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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口刑事辩护律师为当事人提供刑事辩护、刑事诉讼、取保候审等法律服务。为您提供专业的刑事辩护服务,解决经济犯罪、诈骗罪、受贿、毒品、故意伤害等刑事纠纷,代理受害人申请刑事附带民诉,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擅长:刑事诉讼、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等刑事案件代理,提供专业的刑事法律咨询。

★浦口刑事辩护律师谈取保候审的程序
    1、取保候审的申请。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申请取保候审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取保候审的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人民.在接到取保候审的申请书后,应当在7天之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当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人民...批准,并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和《执行取保候审通知书》,并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
    对不符合取保候审法定条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审。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除此之外,司法机关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自行决定取保候审.
    3、取保候审的执行.
    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执行时,应当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读《取保候审决定书》,并令其签名或盖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取保候审期间届满以后,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将保证金退还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保证人解除担保.
    4、取保候审的期限.
    人民.、人民.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在人民.二审期间,犯罪嫌疑人羁押期已经超过一审.所判处的有期徒刑的,也适用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浦口刑事辩护律师谈刑事起诉程序
    刑事诉讼中的起诉,指享有控诉权的国家机关和公民,依法向.提起诉讼,请求.对指控的内容进行审判,以确定被告人刑事责任并依法予以刑事制裁的诉讼活动.
    在刑事起诉程序中,依据起诉主体的不同可以将起诉分为公诉和自诉两种。所谓公诉,是指人民.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向人民.提出控告,要求.通过审判确定犯罪事实、惩罚犯罪人的诉讼活动。自诉是指刑事案件中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向.直接提起的刑事诉讼。
    人民.审理的各种案件,是以公诉机关或者当事人的起诉为前提,如果没有人起诉,.对任何案件都不主动审理。.如果接受起诉,同意进行审理,称为受理.。起诉的成立,标志诉讼中审判程序开始。

★浦口刑事辩护律师谈虚假破产罪的立案标准
    虚假破产罪和妨害清算罪一样,都是结果犯,没有造成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危害结果,不会引发刑事风险。至于到达什么程度为“严重损害”,刑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均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在相关司法解释作出规定之前,笔者认为虚假破产罪的立案标准可以参照妨害清算罪的标准,即行为人虚假破产的行为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浦口刑事辩护律师谈假冒专利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的规定,本罪属于情节犯,只有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引发刑事风险.。根据2004年12月8日《关于审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4条的规定,假冒他人专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1)非法经营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2)“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3)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以上是个人犯罪的立案标准,如果单位要构成本罪,必须达到上述标准的三倍。
    早在2001年4月18日颁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64条也对本罪的立案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2)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假冒他人专利,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假冒他人专利的;(4)造成恶劣影响的.
    《解释》和《规定》都对假冒专利罪立案标准作出了规定,但由于《解释》发布在后,又是专门针对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案件所颁布的司法解释,因此,《规定》与《解释》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应当以《解释》为准。

★浦口刑事辩护律师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的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能引发本罪的刑事风险。关于“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2004年12月8日《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已经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即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个人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单位销售金额在1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早在2001年4月18日颁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也对本罪的立案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个人销售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销售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由此可见,《规定》规定的立案标准远高于《解释》,两者发生抵触。但由于《解释》发布在后,又是专门针对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颁布的司法解释,因此,《规定》与《解释》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应当以《解释》为准。这意味着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门槛变低了,刑事风险相应提高了.
    上述立案标准中有几个概念需要明确:“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所得收入”,是指在假冒注册商标商品销售出去以后已经收到的货款金额;“应得收入”,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虽然没有实际收到货款,但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或者口头约定,将来会收到的货款金额。

★浦口刑事辩护律师谈虚假广告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刑法的规定,本罪是情节犯,虚假广告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最高人民.、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情节严重”的标准:
     (1)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给消费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4)造成人身伤残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浦口刑事辩护律师谈强迫交易罪中的“情节严重”亟待明确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可见,“情节严重”是强迫交易罪必要的客观要件.
    浦口刑事辩护律师认为,对强迫交易罪中的“情节严重”应尽快作出司法解释,对以下问题应作出明确规定:1、“情节严重”究竟应涵盖哪些法律事实?这些法律事实是怎样的..?司法实践中具备哪种或哪几种情形才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2、对强迫的暴力程度、后果的轻重程度、强迫交易额的大小、强迫交易的次数和人数等有关情节究竟该如何规定,才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笔者认为,所谓“情节严重”,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指以强迫交易手段所提供的服务或出售的商品质量低劣的;强行索要的价格明显超出合理价格且数额较大的;多次或向多人实行强迫交易的;造成被强迫者人身伤害的(仅限于轻伤,如果超出轻伤的程度,即造成了重伤或者死亡的结果,则应按相关的犯罪论处);由于强行交易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等等。

