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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人员业余兼职的技术成果的归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科技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科技人员在业余兼职活动中完成的技术成果的权属,按照其与聘用单位订立的技术合同的约定确认,但该约定损害他人技术权益的除外。对合同没有约定的,参照技术合同法第六条的规定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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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开发合同中的非专利技术成果的归属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委托开发和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应当由当事人约定确定归属。约定不明,又无法订立补充协议,或也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时,则确定为共同所属。共有人没有约定的,任何一方都可以使用非专利技术成果,由此获得的利益归实施使用方。但一方转让技术,必须得到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的同意。由此所获得的利益由各方等额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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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归属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让与人与受让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归属,凡约定不明又无法确定的,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权属归改进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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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设计商业秘密的归属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受托方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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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使用许可合同 许可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1)序文,包括合同名称、当事人名称、地址、签约时间、地点,合同生效日期等等;2)定义,对合同涉及的技术、法律、经济术语进行双方同意的统一解释;3)商业秘密的提供与保密义务;4)授权范围;5)许可方的培训、服务、咨询义务、被许可方的协助义务;6)验收标准和验收方式;7)权利保障条款;8)许可使用费及支付方式;9)违约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