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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抵销的效力 债务抵销的效力主要有: 1、双方债权的消灭。双方债权额相同时,其互享的债权或互负的债务全部归于消灭;双方债权额不同时,就其相等额而消灭。 2、债权债务关系溯及到最初适于抵销时按双方债权能相互抵销的数额而消灭。抵销的溯及力主要表现在:1)自得为抵销时起,就消灭了债务,不再发生支付利息的债务;2)自得为抵销时起,不再发生迟延责任;3)得抵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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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抵销须具备的要件 债务抵销必须具备一定的要件才能生效。 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抵销系以在对等额内使双方债权消灭为目的,故以双方债权的存在为必要前提。抵销权的产生,在于当事人对于对方既负有债务,同时又享有债权。只有债务而无债权,或者只有债权而无债务,均不发生抵销问题。 2、双方债务的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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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免除的方法和效力 债务免除的方法为: 1、免除应由债权人向债务人以意思表示为之。向第三人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发生免除的法律效力。免除的意思表示构成法律行为。因此,民法关于法律行为的规定适用于免除。免除得由债权人的代理为之,也可以附条件或期限。 2、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免除为单独行为,自向债务人或其代理人表示后,即产生债务消灭的效果。因此,一旦债权人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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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免除的法律特征 1、免除为单独行为。 2、免除为债权人处分债权的行为。首先,免除为债权人抛弃其债权的意思表示,如其内容不属于对其债权的抛弃的,则不是免除;其次,既然免除为债权人处分债权的行为,因而免除人应当具有处分该项权利的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得为免除行为。无处分权时,也不发生免除效力。 3、免除为无因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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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些情况下当事人的解除权消灭 合同法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当事人的解除权消灭: 第一,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二,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