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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措施的告知义务 按照法律规定,在医疗活动中,医方享有的权利有诊疗权、特殊干预权、医学研究权、人格尊严权等,这些权利的取得,是基于医疗行为而形成的医疗合同,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具体到文章中医生对患者采取的紧急救治行为,属医方诊疗权中的紧急诊疗权。那么,本案中使用呼吸机,是医方行使紧急诊疗权的具体方式,其目的是抢救患者生命,保障患者的生命权。 但是,任何权利的行使都要受到相应义务的限制,否则就要面临被滥用的危险。紧急诊疗权也不例外,即便是在紧急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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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的隐私权 隐私权所保护的对象是隐私,隐私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私人领域,包括个人的隐秘部位,如身体的隐秘部位。很显然,隐私权是私权,属于人格权的一种,权利人对自己的隐私依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支配,可以利用、维护、隐瞒,准许或者不允许他人知悉自己的隐私。对隐私权的侵犯往往被人们所忽视。尤其是女性患者在寻求医学诊治的过程中,当各种脱衣检查成为必需时,隐私变成了公开的秘密。而这种公开,应该在患者支配其隐私权时所选择的特定范围内进行,任何逾越这一范围的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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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的知情权 医生的任何诊疗活动都必须让病人真正知情。医生的告知不应局限于是什么病,像什么叫“肺纹理增强”、什么是“占位性病变”等医学术语,都应该用通俗的语言解释清楚,必要时还要给予疏导,让患者树立起战胜疾病的信心。现实中,不少医生认为专业上的问题和病人无法沟通,据笔者从医的经验,认为让病人知道“真相”是非常有必要的,只要医生以一颗赤诚之心,推心置腹地为病人献计献策,病人就能理解你的告知,也能基本上尊重你的选择,而且一旦发生意外也不至于马上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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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医师有权写病历吗?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一份证据是否有效,应从三个方面予以界定,即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在医疗侵权诉讼案件中,对于医方提交的重要证据——病历的合法性与关联性,一般较少出现争议,而对于病历的真实性,医患双方当事人的争议较多。 所谓证据的真实性,是指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应当是真实的,客观存在的。一份病历作为一种书证,如果其内容不具有真实性,那么这份病历就不是一份有效的证据,就不会为法庭所采纳。在判断一份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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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的所有权分析 医院对病历具有保管权和著作权。病历是本院医生为病人诊治时留下的信息资料,医院对病历拥有绝对控制的权利。医生书写病历,是创造性智力劳动的成果,理应受到知识产权法中著作权法的保护。由于医生书写病历是履行医院赋予的职务行为,在著作权法上,病历是职务作品,其权利由医院享有。所以,病历不经权利人同意,不得作法律禁止的使用,如结集出版、抄袭剽窃等。惟有科研或教学需要,才可以不经同意使用他人的作品(病历)。 患者对病历拥有隐私权和知情权。病历上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