★浦口刑事辩护律师谈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1)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的,可以直接作为宣告刑;但被告人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减轻处罚时,一般应在相应的法定最低刑以下的下一个法定刑幅度处罚,但在下一个法定刑幅度处罚仍然过重的,可以在再下一个法定刑幅度处罚,但不得因具有数个减轻处罚情节而免除处罚。
    【浦口刑事辩护律师核心提示】:被告人即使拥有多个减轻处罚的情节人民.也不得给予免除处罚。
    (2)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低于法定最低刑的,如果有减轻处罚情节,可以直接作为宣告刑;如果只有从轻处罚情节,没有减轻处罚情节的,以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根据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核准的除外.
    【浦口刑事辩护律师核心提示】:减轻处罚与从轻处罚的区别是,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对行为人适用较轻种类或者较小幅度的处罚,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的最轻处罚种类和最小处罚幅度以下给予处罚。
   (3)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高于法定最高刑的,不能加重处罚,可以法定最高刑为宣告刑。
    【浦口刑事辩护律师核心提示】:限制加重原则的体现.
    (4)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六个月以下的,可依法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单处附加刑.
    (5)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二十年以上的,综合全案考虑依法确定是否适用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6)综合全案考虑,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确属罪刑不相适应的,可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宣告刑。

★浦口刑事辩护律师谈举证
    在法庭上举证,是控辩双方借用证词和物证进行口语表达,以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为了便于理解我们这里以控方如何通过举证来强化指控:
    控方举证至少要处理好以下四个..:
    1、处理好节录宣读案卷笔录与同一事实前后连贯的..;
    不能顾此失彼,显现矛盾;对于无法避免的矛盾,亦应宣读.
    2、处理案卷中被告人供述与被告人当庭翻供的..;
    要针对被告人翻供,摘要宣读被告人、证人已供,已证的二个以上证词,以否定被告人翻供.
     3、处理好言词证据与书证、物证的..;
    言词证据要能反映书证和物证的事实,以证明书证和物证是言词证据的客观反映。
    4、处理好各项证据的..,已达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
    处理好言词证据、书证、物证与现场勘验笔录、司法鉴定材料、实验笔录、辨认笔录等其它证明材料的..,做到以纲带目,纲举目张,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
    举证完毕后,要对在法庭上所举证据进行归纳,说明所举证据的种类、数量、质量,进一步强调证据的客观性、一致性、连贯性,以强化指控.

★浦口刑事辩护律师谈控方举证方法的具体确定
     (一)对于一名被告人有一起犯罪事实或案情比较简单的案件,可以按照下列顺序逐一举证:
     1、宣读被告人供述;
     2、宣读被害人陈述;
     3、要求证人到庭作证或宣读未出庭的证人证言;
     4、出示物证、书证;
     5、宣读勘验笔录、检查笔录、鉴定结论;
     6、播放视听资料。
     逐一举证时也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上述顺序作出调整。
    (二)对于一名被告人有数起犯罪事实的案件,可以以每一起犯罪事实为单元,将证明犯罪事实成立的证据分组举证或逐一举证。其中,涉及每起犯罪中量刑情节的证据,应当在对该起犯罪事实举证中出示;涉及全案综合量刑情节的证据,应当在全案的最后出示。
    (三)对于数名被告人有一起犯罪事实的案件,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地位及情节,一般先出示证明主犯犯罪事实的证据,再出示证明从犯犯罪事实的证据.
    (四)对于数名被告人有数起犯罪事实的案件,可以采用不同的分组方法和举证顺序,或者按照作案时间的先后顺序,或者以主犯参与的犯罪事实为主线,或者以参与人数的多少为标准,参照本节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举证方法综合举证。
在办理本类案件时,应注意区分犯罪集团的犯罪行为、一般.同犯罪行为和个别成员的犯罪行为,并分别进行举证。
    (五)对于单位犯罪案件,应先出示证明单位构成犯罪的证据,再出示对其负责的单位管理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证据。对于指控被告单位犯罪与指控单位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犯罪的同一份证据可重复出示,但重复出示时仅予以说明即可。

