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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水小尖镇交通事故律师
刘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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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执业26年58岁
杨晗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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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律师法学学士
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法学学士
柏志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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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19年盐城江苏善合律师事务所
张锦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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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江苏黄海岸律师事务所
丁维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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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
姜海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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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江苏中茵海华律师事务所
陈跃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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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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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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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悌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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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水小尖镇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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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法律咨询
·父债子还?,我的父亲欠了外面几万块钱...
·我孩子九岁,媳妇要离婚,二审时,法院...
·克扣工资,本人在一家私企上班...
·煤矿工人受伤请教,请问...
·尊敬的律师:我能撤销这份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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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法律常识
·工伤期间护理费标准是怎样的
  工伤期间护理费标准是怎样的职工在遭受工伤后,需要根据实际的伤残情况,对其做出赔偿,其中就包括了工伤期间的护理费。那么您知道工伤期间护理费标准是怎样的吗?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一、工伤护理费的计算标准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
·如何确定交通事故诉讼管辖权
  交通事故诉讼管辖权如何确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交通事故案件不仅仅的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可以管辖,被告住所地法院也有权管辖。怎样进行交通事故诉讼呢?这些问题,下文中为您介绍。一、如何确定交通事故诉讼管辖权交通事故是侵权行为引起的,因此在受理交通事故案件时应当按照侵权行为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
·中止劳动合同的条件有哪些
  劳动合同的中止不同于劳动合同的终止,此时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是没有解除的,只不过因为一些特殊的原因,而导致暂时不能继续履行各自的义务。那么您知道中止劳动合同的条件有哪些吗?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一、中止劳动合同的条件有哪些从时间来看,劳动合同中止的条件,一般有以下几个:1.劳动者应征人伍或者离职履行国家规定的其他义务的,劳动合同应当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根据《兵役法》第56条和《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11条的
·劳动法对临时工辞职做出了那些规定?
  临时工已经是历史名词了,如今对于与单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来讲,都可以叫做临时工。而我国法律中关于临时工辞退其实是没有规定的,一般就按照普通员工辞职的规定来处理。下面,我们就为您带来劳动法临时工辞职规定的相关内容。一、劳动法对临时工辞职做出了那些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拘传的持续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多久
  拘传的持续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多久拘传虽然属于刑事强制措施当中的一种,但这种措施是力度最小的,通常是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那么法律规定的拘传的持续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多久呢?针对这个问题,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一、拘传的持续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多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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