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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交通事故致使车辆贬值损失能否主张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财产损失的范围不包括车辆贬值损失。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造成车损后的赔偿,系针对车辆本身的赔偿,其主要功能在于发挥汽车的使用价值,因此对该财产的损失判断应以使用价值为基本标准。对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应当持谨慎态度,原则上不予支持,但在少数特殊、极端情形下,可以考虑适当赔偿。但如受损车辆为购买时间尚短的新车、行驶里程较少,且根据鉴定机构出具的意见,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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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挂靠方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车辆因交通事故停运造成的损失能否主张赔偿 车辆停运损失是因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遭受的间接性财产损失,是受害人因不能正常使用车辆丧失的可预期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作为可预期利益受法律保护的停运损失应当以依法经营为前提。被侵权人以使用挂靠公司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方式挂靠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其性质与转让、出租许可证的行为相同,均是实际运营人与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具备资质的主体相分离,规避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制度,不属于依法营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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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与专业承包的区别 一是合同标的不同。专业承包的种类包括地基与基础设施、土石方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防水工程等60种。劳务作业分包的种类作了规定,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电、钣金、架线作业等13种。专业承包合同的标的是建设工程中非主体、非关键性部分的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标的是劳务作业,技术含量低,与工程成果无关。二是施工内容不同。专业承包中,第三人以自己的设备、材料、劳动力、技术等独立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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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挂靠协议发生纠纷管辖法院的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规定属于专属管辖,由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而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在挂靠过程中履行挂靠协议所发生的争议,并非发包人与承包人、转包人或分包人之间发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有关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当按照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的法定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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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分公司签订合同,仲裁或诉讼时责任主体的认定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也可以设立子公司,但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那么在于分公司签订合同产生纠纷起诉时,诉讼主体与责任承担主体怎么确认?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就是这里的分支结构,那么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