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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缺乏法律依据 现行劳教依据的是《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57年发布)、《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规定》(1979年发布)和《劳动教养试行办法》(1982年发布),仅此一个决定,一个补充规定,一个试行办法而已。其中决定和补充规定虽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但其发布主体是国务院,其法律地位仅处于行政法规之档次。而试行办法则是国务院转发公安部的文件。被转发的试行办法在内容上较为完备,对决定和规定作了补充,成为了劳教的主要依据。劳动教养制度明显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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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劳动教养制度 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以下简称劳教)是根据1957年8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十八次会议批准颁布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的、对违法和轻微犯罪人员进行强制性教育矫治的法律措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上存在这样一个群体,他们经常违反法律、破坏社会治安,其违法行为有的尚不构成犯罪,有的构成轻微犯罪,如不及时采取适当的管教及补救性管束措施,其再犯的可能性很大。基于此,我国创建了劳动教养制度。目前,我国共有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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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为“三教” 三教,就是指劳教、妇教、少教。 劳教,即为劳动教养人员;少教,一般是指少年劳教,即未成年劳动教养人员,在实践中也往往包含了少年管教;妇教,字面理解是妇女劳教,其实是收容教育的人员,是因卖淫嫖娼犯事,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的人,因为大多数为卖淫的妇女,俗称“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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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教场所实现“四防”安全无事故,“四防”是指什么? 四防”是指:防逃跑、防非正常死亡、防所内发案、防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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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聆询 聆询是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中的一种程序。类似于听证、法院开庭审理。<<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四章聆询第二十五条除对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和吸食、注射毒品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决定劳动教养的案件外,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以同级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名义组织聆询:(一)应当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决定劳动教养二年以上的;(二)应当对未成年违法犯罪嫌疑人决定劳动教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