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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秦淮区律师致力于为南京市秦淮区的个人和企业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律师服务范围包括秦淮区下辖秦虹、夫子庙、双塘、  门、五老村、洪武路、大光路、瑞金路、月牙湖、光华路、朝天宫街道。
    业务范围包括:债务清理、刑事辩护、离婚财产、房产纠纷、合同违约赔偿、侵权索赔、损害赔偿等优质高效法律服务。

▲南京市秦淮区简介:
    南京市秦淮区是古都金陵的起源,秦淮文化是金陵文化的精华,有“江南锦绣之邦,金陵风雅之薮”的美称,秦淮民俗民间文化是古老秦淮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南京市秦淮区内自然河、人工河错落,有内秦淮河、青溪、玉带河、响水河、运粮河及小运河等。秦淮河风光带以夫子庙为中心,秦淮河为纽带,包括瞻园、夫子庙、白鹭洲、  门以及从桃叶渡至镇淮桥一带的沿河楼阁景观。
    秦虹街道:中牌楼、康居里、乔虹苑、集虹苑、武定新村、旭光里、岗虹苑、扇骨里、枫丹白露、怡謦花园
    夫子庙街道:莲子营、东水关、乌衣巷、三条营、金陵路、夫子庙、小西湖、饮虹园、江宁路、转龙巷、中营.
    红花街道:九龙新寓、双桥新村、响水桥、龙苑新寓、W某某里、风光里、龙翔雅苑、春天家园、曙光里、汇幸苑、七桥村、红花村、夹岗村、翁家营村、果园村、广洋村
    双塘街道:五福街、太平苑、来凤街、玉带园、弓箭坊、凤游寺、胭脂巷、实辉巷、磨盘街、高岗里
      门街道:雨花路、西街、下码头、开源、雨花村、路子铺
    五老村街道:新街口商业步行街、淮海路、五老村、三条巷、树德里
    洪武路街道:火瓦巷、武学园、龙王庙、申家巷、棉鞋营、马府街、建康新村、致和街、王府南园、王府园
    大光路街道:尚书村、大阳沟、大光路、蓝旗新村、光华园、象房新村.
    瑞金路街道:瑞金北村、西华东村、标营、中山门、南航、瑞金新村、明故宫苑
    月牙湖街道:卫桥南航、梅花山庄、月牙湖、二十八所、富丽山庄、苜蓿园、富康、金泰、石门坎
    光华路街道:海福巷、四方新村、庆华、戎苑、.银龙花园、银龙南苑、高桥、银龙翠苑、银龙东苑、紫金
    朝天宫街道:陶李王巷、评事街、绒庄新村、汉西门、俞家巷、秣陵路、冶山道院、张府园、止马营、七家湾、安品街
    <{{intel}}>

▲南京市律师以案说法:买卖合同
    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证据充分,本案中,两被告向原告订货的订货单、原告的送货单、原告与被告一于10月1日就货款签订的《欠条》以及被告二会计出具的《结欠款单》,足以认定双方买卖合同权利义务清楚明确,两被告应立即履行付款义务,并支付迟延付款的利息给原告。
    本案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明确。
    原告已依合同约定履行了付货义务,被告对于所送货物也全部予以接收,.并且原被告双方已对货款金额进行了对帐确认,被告未依合同约定履行给付货款义务,不但已违反合同约定同时也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两被告应立即给付货款并承担由于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综上,代理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被告双方权利义务..明确,请求人民.在依法查清本案事实的基础上,.充分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履行付款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作出公正判决.

▲南京市律师以案说法:本案中能够认定的事实证明被告的反驳理由不成立。
    被告的异议都是口头主张,与确认的事实不相符合.。被告提不出证据证实自己的反驳主张。被告主张机器设备质量问题,没有事实依据,原告合同约定“余下70%货到需方工厂需方付清全款”,.原告举证的8月7日的被告张文明签章的《空气压缩机开车调试记录单》、1月22日维修单充分证明原告的机器设备是没问题的,充分证明原告已完全履行义务,被告此举是不想结清余款。.反过来被告有证据却拒不提供。被告持有收条,作为企业单位,根据《企业会计制度》也应当有相应的账簿。根据《证据规则》,被告对自己的反驳主张仅有口头陈述意见没有证据证实的,主张不成立,被告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南京市律师以案说法:该传真件销售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就意味着法律确认了通过传真签订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公司业务覆盖  ,以传真的形式订立合同是其交易.惯,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交易主体双方在没有其他明确约定情况下,.遵守交易.惯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体现.。并且原告在传真件合同抬头当事人需方和签订日期后面明确注明“传真件有效”,.同时原告还有被告张某某签字的调试记录单有、维修养单等证据相互印证,在被告没有其他反证的情况下,法庭应当相信传真件合同的真实性,对此事实予以认定并据此作出判决。

