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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看守所地址在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度山村,北靠大罗山,占地面积160多亩,总建筑面积38000余平方米,属特大型看守所,温州市看守所设有10个监区.
    温州市看守所看押的除了被判决有期徒刑1年以下的犯人,大多数是未决犯和案件正在侦查的犯罪嫌疑人。温州市看守所女子管教大队还担负温州市本级、龙湾区、经开区、洞头区、瑞安市、平阳县、文成县、泰顺县公检法等办案单位送押的女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集中关押和管教任务,日均关押量300人左右。

    律师提示:温州市看守所不准亲属探视,只有律师才能见到犯罪嫌疑人,律师去温州市看守所会见面谈、了解案情、取保候审、提供法律帮助、确定是否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是否符合犯罪等,争取从轻处理、维护合法权益。

▲温州市看守所相关机构
    温州市...地址:温州市鹿城区金桥路2号
    温州市...地址:温州市鹿城区惠民路
    温州市...交警支队车管所地址:温州市鹿城区里垟路44号
    温州市...龙湾区分局地址:龙湾行政中心区西路公安大楼

▲温州市看守所简介
    “躲猫猫死”、“喝开水死”、“噩梦死”……发生在各地的一些“进来”之人离奇死亡事件,不断刺激着人们的想象力,也把看守所推向风口浪尖.。这里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地方?
    有监督才有规范。近年来,温州市看守所不断加大对社会开放力度,致力打造W某某监所、文明监所.。 温州市看守所社会开放日之际,记者走进温州市看守所“探营”24小时,记录高墙内的众生相。
    从正门进去,需经过3道电动铁门,一般有车辆出入才会开启,但3道铁门不能同时开启.。打开..道门后,车辆进入,接着关闭..道门,然后开启下道门。首先来到温州市看守所收押大厅。收押嫌疑人时,温州市看守所的医生要对其进行体检。
  打开第二道门,看到一条道路,对面就是监区了。路..划着一条白色警戒线。在押人员不允许越过这条白线,如有违越,岗楼的武警将发出警告。进入监区,手机便没了信号,里面设有屏蔽设备,管教民警之间,都要通过对讲机或固定电话联系.
    监室有两道门,一道是封闭的铁门,一道是铁栅门。监室外墙有两个口子,一个是观察口,另一个是用于传送饭菜的.
    监室的床铺是木板铺设的,像北方的炕,铺位底下可以存放物品.。监室的墙壁上,贴着监所的各项规定,女性监室,为保护隐私,观察口被贴上磨砂玻璃纸.。平日在押人员如需要购买一些食物或用品,可以向民警申请,由他们统一购买分发。
  监室的墙上有一个红色的按钮,按钮上方写着这样一行字:仅用于受虐、打架、医疗紧急救助及设备设施维修报警.。一旦有人按钮报警,监区总控室报警系统电子地图上的红色指示灯就会闪烁不停。
    谈话是管教民警一份重要任务。所有新来温州市看守所的在押人员,管教民警必须要在24小时内对其谈话,所有谈话内容都要录入所内的网络系统。还有换监室的、开庭、提审、会见回来的在押人员,管教民警都必须要找其谈话,掌握其思想波动,了解情绪,以便及时劝解开导.
    温州市看守所还收押了100多名“病号”,都集中在5个监室.
  温州市看守所监区的生活都有固定的时间表.。晚上6时到6时30分,静坐;6时30分到7时,学.法律法规等;7时开始看电视节目,主要是..一套、三套,新闻联播是必看的;9时就寝。
  温州市看守所设有10个监区,目前每日关押量在1850人以上。
    温州市看守所在押人员的囚服有3种颜色,分为红色、蓝色、黄色.。穿红色囚服的是犯罪情节轻,表现好的已判决犯人,经允许可以在监区做一些打扫卫生、搬运物品、管理图书室的活,活动相对自由;穿蓝色囚服的,也是已判决犯人,可以参加看守所组织的一些活动;而穿黄色囚服的,是属于未决犯,为防止串供,他们只能在监室活动。

