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律师网
首页 咨询中心 律师黄页 律所名录 成功案例 法律常识 刑事罪名 法院 仲裁委 看守所 法律援助
首页 >> 江苏 >> 南京 >> 江宁区 >> 江宁区新杭 >> 合同协议律师
婚姻.遗产.劳动.公司.合同.债权.投资.金融.房产.建筑.交通.医疗.索赔.刑事辩护.行政.知识产权.海事.涉外
江宁区新杭合同协议律师
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
法学学士44岁
陈文巧律师
陈文巧律师
法学学士执业10年
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执业20年53岁
高峰律师
高峰律师
副主任法学学士执业16年51岁
章浩律师
章浩律师
副主任律师执业11年37岁南京南京德本律师事务所
郭静芳律师
郭静芳律师
南京江苏森远律师事务所
杨晗璐律师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副主任法学学士南京
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执业20年53岁南京
高峰律师
高峰律师
副主任法学学士执业16年51岁南京
孙鸿举律师
孙鸿举律师
南京江苏六骏律师事务所
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律师执业8年38岁南京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
陈文巧律师
陈文巧律师
法学学士执业10年南京江苏金协和律师事务所
江宁区新杭专业律师
婚姻.遗产.财产纠纷.劳动工伤.公司.法律顾问.合同.债权债务.投资.金融保险.期货证券.房产.建筑工程.土地纠纷.交通.医疗.索赔.刑事辩护.行政诉讼.知识产权.专利商标.海商海事.涉外法务.国际贸易
附近合同协议律师
南京市 鼓楼区 玄武区 秦淮区 建邺区 雨花台区 
全国合同协议律师
 A 安徽 澳门 B 北京 C 重庆
 F 福建 G 广东 广西 贵州 甘肃
 H 河南 河北 湖南 湖北 海南 黑龙江
 J 江苏 吉林 江西 L 辽宁 N 宁夏 内蒙古 Q 青海
 S 上海 四川 山东 山西 陕西
 T 天津 台湾 X 新疆 西藏 香港 Y 云南  Z 浙江
合同协议法律咨询
·持证合格幼儿教师维权...
·姨妈做家具生意被同行找碴,被打伤,应...
·汽车马上十五了能否过户,你好...
·陶律师,你好,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我们需...
·母亲过世她名下的遗产(房产、汽车),...
·未婚生子。遭抛弃。男方躲避抚养小孩的...
·我2018年IO月22日买入康美药业...
·可以去探视里面的人吗...
·一亲戚于今年5月2号被上海市铁路公安...
·执行款迟迟末到账...
·胫骨平台骨折能不能评上十级伤残?...
·常州市看守所怎么去?公交车地址能详细点?...
·苏州市区看守所的地址、电话、律师会见...
合同协议法律常识
·法院送达的文书?
  法院送达的文书有哪些2023一、法院送达的文书有哪些(一)起诉状起诉状一般分为三部分:当事人基本情况、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1、当事人基本情况:这个内容简单的说就是谁告了你,原告除了告你还告了谁。2、诉讼请求:这个内容通俗的将就是原告让你干啥,比如说,要求还钱、要求赔偿、要求子女抚养等等。3、事实和理由:这部分内容再说原告为什么要起诉你,为什么放这张三李四不告偏偏告你。总体来说,起诉状就就像小学生的作文一样三段论。弄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管辖地是怎么确定的?
  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管辖地是怎么确定的?1、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属于人身财产侵权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当事故发生地与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地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可以由两个法院管辖,一个是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另一个是被告住所地法院。3、当事故发生地与被告住所地虽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当事人选择管辖权对赔
·子女抚养纠纷管辖法院是哪个
  子女抚养纠纷管辖法院是哪个?子女抚养纠纷管辖法院是被告人所在地的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一般地域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二、子女抚养权纠纷怎么确定?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
·补充侦查的主体主要包括哪些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补充侦查在程序上有两种情况:(一)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1.补充
·借条怎么样成立借贷关系?
  借条怎么样成立借贷关系?一、借条怎么样成立借贷关系?按照一般的经验,借条只要包括了出借人、借款人、借款金额、借款时间等主要内容即成立借贷关系。规范的借条应具备如下内容:1、写清楚借款人和贷款人的法定全名。2、写清楚借款金额,包括大写和小写的金额。3、写清楚借款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4、写清楚借款的利息,应有明确的年利率或月利率,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5、应写清楚借款本息偿还的年月日时
↑回顶部
王墅 南京江宁开发区 淳化 秦村 横溪 大里 上湖 天印大道 
首页 | 找律师 | 专业律师 | 我要咨询 | 会员中心 | 电脑版
©Copyright,2000 长三角律师网手机版 www.csj64.com





南京江宁区新杭律师首页 南京江宁区新杭律师找律师 南京江宁区新杭律师在线咨询 南京江宁区新杭律师我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