故意,其方式可以是言语、书面文字或者行为举止,也可以使上述集中方式的混合。《民法通则》第101条后端规定,禁止用侮辱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民通意见》第140条规定,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捏造事实公然筹划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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