▲南京市律师以案说法:买卖合同
    若被告继续提供货物并以货物方式补偿原告部分奖励和费用,原告客观上已经无法销售或使用,若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已经违背了双方签订该合同的目的。
   首先,根据原被告签订的经销合同第1.2、2.1.1和2.1.2条及附件1经销商授权书的约定,被告经销区域具体范围即华北地区大润发系统和淄博地区商超系统,经销期限也到12月31日截止.。双方在该合同之后并没有合作已经近两年时间,原告已经没有授权资格再在合同约定的区域销售.。.其次,双方经销合同附件3明确约定禁止乙方跨区域销售,.包括禁止直接销售、换货或通过其他渠道等任何形式跨区域销售。原告除了合同约定的区域也不能以其他形式在其他区域销售。再次,从双方合同2.1.3条可以看出被告的货物是脱毛类化妆品,这是特殊物品,不仅保质期短,而且原告也无法自己消费。
    因此,根据合同法..百一十条,原告无法要求被告以货物履行合同,让被告继续提供货物已经无法实现原告最初的合同目的,事实上和法律上原告也不能销售这些产品.

▲南京市律师以案说法案例:被告人朱某在本案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
    本案的基本事实是:被告人朱某本来是在武汉开货车的司机,3月份被告人王某打电话邀请其过去帮忙从事网上特价机票骗钱的活动,朱某接受了王某的邀请并与吴某、湛某等人在王某的安排和指示下与王某一起打接受害人电话、购买手机卡,将从他人处购得的银行卡上传到部分..上。.在此过程中,朱某显然是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完全符合从犯特征,理由如下:
1、其对.同犯罪故意的形成起次要作用,是应主犯王某的邀请而参与到.同诈骗活动中;
2、其在.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未参与.同犯罪行为的组织、.策划和指挥,所实施的行为均是在王某的指示和安排下进行的;
3、其仅参与实施部分犯罪行为,在.同犯罪中不起主要作用;<{{intel}}>

▲南京市律师以案说法:有偿委托合同
    关于被告答辩要从已收取的11000元代理费中支付验资费用及房屋使用费等费用,没有事实根据,亦没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且该各种费用皆因被告自己过错或故意损害原告利益而产生的,应由被告自行承担,不应从原告支付的代理费中扣除。
    被告在未完成《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前置审批程序的情况下,擅自启动后续验资程序,由此而产生的费用应由被告自行承担.。被告吴某某作为专业医疗器械公司代理办照机构,理应对药监局的各种规定有明确的认知,而被告吴某某虚假提供各种不符合要求的房屋租赁合同,故意加大原告的代理费用的支出,.由此产生的所谓费用的支出,全部应由被告自行承担。.且被告冠冕堂皇的答辩所有实际发生的费用是国家收费,而被告自始至终未向法庭提交一份正式的收费票据,.而仅仅提供同一没有出庭的所谓证人的证言,如果被告所说的所谓国家收费,就是支付给某个人的费用,而中饱私囊,则被告应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更没有理由从原告已支付的代理费中扣除。
    根据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及庭审情况,<{{intel}}>双方签订的是“总包”合同,即由原告支付代理费,被告负责全部工商注册事宜及前置审批手续,而被告在没有完成委托事项的情况下,却向原告主张委托报酬,违背有偿委托合同之原理。

