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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2004年1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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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吉律师:
您好!我是一名到了退休年龄的职工,在核算工龄工资时,仪征社保局提出我的三年研究生期间不能计算工龄,可是1990年教育部、劳动部及人事部有明文规定,在职人员考取国内硕士研究生算工龄,文件的题目是“国家教育委员会、劳动部、人事部关于博士生和在职人员考取硕士生学*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我把该文件拿到社保局,社保局人员说江苏省不执行这个文件,我想请问吉律师,江苏省是不是可以不执行这个文件,我现在这种情况,有什么救济办法?谢谢您,给您添*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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