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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民事诉讼风险 一、起诉不符合条件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会受理,即使受理也会驳回起诉。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管辖规定的,案件将会被移送到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审理。 二、诉讼请求不适当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对未提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会审理。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要适当,不要随意扩大诉讼请求范围;无根据的诉讼请求,除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外,当事人还要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三、逾期改变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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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团购平台的法律风险 2010年商务部首次发布《电子商务信用认证规则》后,300多家团购网站提出认证申请,但只有29家获得通过。但该等认证仅为自愿行为,并无强制执行力,对于其他小型网站的约束力非常轻微。由于无法确定团购经营者的信息,致使权益无法得到及时保护。中国互联网信用中心发布《2010年国内团购行业信用调查报告》,根据对257家团购网站和5家团购导航网站进行调查,其中,信用优良的只有3家,占调查商家总数的的1%,信用欠佳的102家,占调查商家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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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经营者的告知义务 第一,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仅在消费者“要求”的前提下,经营者才有告知义务。而在网络中,消费者极度欠缺相关信息,可能根本无从得知该从哪些方面提出“要求”。因此,经营者应当负有不经“要求”而主动告知的义务;第二,因为很多网络的消费行为一旦做出,就难以回复原状,所以对于经营者的告知义务,应尽可能在消费行为做出前履行。相应地,也就应当尽量减少“拆封合同”或“拆封许可”的使用。例如,在上举免费软件的下载例子中,其付费提示是在下载后,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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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经营者的显著性提示义务 经营者的显著性提示义务即要求经营者对交易信息中的重要内容以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的方式予以告知。例如,某些网络中,对于付费项目的提示完全不具备显著性,使得消费者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做出付费消费行为;再如,某些应用对用户方应当具备的必要的硬件和软件环境提示不够清晰,导致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根本不能实现其目的;某些软件存在误操作的可能,但经营者未以明显的方式告知消费者,导致消费者误操作造成严重损失。对于经营者的显著性提示义务,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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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APP软件的侵权 App是英文Application的简称,由于智能手机的流行,现在的APP多指第三方智能手机的应用程序。目前比较著名的App商店有苹果的iTunes商店里面的AppStore,安卓的GoogleMarket,诺基亚的ovistore。APP山寨侵权:所谓“山寨”,自然与侵犯知识产权不无关系,最常见的是剽窃他人的创作,在未经作者允许的情况下赚钱。一些不良开发者模仿成功应用程序,误导消费者。例如,游戏“愤怒的小鸟”有不少“山寨”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