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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保全概述 债的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或者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其中,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叫作债权人的代位权制度;债权人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制度,称为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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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的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1.对于债务人的效力 在日本、中国台湾民法上,债权人的代位权行使的效果直接归属于债务人。如债务人仍怠于受领,债权人可代位受领。但债务人仍有权请求债人权交付所受领的财产。但在我国民法上,债权人可以优先受偿(法释【1999】19号第13条)。 代位权的行使,使债务人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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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的代位权的行使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行使主体是债权人,债务人的各个债权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均可以行使代位权。当然,如果一个债权人已就某项债权行使了代位权,其他债权人就不得就该项权利再行使代位权。 债权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并须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如违反该项义务给债务人造成损失,债权人应负赔偿责任。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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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1.债务人享有对于第三人的权利 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为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标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涉及第三人的权利,若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与第三人无涉,自不得成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 代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19号的规定,指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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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概念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所以不是代理权,不适用代理权的规定。 债权人的代位权,在法、日等国和中国台湾的民法上,是为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