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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污染行为的认定不以违法性为前提 首先,《环境保护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损的单位和个人赔偿损失。”该条并未将违反环境污染法规作为承担侵权责任的要件之一。 其次,鉴于环境污染侵权的复杂性、长期性、潜伏性和立法的滞后性,对于现实生活中难以预料的污染事件,如果将违法性作为污染事实认定前提,污染者可通过举证污染行为不具违法性而免责,将导致对受害人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保护不力www.da64.net。 其三,我国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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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与损害因果关系无法确定时由污染者举证 我国民事诉讼一般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但对于一些技术性强、当事人地位悬殊、举证困难的特殊侵权案件,在规则原则上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原则,在证明规则上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特别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由被告举证,但举证责任倒置是否意味着受害者不需要就污染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作任何的证明?但在司法实践中,简单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确实存在从一个极端问题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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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诉讼案件的范围 环境侵权诉讼案件的范围:(一)大气污染责任纠纷;(二)水污染责任纠纷;(三)土壤污染责任纠纷;(四)电子废物污染责任纠纷;(五)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六)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七)光污染责任纠纷;(八)放射性污染责任纠纷www.da64.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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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侵权诉讼中的证据要点 生态环境侵权诉讼中,原告(被侵权人)应注意调查收集以下证据:(一)证明被告排放了污染物。包括污染源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环境监测报告、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排污在线申报、企业生产记录、环保设施运行记录、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突发事件调查报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环境监察机构的调查材料、环境侵权及其环境事件调查处理报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记录、生态环境损害现场的视频资料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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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侵权诉讼中的抗辩理由 生态环境侵权诉讼中,被告(侵权人)应调查收集证明环境侵权与侵权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一)证明被告(侵权人)未排放原告(被侵权人)所指的污染物,包括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验收报告、近期原辅料清单、生产工艺流程、生产记录、排污执行报告、环境监测报告、环境保护设施运行记录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记录;(二)证明被告(侵权人)所排污染物不能到达环境损害地点。包括企业废气排放口、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的排放管网图、环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