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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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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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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版物的认定 非法出版物,是指违反出版物禁载事项规定的出版物。非法出版物的认定和处理,是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重要环节,是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清理书报刊和音像市场,严厉打击犯罪活动的通知》以及新闻出版署《关于认定、查禁非法出版物的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法规文件,对非法出版物的认定与取缔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 对非法出版物的认定: (一) 非法出版物是指: 凡不是合法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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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计算机软件的使用人,为了学习、研究计算机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安装、显示、传输或者储存软件,不视为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使用人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另有规定外,是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一、未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发表或者登记其软件的; 二、将他人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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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开发完成之日起产生,其保护期从著作权产生之日起计算。 一、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自软件著作期产生之日起,截止于著作权人死亡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即著作权人终止及其死亡之后五十年)。 自然人之间合作开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从最后一个自然人死亡之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