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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阮市镇合同协议律师
杨孝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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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执业17年
何强律师
何强律师
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律师法学硕士执业17年
杨孝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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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执业17年绍兴浙江海音律师事务所
钟林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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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兆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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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小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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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
蔡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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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062019101011130绍兴浙江新希望律师事务所
何强律师
何强律师
高级合伙人副主任律师法学硕士执业17年绍兴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
申铁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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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海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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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浙江乾盛律师事务所
诸暨阮市镇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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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协议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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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协议法律常识
·非金融性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是否受法律保护
  非金融性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此种融资行为并不为法律所禁止,但具体融资的行为是否有效、是否受法律保护,应当进行两层审查。第一,应审查是否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第二,还应审查是否存在前述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
·违法分包承担工伤责任吗?是劳动关系吗?
  是用工主体责任,承担工伤责任,但不能认定存在劳动关系。此不仅有最高院的案例,也有相关的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办(2011)442号文]第五十九条中有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承包人,承包人又非法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实际施工人,实际施工人招用的劳动者请求确认与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不予支持”。
·交通事故一次性赔偿协议是否有效
  交通事故一次性赔偿协议系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身民事权利的正常处分,赔偿协议具备民事合同的属性,除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或者可撤销等情形外,赔偿协议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的。但是,双方当事人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并不必然能够产生一次性了结纠纷的结果,在协议签订后如若出现病情加重、新的伤残等问题,往往导致赔偿数额的增加,当事人一旦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前述因素,综合判断协议签署时有无重大误解、显示公平等情形,最终对涉案赔偿协议的效力作出准确恰当的
·劳动争议案件中网络社交账号的权利归属
  如果主播与签约的平台解除劳动关系,那么涉及的社交账号应由谁继续使用?网络社交账号是网络虚拟财产。在双方无约定的情形下,应考察网络社交账号的注册情况。通常情况下,网络社交账号的注册需要提供用户信息,若社交账号是由单位以其名义注册,交由劳动者管理的,则其权利人为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解除时,劳动者当然负有将该账号的管理权限交还给单位的义务;若账号系以劳动者的个人信息注册,即使其用于用人单位的宣传,则其权利归属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解除时,用人单位亦
·网络服务提供者拒删差评言论应否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收到侵权通知,未采取必要措施,不一定承担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应遵循过错责任原则,在有过错的情况下,对网络用户的行为承担帮助侵权责任,前提条件是网络用户存在应该由其承担责任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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