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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地址位于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荡王头西行桥43号,从市区乘公交K603、K644、K900、403、333、303均可到达。

    律师提示: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不准亲属探视,只有律师才能见到犯罪嫌疑人,律师去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会见面谈、了解案情、取保候审、提供法律帮助、确定是否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是否符合犯罪等,争取从轻处理、维护合法权益。

▲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相关机构
    杭州市...西湖区分局地址:杭州市西湖区浙大路35号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地址:文二西路9号

▲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引法进监”探出新模式
    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最受热捧的不是改善过的伙食,而是每月一期的《新岸报》。
    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负责人说,经过多次探索与尝试,区看守所工作人员将目光锁定在了国学文化,通过《新岸报》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学.活动,丰富在押人员的生活,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迈向新的生活。如今,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在押人员形成了这样的.识:严格遵守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纪律,不再让父母担忧就是尽孝;平时多写信、勤问候父母就是尽孝;积极配合办案机关查清问题、接受改造,早日回家与父母团圆就是尽孝.
    此外,该报还设有“案例分析”、“学法明理”、“点灯系列”等学.栏目,许多在押人员通过学.,找到了犯罪原因。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在押人员张某说:“以往心中总是觉得自己犯罪是客观环境造成的,如今我认识到自己看待别人的角度、处理事件的方法有偏差和不足,在以后的改造中我要告别过去,重新开始新的生活.。”
     许多在押人员家属住在外地,探视极为不便,为强化有效帮扶、实现亲情感化,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运用远程视频形式实现了互联网“探视”与“会见”.。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开展了以“望月怀远,情牵一线”为主题的网上远程亲情帮教视频会见活动,80余名留所服刑人员成功搭上“亲情快车”,与家属实现真情面对面的交流,体会到了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工作的“温度”.
     除了进行日常管理和教育感化,教导在押人员知法、懂法、守法,一直是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改造帮扶的重点工作。
     近年来,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  限度地将监所执法、管理、教育等置于社会监督之下,通过开展执法规范化创建活动,使监所软硬件设施得到全面更新,在押人员生活、学.、改造环境得到进一步优化,文明和谐的管理氛围日益浓厚,家属对监管工作的满意率也达到了百分之96以上。
     通过法制教育,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成为了在押人员的“启明星”,为即将重新踏入社会的他们找到正确的人生方向。

▲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创新法律援助形式
     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创新法律援助形式,在坚持每周2次值班律师制度的基础上,与西湖区.联合推出在线法律咨询、网上法律援助.。在押人员家属可以通过看守所接待大厅计算机,以文字、文字+语言、视频+语言+文字三种方式与律师在线交流,开展法律咨询,申请法律援助,浏览典型案例,查看了解相关法律服务须知等,实现了律师不在也能进行咨询,打开电脑就能表达诉求,鼠标一点就能办理援助申请,兑现了“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服务群众零距离”的为民承诺,受到了在押人员家属一致好评。三是建立立体执法监督体系.。该所建立健全效绩考核、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等监督制度,综合运用考核、检查等监督手段,及时发现民警执法执勤中存在的问题,并督促整改。建立与驻所监察室联合检查、重点督导、定期通报制度,对驻所监察室提出的检察建议,及时整改并反馈.。建立警民联系、出所回访和向社会开放等制度,畅通警民沟通联系渠道,自觉把执法工作置于社会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之下,切实打造“W某某监所”.

