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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对私自收集的证据的认定 《证据规则》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由于涵盖了包括录音、录像等一切手段在内的私自取证方法,还由于表达的明确性,《证据规定》显然比《批复》有更广泛的普适性。所以说,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到《证据规定》的实施方得以最终确立。《证据规则》开始实施后,一些学者认为对以私自录音、拍摄等手段获取的资料放宽了证据资格的审查,但这种感觉又是一种误解。《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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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范伪证罪? 律师在接受委托从事刑事辩护工作全过程中,经常会不同程度地遇到来自案件当事人或其亲属对于刑事辩护律师无原则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开托罪责的请求,甚至也有少灵敏人以金钱为诱饵,要求刑事辩护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搞假证明、作伪证,其违法要求已远远超出了刑事辩护律师依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来维护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的范围。这些少数人要刑事辩护律师做假证的目的,就是要刑事辩护律师去充当非法利益的保护者,以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法律对其做了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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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2009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苏高法审委[2009]47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各市、县(市、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为了依法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保障劳动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省法院与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制定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现予印发,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参照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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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为了依法妥善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切实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省法院与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制定了《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现予印发,供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参照执行。执行中如遇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施行,应按新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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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积极赔偿损失可从轻处罚的法律依据 我国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其他规定有: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的第4条:“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2007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中,提出要坚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