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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中委托人的义务 依《合同法》第二十二章的规定,行纪合同中委托人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向行纪人支付报酬的义务。 委托人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向行纪人支付规定的报酬及相关费用的给付。《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二条规定“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支付报酬是委托人的基本和主要的义务,如果委托人逾期支付或不完全支付,行纪人有权留置行纪货物。 二、按合同约定接受行纪人行纪行为完成的委托物。 行纪合同是委托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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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委托人的权利 行纪合同中委托人享有如下的权利: 一、向行纪人发出指示的权利。 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为委托人的委托事务而进行法律活动,委托人为此而支付报酬。行纪人就应当以实现委托人的利益为要求,委托人为行纪人发出的指示,即是向行纪人发出的维护自身利益的指示,行纪人不得违背。《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二、按合同约定接收行纪人行为结果。 合同双方当事人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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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与委托活动的特征与区别 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都是为委托人处理事务的合同,但两者除有共同特征外,还具有明显的区别。 一、共同特征 1、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都是为委托人提供服务、处理事务的合同; 2、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建立的是基于当事人双方相互信任为基础的; 3、《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二、主要区别 1、适用范围不同。行纪合同涉及的事务仅限于购、销和寄售,而委托合同涉及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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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与承揽合同、代理的区别 行纪合同与承揽合同从实质上说,都是由合同的一方接受另一方的委托,为另一方提供服务,处理一定的事务,完成一定的工作量的合同,其不同在于:承揽合同只是由承揽人完成一定的工作并向委托方交付其工作成果,其完成的工作和提交的工作成果是事实行为,而行纪合同的纪行人完成的一定的工作是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仅涉及动产和有价证券的购销、寄售,不涉及其余。 行纪合同与代理行为,在履行过程中必须涉及第三方关系,而且都是为其委托人发生的行为,但在行纪中,行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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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的法律定义 行纪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称为“行纪人、委托人”。行纪人是指接受委托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一定行为的人;委托人是指委托别人为自己利益进行行纪行为的人。 行纪合同,《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行纪合同,也称信托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行纪合同的地位在《合同法》中依法确定并独立存在(《合同法》第二十二章)。 二、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