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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承包人的责任 建设工程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准时进入施工现场,按期开工。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准时进入施工现场,按期开工是确保按时竣工的第一步。承包人应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做好开工的一切前期工作,如施工方案、原材料、设备的采购、管理、使用、场地的平整、施工必备的水、电、道路的畅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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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的责任 依据《合同法》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做好施工前的一切准备工作,确保建设承包单位准时进入施工现场。《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要求停工、窝工损失赔偿。 二、向承包人提供符合质量的材料、设备,因提供的材料质量存在瑕疵和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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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定义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按照建设部的有关规定,要取得工程建设的承包资格,除必须达到一定的资质条件外,还必须依法进行投标。因此,建设工程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一、主体只能是法人; 二、合同的标的仅限于基本建设工程; 三、具有计划性和程序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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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合同中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对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 委托人将需要托运的货物交付到承运人,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转嫁到承运人。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因为,委托人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承运人应当按合同的约定将委托人交付的货物安全地运送到目的地,在运送过程中,承运人实际上已成为货物的实际保管人,保证货物的安全也是承运人的基本义务。 在运输过程中,下列情形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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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合同中托运人的义务 在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托运人应按承运人的要求如实申报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合同法》第三百零四条规定“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因托运人的过错遗漏了重要情况,由托运人承担损失的赔偿责任。 二、需要办理审批手续而后才能办理货物托运的,托运人应向承运人提交经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