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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的特点 融资租赁有以下特点: 一、融资租赁的承租人是以融通资金为目的,为达到此目的,融资租赁的出租人就负有融通资金的责任,这种活动是一种金融投资活动,资金困难的承租人通过出租人的金融投资,解决了资金困难,达到了融通资金的目的,因此,融资租赁是金融因素占主导地位的金融投资活动。 二、融资租赁活动中,承租人享有并承担选择供货商及选择设备的权利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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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定义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通常的做法是出租人出资购买承租人选定的技术设备或其他物资,作为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按合同约定取得租赁物的长期使用权,在承租期间,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租赁期满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置租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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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工作成果风险的承担 承揽合同工作成果发生毁损、灭失的风险的承担,应区别情况,有以下三种承担情况: 一、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在没有交付给定作人之前毁损、灭失的,灭失、毁损的风险应由承揽人承担。《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承揽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因定作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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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义务 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定作人应协助承揽人完成工和任务。《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承揽人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如果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承揽人可以顺延履行期限,超过顺延期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该条充分说明定作人履行协助义务不是自愿行为,而是法定义务。 二、《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及其他相关条款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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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义务 承揽合同履行过程中,承揽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揽人应按合同的约定完成定作成果,按《合同法》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定作成果; 2、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按时交付工作成果; 3、完成的工作成果达到合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