▲温州市看守所设立温州市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观护站
    为更好的预防涉罪未成年人再次违法犯罪,保障其合法诉讼权益,充分发挥团青部门和监管场所在教育转化工作中的作用,一是针对未成年在押人员的特点建立个人跟踪档案,强化日常管理,并先后对910余名在押未成年人开展文化教育、法律知识讲座、心理健康教育等素质教育300余次;二是与温州医科大学联合开展专题调研,为预防涉罪未成年人再次犯罪奠定理论基础;三是与鹿城.群服务中心及广电市民义工团等组织结对.建,深入监区向未成年在押人员提供技能培训、法制教育、生活物品等帮扶;四是组织未成年人在押人员进行体检达1100余人次,并与龙湾人民医院合作为患病在押未成年人就医开辟绿色通道;五是是通过召开家属座谈等形式引导家属配合开展教育感化工作,并联系当地企事业单位为即将刑满的未成年在押人员联系就业。先后教育转化未成年在押人员900余名,刑满释放未成年人再次犯罪率呈现逐年下降的良好趋势。


▲温州市看守所的年味
    温州看守所的30多名涉罪未成年人迎来一群特殊的小伙伴。来自温州外国语学校的学生们带上温州特色小吃,与他们一起“分岁”。
    温州外国语学校的学生们带上鱼饼、酱油鸡、双炊糕、鸭舌、桂花糕等近20样小吃和不能回家过年的小伙伴分享,他们一起做灯笼、玩游戏。
    像这样“结对”式的慰问、辅导活动,鹿城区.群服务中心的志愿者已经组织了近一年。从去年3月份开始,志愿者们自发组织到温州市看守所为少年犯进行心理辅导、文化技能知识培训、主题节日慰问等,至今已举行近30次.
    “涉罪未成年人年纪还比较小,文化程度普遍比较低,有些甚至还不认字,所以跟鹿城的志愿者联系,希望能提供一些心理咨询、知识培训以及物质帮助。”温州市看守所警官姜犇对记者说,最初的想法很简单,希望他们出去后好就业,没想到后来不仅不定期举行主题活动,志愿者还安排了语文、书画等培训,两周一次定期辅导。最让他印象深刻的是,有两个孩子经过培训后文化水平升至高中程度,而且对会计产生了兴趣。
    “一年下来跟这些孩子慢慢熟悉了,也了解到他们大多是因为一时冲动做了错事。”瓦瓦对记者说,温州市看守所里一.有30多名未成年人,大多数来自外地。其中,有些孩子的家人不跟他们联系,有些甚至不知道他们出了事,因此无论是物质上还是精神上,他们都需要社会的帮助.

▲温州市看守所律师谈证据不足导致案件作存疑不起诉
    犯罪主体是犯罪构成必备的要件之一,一切犯罪行为都是由具体的行为主体实施的.。我国刑法对犯罪主体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有些犯罪要求犯罪主体必须是具有特定身份的人,如贪污贿赂犯罪,即要求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行为人;二是有关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问题,它事关罪与非罪。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的规定,只有年满14周岁的人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并造成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后果才负刑事责任,具体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年满16周岁的人应负完全刑事责任;二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现实生活中由于户籍管理的不到位,加之有些犯罪嫌疑人的家属采取一些不正当手段有意隐瞒或篡改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意图使其免于刑事追究,从而造成证明犯罪嫌疑人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据扑朔迷离,矛盾无法排除.。检察机关在审查复核证据后,如认为证明犯罪嫌疑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据不足,即应作出对其有利的存疑不起诉处理.。如雷某盗窃案。.起诉意见书认定,犯罪嫌疑人雷某伙同他人在一门市内将被害人文某的挎包盗走,内装现金人民币1335元和价值人民币1000余元的项链一根.。检察机关审查后发现,犯罪嫌疑人雷某系自报姓名,年龄、身份、住址均不详.。雷某供述自己出生于1991年12月12日,作案时刚满18周岁,这一供述一直较为稳定,但无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承办人遂要求公安机关对其进行骨龄鉴定。2010年4月23日,对犯罪嫌疑人雷某进行骨龄鉴定的结论为被鉴定时16.3岁左右,鉴定时间与作案时间相距5个月,根据该鉴定其作案时尚不满16周岁。根据《最高人民.关于“骨龄鉴定”能否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证据使用的批复》: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年龄不明的,可以委托进行骨龄鉴定或其他科学鉴定,经审查,鉴定结论能够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的,可以作为判断犯罪嫌疑人年龄的证据使用.。如果鉴定结论不能准确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而且鉴定结论又表明犯罪嫌疑人年龄在刑法规定的应负刑事责任年龄上下的,应当依法慎重处理。检察委员会研究认为,认定犯罪嫌疑人雷某作案时是否达到盗窃罪刑事责任年龄的证据存在矛盾,现无法排除,决定对其作存疑不起诉。

