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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口区新河财产纠纷律师
高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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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法学学士执业16年51岁
王庆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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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学士44岁
杨晗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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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合伙人副主任法学学士
姜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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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执业20年53岁
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法学学士58岁
杨晗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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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合伙人副主任法学学士南京
郭静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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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江苏森远律师事务所
高峰律师
高峰律师
副主任法学学士执业16年51岁南京
姜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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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执业20年53岁南京
卢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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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法学学士南京
孙鸿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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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江苏六骏律师事务所
章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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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律师执业11年37岁南京南京德本律师事务所
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法学学士58岁南京
浦口区新河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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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纠纷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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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纠纷法律常识
·民事诉讼案件受理费是多少
  民事诉讼案件受理费是多少当事人就民事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的,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预付一定的案件受理费,日后会根据案件的审理结果确定最终的承担者。那么您知道民事诉讼案件受理费具体是多少吗?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一)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4、超过20万元
·假冒专利产品是否构成侵权
  假冒专利产品是否构成侵权我们知道假冒或仿冒商标的行为,对他人的商标是构成了侵权的。那要是假冒专利呢?此时是否也对他人的专利构成了侵权?不少人都来电咨询我们这样的问题,下面我们就来为您做详细解答吧,希望对你有所帮助。一、假冒专利产品是否构成侵权假冒专利产品不一定侵犯专利权。如果在产品上标注别人已有的专利号则侵犯专利权;如果是标注的是自己编造号则没有侵权的主体,则不构成侵犯专利权。但是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否构成侵犯专利权,假冒专利的行为所受的
·涉外婚姻抚养费减少的条件有哪些
  涉外离婚中也会有关于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问题产生,而在解决上面,其实是与国内离婚未成年子女抚养费是一样的。此时,涉外抚养费数额也是能够减少的,那么您知道涉外婚姻抚养费减少的条件有哪些吗?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一、涉外婚姻抚养费减少的条件有哪些根据婚姻法规定,有以下情况的可以免除离婚子女抚养费。一方因情况变化,不能支付或不能按原定标准支付子女抚养费时,是否可以请求不付或减少原定给付数额?其具体条件如何掌握?婚姻法和司法解释对
·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有哪些条件
  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有哪些条件无论是怎样的合同在生效之后,都有可能因为一些客观的原因而导致合同效力中止。那么对于保险合同来讲,您知道能够导致其合同效力中止的条件都有哪些吗?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一、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有哪些条件保险合同的中止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基于某种原因而发生效力中止。长期人身保险具有投资和储蓄功能,投保人可以分期交付保险费。在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以后,如未能按期交付后续保费,且逾期达到一定期间,即可导致保险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是什么意思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是什么意思说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相信很多人都不知道是什么意思,由于这个词语离我们的生活中较远,因此,为了帮助您对其做一个了解,我们将在下文详细介绍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是什么意思,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是什么意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保险人)签订保险产品合约,保险公司以保险产品作为担保物,对诉讼当事人(被保险人)的财产保全行为进行担保,当被保险人申请错误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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