★浦口刑事辩护律师谈刑法“法益维护说”
    一种行为之所以称其为“犯罪行为”,是因为其具有社会危害性.。这种危害性从“法益维护说”来讲,实质是某种行为侵犯了法律所要保护的某种权益。盗窃罪侵犯的仅仅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职务侵占罪侵犯的是双重法益—单位财产所有权以及信赖利益。后者“信赖利益的破坏”是区分此罪彼罪的关键,也是职务类犯罪重点损伤的法益。从人性和社会发展来讲,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必定受到滋生的文化土壤的影响,并贯穿法律发展和适用的始终。  民族一贯主张“天下之性,人为贵”,倡导相互信任的“和谐之美”.。在开放自由的市场经济环境下,职务侵占罪对于建立在诚信基础上的单位与个人之间的“信赖利益”的破坏,从法益角度讲更为严重。
    职务侵占罪客观上必须有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侵占行为,而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转移给行为人所投资公司占有不符合刑法对侵占罪“非法占为己有”的要求,同时还存在法律上的其他障碍。首先,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企业法人,依法享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法人地位,并同时具有以下三个独特属性:一是有独立的财产;二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商事权利;三是能独立承担民事、商事责任.。公司所具有的这三个特征也意味着公司股东一旦将自己的投资财产投入并转移给公司,就丧失了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从而取得股权,而公司则对股东投入的财产享有完全的、独立的法人财产权。那么,虽然占A公司95%股权的股东廖某就A公司的非法获利从中可以获得较多利益,但基于法律对法人独立地位和独立财产权的规定,并不能将A公司的非法获利等同于股东廖某非法获利。其次,“非法占为己有”在学理解释上包括本人占有、第三人占有或本人和第三人.同占有,但该“第三人”一般指自然人,是否包括法人,在学理解释中存在较大争议,基于此,认定“第三人占有”包括法人存在疑虑。

★浦口刑事辩护律师谈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的区别
    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存在密切的..,从立法过程上看,职务侵占罪由贪污罪分化而来.
    从犯罪构成上看,两者的相同点是:⑴主观上均由故意构成.。⑵客观方面都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⑶在行为上都表现为盗窃、骗取、侵吞或其他非法手段占有公.财物的行为.。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为:⑴犯罪主体不同,这是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最主要、最本质的区别,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非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⑵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犯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其犯罪对象是本单位的财物,从所有制性质上看,可以是公.财物,也可能是非公.财物.。而贪污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双重客体,它既侵犯了公.财产的所有权,也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法性,其犯罪对象仅限于公.财产.。⑶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和法定刑不同.。职务侵占犯罪的数额规定高于贪污罪。依照《解释》的规定,职务侵占罪以“5000-20000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贪污罪一般以5000元作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对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也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在法定刑上,职务侵占罪的法定最高刑为十五年有期徒刑,而贪污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这与我国“从严治吏”的刑事政策也是相吻合的.

★浦口刑事辩护律师谈合同诈骗罪:
    正确界定“合同”一词,应从这样几个因素入手:
    (1)从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性质来看,合同诈骗罪之“合同”,必须是能够体现市场经济..的.。大凡与这种社会..无关的各种“合同”、“协议”,如婚姻、收养、扶养、监护等身份..的协议,不在该“合同”之列。
    (2)在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考虑惩治犯罪的  需要。虽然合同诈骗罪之“合同”渊源上为经济合同,但立法渊源不应影响刑法的目的解释。换言之,只要除利用经济合同外,还可能有利用其他“合同”进行诈骗且足以扰乱市场秩序,而在刑法上将之解释为合同诈骗罪又具有“可预测性”的,这些可利用的合同原则上都属于合同诈骗之“合同”。
    (3)考虑定罪证据的客观可见性。由于罪刑法定原则决定,在合同诈骗罪的认定中,需要能够证明被告人所利用“合同”的存在的证据是最起码的要求.。而在总体上,合同具有各种各样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公证形式、见证形式)。不同形式的合同,在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具有举证难易程度的差异。因此,从证据的客观可见性要求来说,口头合同一般不应成为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但因为口头合同也是合同法确认的一种合法形式,如果被告人的诈骗行为发生在经济往来过程中,所利用的口头合同符合合同诈骗罪之合同要素,且通过签订、履行口头合同过程而骗取财物的,亦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但应从严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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