▲温州市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抢劫罪从轻处罚
    被告徐某某参与了青少年犯罪的抢劫案,可是,被告不是没有现金结帐而要抢劫,主观没有犯意,当了解一起来的被告张诚俊因挂单多没有现钱结账时,也没有产生抢劫埋单的恶意,只是当青少年的被告钟某某提出抢劫埋单,并提出有他去抢,也没有分工,只是表示同意,并随着到了现场,青少年的被告钟某某出手时,被告曾小声说不要,但是被告没有听到;被告徐某某在钟某某实施抢劫前后,没有对被侵害对象有任何妨碍的辅助行为,也没有对社会造成危害,被告个人的行动也没有给社会到来什么影响。由此,本辩护人认为被告虽然年满18岁,但在本案中仍是青少年犯罪中一般.同犯罪中的从犯,按《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可以比照青少年犯的量刑基础上再减轻处罚,基于被告徐某某是香港中七学生,逃学到深圳后几天就被抓获,入监后,醒悟学.的需要,会见时要律师请他母亲给他买课本及英文书、英汉词典,能愤发补课,还能主动锻炼身体,以积极的姿态,悔过自新,本律师每会见一次发现被告懂事了些许,也老成了些许,被告徐某某是初次涉案,可以说是失足青年,误陷泥泽的中学生,由于罪行轻微,本律师建议对被告徐某某的量刑为有期徒刑9个月,对他触犯法律给予一定的处罚,以示警戒,另外,为挽救误入歧途的失足青年学生给他一个在新的学年里可以回香港继续就读中七课程的重新学.的机会(从香港的学校通知看,新学年学生缴费的最后期限是9月10日,被告徐某某被拘留,如果判9个月刑期是到释放,这样可以让被告徐某某回到香港做些休整,在9月1日报名续读学业),为此,虽然辩护律师只有建议权,但是,本律师还是恳切希望法庭采纳辩护意见对被告徐某某判刑9个月的建议。

▲温州市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不构成抢劫罪
    1、被告人刘某一直强调其只是在打架,主观上没有抢劫的故意。 被告人刘某供述一直稳定,中途没有变化,没有作过有罪供述之后又翻供为无罪的辩解.。他一直以来的供述都表明他当时见到他弟弟等四人和两个“捞仔”在推来推去,他以为他们在 打架,为了帮他弟弟李冠,便跑过去将李国排手上的竹竿拿过来向与李 冠打架的两名“捞仔”打去,在当时他根本不知道李冠他们是在抢劫花 蛤螺,只是事后他才听李村说他们开船去抢花蛤螺不成功后,回到岸边 再次抢花蛤螺而致,双方打了起来。由此可见,被告人刘某没有抢劫的 故意,也没有抢劫的行为,他当时之所以拿竹竿去打被害人,原因是他 以为李冠等人与“捞仔”打架便去帮忙。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款规 定,.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同故意犯罪,因为被告人刘某没有与李冠 等人抢劫的.同故意,故被告人刘某不能成为抢劫.犯,而只能以他当时的主观故意和行为来确定他的行为性质为故意伤害行为(其中有正当防卫的主观状态),而被害人的伤情仅为轻微伤,因而被告人刘某的行为 不构成抢劫罪,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即不构成犯罪.
    2、被害人、证人指证被告人刘某是在抢劫并不稀奇。 被害人、证人在确定其他三个人是在抢劫的情况下,看到被告人刘某在打架,就认为被告人刘某跟其他三个人是一伙的,也是在抢劫,这 并不稀奇。因为被告人刘某的打架行为与其他人的抢劫行为在本案中的 表现是相同的,都是体现为对他人实施暴力,打架与抢劫的区别只在于 主观上的构成要件要素不同,一个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一个是故意伤害 他人生命健康.
    3、被告人刘某没有冲上去抢螺的行为。 被害人陈述他们下岸边后,有两个男子冲过来抢花蛤螺,杨谋徐上前阻拦,最前面一男子将杨谋徐打倒在地,被告人刘某用竹竿打杨谋徐, 从被害人陈述中可以推断出被告人刘某没有冲上去抢花蛤螺。理由是:
    本案证据既不能证明被告人刘某在实施打架之前,曾与其他人密谋 抢劫,也不能证明打架之前被告人刘某知道其他人是在抢劫,也不能证 明打架之时被告人刘某有冲向花蛤螺的行为,仅凭被告人刘某的打架行 为无法认定被告人刘某主观上具有抢劫的故意。

