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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关系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直播平台拖欠网络主播费用、网络主播跳槽、网络主播违反直播平台约定等三类纠纷,关键是要厘清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间的法律关系。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区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建立合伙关系。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为营利目的直接建立合作,约定收益分成,双方并不存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合意,直播事务由双方共同执行,网络主播也不受网络直播平台(公司)规章管理制度的约束,双方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属于典型的营利性合伙关系。第二种,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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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主播与经纪公司(公会)关系 经纪公司(公会)类似于影视娱乐行业的公会,其与网络主播间的法律关系的界定,可以参照影视经纪公司与演艺人员的关系处理,但对两者之间关系的属性仍存在争议。一种意见认为,经纪公司根据网络主播的授权,作为演艺事业活动的独家经理人、代理推进网络主播的演艺事业,并收取佣金,属于《民法典》第919条规定的委托合同。根据第933条的规定,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再区分有偿或无偿,确定解除方的赔偿范围。另一种常见意见认为,经纪公司与网络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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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司机造成乘客(消费者)损害的责任认定 网约车司机行为主要是交通事故造成乘客(消费者)损害后,如果受害人是乘客,则乘客既可以根据网约车合同要求承运人承担合同责任,也可以根据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要求侵权人赔偿其损失,此时发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但对于网约车驾驶员自身原因发生交通事故,网约车平台承担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存在争议。一种意见认为,网约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因自身原因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乘客损害,平台未尽到相关义务的,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理由在于,《网约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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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或者挂靠情形下的工伤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七)第一项规定:“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或者挂靠情形下的工伤认定,生效裁判或者仲裁裁决确认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或者挂靠情形下的工伤职工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但工伤职工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且其工伤认定申请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有关工伤认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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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部门公章不同于公司公章,不能代表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 协议系公司的人事部门经理与员工商定签署,员工虽主张经理具有与离职员工签订补偿协议的权限,但并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经理于协议上加盖的系人力资源部的印章而非公司的公章或合同章。法院难以认定涉案补偿协议系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因用人单位内部业务公章管理使用不规范,造成人事主管利用职务便利,为离职员工开具不实的离职补偿协议,引发劳动者提起诉讼。建议用人单位做好业务章的保存、使用工作,并且规定业务章的使用范围和内部效力范围,防止业务章被对外使用,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