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的具体情形
第一类情形: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篡改、隐瞒、销毁相关数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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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故意关闭瓦斯报警装置导致安全隐患,此类行为通常被视为情节严重。
第二类情形: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等,而拒不执行。
关键在于“拒不执行”的主观恶意和危险持续时间,若经整改后仍拒绝改正,可能加重情节。
第三类情形:未经批准或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或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作业。
擅自作业的规模、持续时间及是否造成实际危险会影响严重性认定。
“现实危险”的认定
“现实危险”指紧迫、现实存在的事故风险,可能随时导致重大伤亡或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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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时需综合行业属性、现场环境、违规行为严重程度、整改措施及时性等因素。
例如,重大隐患被责令整改后未及时纠正,且危险状态持续,则可能认定为情节严重。
从重与从轻情节
从重情节:如行为人明知违规仍故意实施(间接故意),或多次违规、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司法实践中,对逃避监管、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倾向从严处理。
从轻情节:如主动消除危险、配合整改、未造成实际后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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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危险被及时排除且无严重后果,可能适用较轻刑罚或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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