▲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本案被告人某某的犯罪性质是一般的故意伤害,应按《刑法》二百三十四条..款规定定罪处罚,而不应当按照起诉书指控的依《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十五条..款之规定按聚众斗殴罪论处。
     1、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及相关理论确定,打群架是该罪的主要犯罪特征,其不是针对特定的对象和个人实施的殴打行为;同时,该罪名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秩序,而非特定人的人身权利或人身健康,其行为是向整个社会的挑战,公然藐视法纪和社会功德,破坏社会公.秩序,严重影响周边群众的生活,形成对整个社会公.秩序的严重威胁.
     2、而从本案上看,被告人牛某某的犯罪行为完全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构成要件。首先,从犯罪的目的和动机来看,目的和动机常常是行为人主观犯罪的外在表现.。尽管本案被告人牛某某纠集了被告人牛某某及其朋友“某某”、“某某”、“某某X”等五人,准备了钢管,并实施了殴打被害人某某的行为,但被告人某某主观上明显没有与被害人某某X相互聚众斗殴的动机和目的,因此并无与某某X相互殴打的故意。只是因为其弟被告人牛某某与某某X产生拉货的纠纷,便随其一起去找被害人某某X理论拉货的事情。本案发生的主要原因是被告人牛某某和被害人某某X都是拉货的司机,为了“争抢”货源而引起的矛盾,该矛盾是生活的琐事和民间纠纷,不像聚众斗殴所表现的是为了争地盘、打威风,更不是为了称王称霸。所以,被告人牛某某与被告人牛某某殴打被害人某某X的行为,只是出于一般伤害的故意。其次,从本案庭审的调查可以看出,本案被告人牛某某殴打行为所侵犯和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而不是一帮不法分子和另一帮不法分子之间的互殴,这明显不是聚众斗殴罪所体现的.。再次,本案被告人牛某某所侵害的客体是被害人某某X的人身权利,而不是聚众斗殴罪所体现的社会公.秩序,从检查机关向.提供的两被告人犯罪地点照片的复印件可以看出,其是一个比较偏僻的地方,相对于其它繁华、人多的地带,被告人某某等人殴打某某X的行为并没有对社会公.秩序和周边群众的生活造成不利的影响。同时,某某X只是本案的报案人,其无法证明和体现本案犯罪行为是否侵犯了社会公.秩序,给社会带来了多大的危害性。检查机关以此认为被告人牛某某等人殴打某某X的行为同时侵犯了某某的个人人身权利和社会的公.秩序,而以侵犯社会公.秩序为主要,将被告人牛某某的犯罪行为定性为聚众斗殴(并不能排除故意伤害罪的成立),这不仅没有相关的证据证明,也不符合刑事诉讼证据排他性的特点。
    3、聚众斗殴不仅要有互殴的故意,而且还要有聚众互殴的行为。在本案庭审中可以看出,被害人某某始终是处于被动挨打的,对于被告人某某等人的殴打行为根本没有还手的能力,这样又何来的双方互殴行为?又怎能构成聚众斗殴?在本案中,我们不应只是片面地强调被告人某某等五人有殴打被害人李宾的客观行为,而忽视了被告人牛某某等人的主观故意内容及客观上所侵害的犯罪客体,如果这样势必导致本案罪名的错误定性及影响本案的量刑。因此,结合本案被告人牛某某的主观动机及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牛某某的行为只具备《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不具备《刑法》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的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

▲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扎实推进“五化建设”
     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被确定为全省看守所“五化建设”工作示范单位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坚持认识提高、步伐提速、标准提升,软硬并举、内外兼修,推进“五化建设”,首批通过五化验收合格,取得了工作实效。
     一是领导重视。西湖分局把“五化建设”作为推进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新一轮转型升级的有利契机来抓,统筹协调分局行政科、科技科等相关部门,积极推进看守所基础、技防设施升级改造。二是凝聚.识。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多次以召开支委会、所务会和全所民警大会等形式,传达贯彻上级“五化建设”精神,并围绕“为何开展、如何开展五化建设”进行大讨论,集思广益,凝聚.识,把民警思想认识统一到公安部、省厅及市局“五化建设”决策部署上来。三是找准着力点.。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以吃透“五化标准”和摸清监所实情为着力点,多次召集业务骨干,逐项逐条研读公安部“五化建设”2大项70小项标准,并组织全体民警对照“五化标准”,由上至下、由里而外进行全面排查,梳理未达标项目,在省市两级监管业务部门的指导下,研究提出解决办法,有序推进未达标项目建设。
     一是优化勤务模式。在勤务岗位上,综合民警年龄、工作经验、现实表现等情况,优化巡视监控、管教、收押、提讯等岗位民警配置.。在多岗联动上,推行“三必须”工作机制。二是完善执法制度.。完善过渡监室管理、新入所人员7日跟踪谈话教育、在押人员非涉案财物管理、所领导带班等规章制度。三是深化信息应用。完善监管信息应用平台运作,强化大数据意识,建立多元监所安全预警体系,发挥信息主导警务的作用.
     一是升级服务保障。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改扩建标准化讯问室10间、律师会见室2间,满足了提讯、会见等办案需要;通过开通“羁押届满提醒”短信,建立网上预约平台,公布联络电话,实行全天候收押、提讯预约等系列举措,提升服务软实力,  限度为基层办案单位提供方便、快捷、优质的服务。二是强化人权保障.。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印制统一格式的中英文《在押人员权利义务告知书》,修订《在押人员入所必读》,制作权利义务告知录像片。三是拓展帮扶保障.。完善新岸电视台、新岸电台、《新岸》报、新岸电子杂志、新岸学校“五大平台”, 建立《在押人员心理健康档案》 ,实施羁押“初期、期间、后期”三步矫治心理干预办法,进一步夯实监所安全.