▲温州市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寻衅滋事从轻处罚
    一、被告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积极前往公安机关配合调查并且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属于自首,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无前科无劣迹,本次犯罪属初犯,在案发过程中能积极阻止他人犯罪,其主观恶性较小。本次的寻衅滋事具有偶发性,被告人案发时处于醉酒状态,出于朋友义气,在加之当时也收到了来自某某的拉扯、推搡,故在酒精的作用下,被告人因无法准确辨别是非而作出了过激行为.。更重要的是,被告人在案发过程中还能够积极阻止其女友殴打他人。这与事前.谋,或者经常惹事生非、耍威风逞强是有明显区别的.
      三、被告人事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被告人在案发当日的询问笔录与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的多次讯问笔录中的口供基本一致,没有反复,均如实供述罪行。在看守所期间,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懊悔不已,也充分认识到过量饮酒的危害性和自身行为的错误.
      四、被告人及其家属在庭前通过主动与被害人进行沟通,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已认真履行了全部和解协议。
      综上所述,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源于酒后失控,其自愿认罪,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系初犯,又具有自首情节且悔罪表现明显,事后被告人及其家属积极向被害人赔偿损失并获得了被害人谅解,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将有利于使其悔过自新。

▲温州市看守所律师以案说法--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按照我们刑法的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这是我们刑法对敲诈勒索罪做出的最简洁的规定,也就是这样的规定,给我们的实践操作带来无穷的想象和操作空间。
    在钱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也是因为本案主犯张某的弟弟被人殴打,于是张某就纠集包括钱某在内的等人不断地找赵某某闹事,表现形式分别有到村口等候,几次到家里闹事,甚至还把赵某某一方的人员打成轻伤,这样一来使赵某某以及其父赵某内心恐惧,认为惹不起,最后赔三万五千元了结.。如果单纯的说威胁,按规定你打了我你应赔我一万,但我却硬要你陪10万,你不赔的话,我就起诉你,或者也打你,甚至伤害你的家人,就这样仅仅一种威胁就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话,那么我们律师差不多都构成敲诈勒索罪的.犯了,因为我们一般的起诉额都比实际判决的要高,有的甚至是天价.
    另外,敲诈勒索罪所要求的是非法占有,什么是非法占有,在本案中,张某和陈某被打住院是起诉书上认可的事实,但是损失是多少钱?公诉人没有说明,而赵某某有迫于压力赔偿三万五千元算不算非法占有,这个数目应当和张某和陈某的伤害造成的损失要有一个基本的对比,如果张某和陈某所遭受的损失比三万五千元还多呢?算不算非法占有?所以是不是非法,一定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以及事实证据提供支持.
    被告人的行为实际上是在自己或亲人被伤害后采用了一些非理性的过激的甚至非法的方式进行维权,也可能他所要求的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范围,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该赔一万我要十万就是违法的,还有周瑜打黄盖呢。如果使用的方式明显过激,首先可能形成民事上的胁迫,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如果侵犯人身自由或身体健康,扰乱公.秩序,长时间滞留他人住宅则可能会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情节严重的可能会构成犯罪,比如本案中将一受害人打成轻伤,可能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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