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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庆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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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晗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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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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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执业20年53岁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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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文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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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学士执业10年南京江苏金协和律师事务所
江宁区徒盖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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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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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撤销权的行使及效果是什么?一、撤销权成立的构成要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二)债务人的行为是在债权成立后实施的;(三)债务人负担债务之后,实施的是财产行为,即该行为必须是为了使其财产减少;(四)债务人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即该行为足以减少其一般财产而使债权不能完全受清偿;(五)若债务人的行为系有偿行为,需要债务人、受益人或受让人具有恶意。债务人有无恶意,一般应实行推定原则,即只要债务人实施行为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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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人能否提出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所谓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事诉讼法第127条对管辖权异议主体的表述为“当事人”,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的概念外延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在民事诉讼实务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往往是被告,被告享有管辖权异议之主体地位在法理上和实务中已得到一致肯定,分歧在于原告、参加诉讼的共同原告和第三人是否享有管辖异议权。多数观点认为只有被告才享有提出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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