▲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盗窃事实不清
    1、关于盗窃犯罪的事实。一审起诉书中,公诉方指明了本案被告作案的同伙、作案的方式方法,并详细列明了作案的地点,并指出了盗窃得手之后的赃物销赃去向,形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并结合其他相关证据,可以证明本案被告存在盗窃事实。对此,辩护人也是认可的,对本案被告人构成盗窃罪并无异议.
    2、关于盗窃数额部分.。起诉书在陈述本案被告人的盗窃事实后,确认被告人“作案后由其销赃百余次,合计销赃数额378880元”的认定是错误的。首先,本案中的作案,指的应是盗窃的犯罪行为。盗窃罪以盗窃的价值或数额来衡量犯罪情节的轻重。本案中公诉方存在以销赃数额代替盗窃数额,存在概念性错误.。其次,本案同案犯、受害人较多,通过被告人的陈述与辩解、同案犯的讯问笔录、受害人的询问笔录,均可计算出本案被告人的实际盗窃数额。辩护人通过详细审查,可以认定本案被告人的实际盗窃数额为82100元。公诉方应以被告人的实际盗窃数额提起公诉.。再次,如果仅以宋某某的帐本作为本案被告人的盗窃数额统计,显然是缺乏法律依据的。起诉书指控本案被告人“作案后由其销赃百余次,合计销赃数额378880元”,结合起诉书上下文,该话的含义为盗窃的数额达378880元。但本案中所有证据当中,除了宋某某的帐本之外,并无其他证据证明本案被告人的盗窃数额高达378880元.。而即使该数字属实,也仅能证明被告人的销赃数额,并不是盗窃数额。如果公诉方有证据表明被告人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可以数罪提起公诉。

▲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介绍卖淫情节未达到严重
     本案中,侦查人员针对徐某某的讯问笔录有很多次,关于徐某某介绍卖淫的次数和人数的讯问,在第五次的讯问中回答的最为详细和具体,并且供述了分别介绍了哪些小姐卖淫(讯问笔录第五次问:……你把介绍他们卖淫的时间、地点等详细经过讲一遍 ?……).。在这次笔录中徐某某供述的介绍卖淫次数最多。具体为:9月11日有客人我安排98号卖淫;9月12日安排128苟某某号卖淫一次;介绍过孙某某卖淫两次;85号高某某一次,88号范某某一次。根据此次笔录可以得知徐某某介绍卖淫的次数.有六次,人数有五人。
    陈某某虽然知道徐某某介绍卖淫,但是并不知道徐某某介绍的次数,因此陈某某的供述并不能作为指控徐某某介绍卖淫的次数和人数的证据。陈某某关于徐某某介绍卖淫的供述不能与徐某某自己的供述相互印证,两者供述的关于徐某某介绍卖淫次数和人数的内容甚至达不到大致一致的程度.
    高某某承认肖主任介绍过一两次,但是高某某只是说帮助客人手淫,而不是男女性器官的接触,只是手淫至射精为止。根据刑事法律规定卖淫指性交行为,即性器官之间的接触,而手显然不是性器官。女性为男性客人提供手淫的有偿服务,由于没有刑法的明文规定不能算作应受刑事处罚的刑法意义上的卖淫行为。这是罪刑法定的基本要求。在刑法没有修改之前,即使这种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但也不能作为刑事犯罪处理,现阶段只能作为违反行政法律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因此高某某的供词不能作为指控徐某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证据。
     范某某也只是承认徐某某介绍过三四次 ,而且范雨婷也是帮助客人手淫,不能算作刑法意义上的卖淫行为,此证据仍然不能作为指控和刑事处罚被告人徐某某的证据。
    综合来看,徐某某、陈某某及其他几位证人能够相互印证证明的徐某某协助组织卖淫的次数最多只有3次,人数只有2人,即苟某某一次和孙某某两次。高某某和范某某只是为客人手淫,而不是和客人性交,不能算作刑法意义上的卖淫行为,自然,组织提供手淫服务不能算作组织卖淫罪,高某某和范某某的提供手淫服务的次数不能算作徐某某协助组织卖淫罪的次数和从重处罚情节。关于提供手淫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卖淫行为,我国各地.早有判例认为现阶段不应入罪。

▲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抢劫从轻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今天庭审调查的事实表明,本案中,被告人吴某某虽然直接参加了实施抢劫罪构成客观条件的行为,但衡量其所起的作用仍属于从属地位,是次要的。理由是,首先,在起诉书指控的两起抢劫犯罪中,每起抢劫的犯意都是由其他被告人提出的;其次,虽然在这两起抢劫案中均是吴某某率先上前拦下被害人的自行车,且分别使用砖头和砍刀威胁被害人交出财物,但这只是年青人出于江湖义气不自觉中表现出的一种,在他们看来是英勇无畏、冲锋上前的逞强显英雄的心里,不能凭此就否定吴某某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是次要的,况且虽然吴某某在作案过程中用砖头和砍刀威胁了被害人,但今天的庭审调查已经表明,吴某某此举并没有伤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只是想以此威胁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客观上吴某某也没有用砖头和砍刀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行为,因此其社会危害性还是相对较小的;最后,本案中几名被告人对劫取到的财物是进行平均分配的,而且两次抢劫后,主持销赃和分赃的均不是被告人吴某某.。由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两次抢劫的.同犯罪中都是起次要作用,属于从属地位,是本案的从犯.。根据我国《刑法》第27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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