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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法律定性 一种观点认为,承运人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违反了有关国际公约和国内《海商法》的规定,而违反法定义务致人损害的即为侵权;一种观点认为,提单产生于国际货物运输合同,是承、托运人双方建立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承运人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是一种合同义务,因此,无正本提单交货是一种违约行为。在我国,关于民事责任(或称民事请求权)的竞争问题,经历了一个从学理讨论到立法确认的漫长过程。《合同法》之前,该问题基本上停留在学术研究的层面,虽然《海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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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上承运人的法律身份确定 承运人的识别,首先从提单上的记载来判断。依《1993年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承运人的名称必须出现在提单中,提单上关于承运人的记载有三处:提单正面抬头印刷的运输公司的名称、标志;提单正面右下角的签名;背面“承运人识别条款”和“光船租船”条款。 首先,实践中不管是外国或我国,法院都很少完全依靠提单上印刷的公司名称来确定承运人。因为在提单的管理还不太严密的今天,承运人签发的可能是自己的标准提单,也可能是实际承运人的标准提单,或是某航运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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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保函的法律效力 在民法意义上,保函是一种保证合同。副本提单下的提货保函是出具人与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之间保证赔偿的协议。它规定了承运人与出具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保函提货下,对提货人是一种责任,保证赔偿因未凭正本提单提货而给承运人造成的损失;对承运人则为一种风险转移,当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放货而造成他人损失时,承运人可以借助保函将风险和责任转移至出具人身上。 保函的效力范围只限于保函的当事人,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即正本提单持有人向承运人提货时,承运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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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押汇的定义 进出口押汇,一般是指在不同国家的进出口商之间的交易中,A国出口商以其所开的汇票,连同货物的提单、保险单以及发票等全部有关单据为担保,向银行押借款项,而由银行持全部单据到期向B国进口商收回贷款本息的贸易融资业务活动。 进出口押汇,依据承做押汇业务的银行(押汇行)所处地理位置的不同,可以分为出口押汇和进口押汇。由出口商所在地银行承做的押汇为出口押汇,由进口商所在地银行承做的押汇为进口押汇。依据银行办理押汇业务时有无凭信,还可以把押汇分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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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单信用证中提单欺诈的法律风险 跟单信用证是信用证的一种,是指银行有条件的付款保证,它是银行应买卖合同中买方的要求开具一张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在卖方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包括提单在内的装运单据后,先向卖方支付货款,然后再向买方追偿。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信用证方式属于银行信用,即由开证行出面对出口商承担付款责任,而且负第一性付款责任。根据这一特点,出口商发货后,不是向其与签订合同的进口商收款,而是向开证行或其授权的银行收款。但如出现开证行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