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律师网
首页 咨询中心 律师黄页 律所名录 成功案例 法律常识 刑事罪名 法院 仲裁委 看守所 法律援助
首页 >> 江苏 >> 南京 >> 江宁区 >> 江宁区司家 >> 国际贸易律师
婚姻.遗产.劳动.公司.合同.债权.投资.金融.房产.建筑.交通.医疗.索赔.刑事辩护.行政.知识产权.海事.涉外
江宁区司家国际贸易律师
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
法学学士44岁
杨晗璐律师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副主任法学学士
高峰律师
高峰律师
副主任法学学士执业16年51岁
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执业20年53岁
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律师执业8年38岁南京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
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法学学士58岁南京
郭静芳律师
郭静芳律师
南京江苏森远律师事务所
夏骏艺律师
夏骏艺律师
副主任律师执业8年南京南京德本律师事务所
孙鸿举律师
孙鸿举律师
南京江苏六骏律师事务所
刘武律师
刘武律师
副主任律师执业26年58岁南京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
章浩律师
章浩律师
副主任律师执业11年37岁南京南京德本律师事务所
杨晗璐律师
杨晗璐律师
高级合伙人副主任法学学士南京
江宁区司家专业律师
婚姻.遗产.财产纠纷.劳动工伤.公司.法律顾问.合同.债权债务.投资.金融保险.期货证券.房产.建筑工程.土地纠纷.交通.医疗.索赔.刑事辩护.行政诉讼.知识产权.专利商标.海商海事.涉外法务.国际贸易
附近国际贸易律师
南京市 鼓楼区 玄武区 秦淮区 建邺区 雨花台区 
全国国际贸易律师
 A 安徽 澳门 B 北京 C 重庆
 F 福建 G 广东 广西 贵州 甘肃
 H 河南 河北 湖南 湖北 海南 黑龙江
 J 江苏 吉林 江西 L 辽宁 N 宁夏 内蒙古 Q 青海
 S 上海 四川 山东 山西 陕西
 T 天津 台湾 X 新疆 西藏 香港 Y 云南  Z 浙江
国际贸易法律咨询
·遗嘱一定是公证后才生效吗?...
·车祸保险公司不赔偿,我妈妈车祸七级鉴...
·是否索赔我误工费,你好;我在工地上班...
·我们在自己承包的荒山上办理了一个家庭...
·你好,前几天我老公进去了,但是到现在...
·有合同说内付款,最后一拖在拖要怎么解...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还要告么?...
·原单位同事借了我三万块钱已经十几年了...
·我能不能起诉乙公司作第一被告,同时起...
·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上了黑名单。...
·离婚协议一些事...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从轻判决辩护词...
·镇江刑事辩护律师...
国际贸易法律常识
·商标注册地址变更与续展到哪里办理?
  商标注册地址变更与续展到哪里办理?商标核准注册后,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办理相应变更手续。自2002年9月15日《商标法实施条例》施行之日起,已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也可向商标局申请变更其申请人名义、地址、代理人,或者删减注册申请中指定商品。因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而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应办理转让手续。办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商标专用权不发生转移。二、商标续展的程序(一)准备申请书件应提交的
·分公司无法人能签合同么?
  分公司无法人能签合同么?分公司虽然没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但是其实际领取了营业执照,并且从事相关的经营活动,对于普通劳动者而言,可能并不能辨认其主体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从上述法律的规定来看,分支机构单独从事的法律行为原则上是有效的
·夫妻互立遗嘱离婚后还有效吗?
  一、夫妻互立遗嘱离婚后还有效吗?有效的,只要双方在离婚后对于遗嘱中的处分自己财产的那部分内容没有做修改或者是没有重新立遗嘱。如果离婚后财产的分割与遗嘱有不一致的地方,那么遗嘱当中与后来发生情况不一致的部分是无效的,同时你们也可以在离婚时再联合撤销遗嘱。离婚不能改变子女同父母的血缘关系、法律关系。所以共同遗嘱不因父母离婚、再婚而失效,仍然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除非他们一起重新修改遗嘱。二、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如何分割?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离
·买卖不破租赁的四种例外是什么?
  买卖不破租赁的四种例外是什么?1、动产租赁的限制适用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产生的历史条件及各国立法规定来看,该原则应当不适用于动产租赁。2、在不动产抵押权之上设定的租赁关系的限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如果抵押人未书面告知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
·计件工资的加班费怎么算
  计件工资的加班费怎么算1、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在完成计件定额后,安排劳动者加班的,企业也应当依法支付加班费。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2、劳动定额标准应当合法。我国《劳动法》第37条规定:“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36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
↑回顶部
方山景区 东南大学路 安康路 江宁宏觉寺 东阳 安民 官长 东山公园 
首页 | 找律师 | 专业律师 | 我要咨询 | 会员中心 | 电脑版
©Copyright,2000 长三角律师网手机版 www.csj64.com





南京江宁区司家律师首页 南京江宁区司家律师找律师 南京江宁区司家律师在线咨询 南京江宁区司家律师我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