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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下董、监、高的处罚风险及预防 随着新修订《公司法》在2024年7月1日正式实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在企业运营中面临的法律风险有所增加。以下简要就存在的风险和一些预防措施加以分析。一、违法行为与处罚风险1.信息披露违规律师提醒您,风险:未按时披露公司财务报告、经营信息或者披露虚假信息。处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甚至可能禁入市场。2.侵害公司利益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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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未实缴出资,刨根问底,历次转让的股东均应对债权人承担补充清偿任职! 近日,海淀法院一审宣判原告孙某诉被告张某、王某、李某、赵某及第三人天和公司、仁和公司、钱某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案,法院认定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时,根据新公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即使数次转让股权的原股东转让股权时均未届出资期限,但在受让人未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情况下,诸原股东应依次就受让人未能足额缴纳的出资部分向债权人承担补充责任。该案系新公司法施行后海淀法院首次认定数次转让未届出资期限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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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足额支付停工留薪工资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基本案情原告季某某系被告某公司员工,2022年5月,季某某在上班期间被安排外出,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季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后经人社部门认定,季某某为工伤,致残程度为伍级。伤后原告季某某住院治疗46天,出院医嘱休息8个月。自2022年7月开始,被告某公司按最低工资标准为原告发放生活费,未足额发放停工留薪期工资,双方协商一致于2023年5月30日解除劳动关系。季某某受伤后,某公司欠其停工留薪期工资50000余元。季某某提起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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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结算单就不能付款?法院这样判 没有书面合同,依约提供劳务后,提供劳务者多次报送工作信息和照片并要求支付劳务费,雇佣方却不予回应,并以未结算为由拒绝支付劳务费。这种情况下,劳务费还能否要回?律师为您解答。案情简介王某向刘某提供装卸车辆劳务,双方未订立书面合同,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进行沟通交流。后王某通过微信向刘某发送考勤表及工作照片,又多次发消息要求刘某支付劳务费45000元,刘某收到消息后未确认也未提出异议。因刘某迟迟未向王某支付劳务费,王某诉至法院,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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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伤后,与用人单位“两不找”情形下劳动关系是否解除? 实践中,经常存在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双方之间没有联系,在双方均未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合同关系是持续存续还是解除,如果劳动合同关系解除,解除时间如何确定?律师为您解答。案情简介2021年9月7日,张小红入职某公司,双方形成劳动合同关系。2023年1月11日,张小红在公司工作时受伤,被送往医院门诊治疗后即在家休息,之后双方均未提出复工要求,张小红的工资支付至2023年1月11日。张小红因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向劳动人事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