▲南京市律师以案说法:被告的答辩理由依法不成成立
    1、被告拒不认可三方签字确认的磅单,试图否认原告的工作量,试图干扰法庭的思路,但业主方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证明,所有磅单全部属实,且磅单所载工作量已经全部完成。
    2、被告方污蔑原告方工人正常所要工资为“闹事”,.又对.出具的证明表示怀疑,要和.进行核实.。但被告方至今未能提供证据推翻该证明,而是试图拖延时间,被告方的抗辩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3、被告方拒不承认是原告方完成的工作量,被告方代理人XX在9月29日开庭时陈述该工程是由被告方委托第三方完成的,并已于2010年4月验收合格;被告方代理人XXX在4月1日开庭时陈述该工程是被告委托第三方做,.但第三方没有去做.;明显的前后矛盾,试图混淆视听,干扰法庭的正常审理,被告方的抗辩依法不能成立。
    4、被告方一方面否认原告方完成了工作量,另一方面又无法提供第三方完工的证明,在法庭责令其对是否完工进行举证后,又拒不提供相关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南京市律师以案说法:反诉被告违反合同的约定,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按照《合资兴建游泳池合同》约定,被反诉人作为合资兴建游泳池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负有提供合格的场地条件以及保障场地营业所需水电等基本设备、设施能够正常使用.。即在被反诉人允许他人堆放材料并导致游泳池供电电缆被严重损坏后,有义务立即进行修复以保障反诉人的正常营业需求。但是,被反诉人一直未履行该义务,致使反诉人从电缆被损坏之日起被迫停止营业直至今日。尽管反诉人多次催促,但被反诉人至今未履行其应尽的合同义务,是严重的违约行为,反诉人已经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因此反诉人提出要求解除合同。且由于是被反诉人的行为造成电缆的损坏,被反诉人亦有义务负责修复,.否则也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同时因被反诉人违约行为已经给反诉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其损失额为实际投入总额扣除实际经营年限应占的比例份额,即以投资总额减去反诉人实际经营3年所分摊投资额加上这部分投资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这些损失都应由被反诉人赔偿。至于经被反诉人授权,<{{intel}}>由其下属单位市体校与反诉人就电缆严重损坏给反诉人营业造成损失达成的补充说明,只是免除了反诉人第二阶段至第五阶段的管理费,并未豁免被反诉人尽快修复电缆的义务和赔偿责任。

▲南京市律师以案说法:被反诉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四)项规定,被反诉人讷河市文体局拒不修复损坏电缆设备,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反诉人多次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且因其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已导致《合资兴建游泳池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现在又存在将运动场拍卖给他人的事实,致使合同已经无法履行。《合同法》..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百零八条规定,<{{inkey}}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反诉人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反诉人赔偿反诉人从5月至合同期满的所占比例的投资和利息损失;同时,反诉人为了绿化需要培育的树木被被反诉人擅自砍伐占有,这些树木的林权应属于反诉人,被反诉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南京市律师以案说法:行政诉讼
    被告认为原告申请的第5项请求属于机关内部决策管理的过程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理由不足.
    过程性信息一般是指行政决定作出前行政机关内部或行政机关之间形成的研究、讨论、请示、汇报等信息,.此类信息一律公开或过早公开,可能会妨害决策过程的完整性,妨害行政事务的有效处理。但过程性信息不应是绝对的例外,<{{intel}}>当决策、决定完成后,此前处于调查、讨论、处理中的信息即不再是过程性信息,.如果公开的需要大于不公开的需要,就应当公开。
    原告申请的“长城路道路拓宽改造工程建设拆迁中安置申请人经营的佳莹制衣有限公司时所形成的会议讨论意见等相关材料”也就是有关制衣厂安置信息的会议纪要,时隔9年,.此材料早已处于确定的实施终了的阶段,被告理应公开.
    综上所述,被告在原告依法对其当主动公开而未公开的政府信息提出公开的申请后,认为原告所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明显缺乏证据支持,亦无法律、法规依据,严重违反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公民知情权的保障规定和要求其承担的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系具体行政行为违法。<{{intel}}>

▲南京市律师以案说法:保证责任
    关于被告张某担保是否属于职务行为,被告某个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的争议.
    从现有证据也能看出,原告与被告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常年有业务来往,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李某与张某彼此熟知;知道被告张某是被告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唯一执行董事和总经理;.张某与被告王某也认识多年,被告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曾经给被告某转包红星一牧场风电场二期49.5MWP项目(风电基础)与思甜东汇集站项目。
    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李某与被告王某要求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被告某钢材购销合同的担保人。当时,张某,李某,王某书面明确约定了保证的范围是王某为钢材签收人(工地材料签收人均为案外人刘某)的钢材,<{{intel}}>张某负责从上述项目的发包方处结算钢材款.
    因公司公章因用于资质升级,工商变更登记不在办公室,张某对此给李与F某某行了说明,李与王坚持让张某先签字.。张某在口头约定保证范围的情况下签了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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