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劳动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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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劳动律师处理公司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员工辞退辞职、养老和工伤纠纷、非因工死亡、非法用工、工资和加班工资、劳动福利等劳资纠纷案件,宣传劳动法律法规,帮助劳动者维护劳动权益,指导用人单位防范劳动用工法律风险。 ◇南京劳动律师业务范围: A.劳动者: 1、代理劳动者处理各种劳动纠纷; 2、代理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 3、代理劳动者向劳动监察投诉; 4、代理劳动者向.提起诉讼,调解、和解等; 5、代理劳动者与企业进行工资、福利、规章制度等涉及到劳动者切身权益的磋商谈判; 6、最优辞职设计; 7、南京劳动律师代为申请执行; 8、起草法律文书; 9、其他与劳动者密切相关的法律事务.。 B.用人单位 1、劳动合同日常管理; 2、规章制度合规性审核; 3、起草修改企业规范性文件,合理规避劳动用工风险; 4、劳动用工筹划,降低用工成本; 5、法律事务咨询; 6、法律文书起草、修改; 7、提供法律意见书、对外发放律师函; 8、代理劳动争议仲裁、诉讼; 9、劳动管理流程规范; 10、其他与企业劳动管理密切相关的法律事务.。 ◇南京劳动律师公司专项法律服务: (一)公司各类合同管理法律服务 1、结合公司实际修改合同管理制度.。合同制度主要包括:合同签订管理(重大合同签订事先调查相关资信)、合同履行管理、合同支付管理、合同验收管理、合同解除与终止管理、合同审批权限、合同基本信息维护、合同变更管理、合同履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例会交流制度、考核管理制度等。 2、南京劳动律师参与专业合同审查和合同签订过程协商谈判.。 3、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发函催告、督促,对对方的违约行为及时收集固定相关证据。 4、公司管理人员和销售人员、采购人员的合同法理论和实务的培训。 5、协助参加国家工商总局、省、市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评审,创建国家重合同守信用企业。 6、其他涉及合同日常法律咨询和定期对公司提供法律服务.。 (二)公司劳动人事管理与公司规章制度建设、劳动争议处理法律服务 1、为公司提供最新《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及最高人民.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法律讲座.。 2、为公司修改劳动合同文本、商业秘密保护和竞业禁止协议,廉洁从业协议,提供劳动人事制度管理和员工手册修改法律服务。 律师为公司起草、修改和审查规章制度,帮助公司建立健全各类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建立制定企业有关用工、工资分配、福利保险等方面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劳动纪律。 A、重点之一:员工惩戒管理的可操作性,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企业解除员工合同更多要依靠对员工惩戒管理规定。 B、重点之一:考勤管理制度(特别提醒公司注意<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关于考勤的硬性规定)和加班管理制度法律专业性的修改和完善,要使公司避免高风险和集体性的劳动争议的发生。 3、为公司全面修订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法》及实施条例已正式施行,因此,必须全面修订公司的规章制度,在劳动合同法的框架下制作出符合本公司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条款要全部进行修订,如果现在还在使用老版本的制度,将给用人单位带来很大的风险,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这和以往的法律相比对规章制度的合法性要求严格了许多.。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履行法定程序.。南京劳动律师建议流程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公示告知。因此,考虑组建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并保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协商的书面证据。 4、为公司提供劳动者入职管理服务。 (1)、入职审查的导入和适用。 (2)、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告知义务的新规定以及对劳动合同效力的影响。 5、劳动法律信息提供.。 南京劳动律师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劳动人事新法规和规章,提供劳动人事政策、劳动人事法律法规咨询。为聘请方培训劳动人事管理人员劳动法律知识,为聘请方做好社会保障相关内容的指导和法律咨询.。 6、日常劳动合同和劳动法律事务管理。 7、南京劳动律师代理聘请方全权处理劳动仲裁与诉讼法律服务。 (1)劳动仲裁与诉讼日常咨询和个案咨询,为公司提供..的解决方案.。代表公司与员工进行相关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专业谈判; (2)代理公司与员工发生的劳动仲裁案件和劳动诉讼一审与二审案件,收集、调取和向.提交证据,参加法庭辩论,提交代理词,积极全面应诉取得良好的案件判决结果; (3)代理公司协调处理相关劳动行政处罚案件,以及劳动行政复议和劳动行政诉讼。 (三)公司设立、兼并、重组法律服务 1、(新设公司法律服务)新设分公司和子公司,协助完成各类工商登记和各种审批手续,对相关设立出具法律意见书,协助理顺各种股权..。 2、(兼并重组法律服务)调查被重组兼并公司基本情况,对重组行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指导完成各种法律文书的制订和相关行政变更登记手续。 3、(资产转让与项目投资法律服务)协助完成各种资产的清理评估,参与资产转让的谈判,草拟相关法律文书,办理对外投资前期尽职调查、出具法律意见书、协助公司相关部门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 4、(民商事诉讼与仲裁代理服务)全面代理公司发展及重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法律诉讼纠纷。 5、(重大合同起草法律服务)帮助制订和审查各种股权转让合同和收购合同、委托持股合同等。 6、(公司法律治理服务)参与公司组织设计、法人治理结构、企业融资(项目融资、结构融资)设计、产业发展法律筹划、项目投资法律服务。 7、(公司日常文件法务管理服务)协助完成各种有效会议纪要和工作记录,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具有法律效力的会议,制作各种会议法律文件记录;协助保证董事会、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和会议过程内容及程序的合法性.。 8、(选聘其他服务机构)协助公司聘请各类中介服务机构.。 9、(公司法培训服务)及时提供相关最新法律法规及新《公司法》培训.。 10、(股权转让法律服务)为公司股东股权转让提供全过程的法律服务。 11、(公司法律制度建设)帮助建立健全股东会会议制度、董事会工作制度、总经理工作制度。 12、(公司法律案件代理)对相关股权纠纷、确权纠纷、侵犯股权及财产权行为代表公司诉讼。 13、其他公司法律相关的法律事务.。 (四)公司应收账款、不良债权催收法律服务 南京劳动律师对公司形成的不良应收债权,进行电话、律师函催收,对经调查和了解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途径收回债权的,全程代理诉讼回收债权.。 (五)公司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1、为公司提供知识产权专业法律培训。 2、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案件诉讼法律服务。 3、知识产权非诉讼法律服务.。 (六)公司涉及基础建设法律服务 南京劳动律师为公司提供各类涉及基础建设合同审查、工程法律管理和案件纠纷代理工作,为公司在涉及基础建设方面预防各类纠纷的发生.。 (七)公司涉及房产和土地法律服务为公司提供涉及房产转让、土地等各合同审查、法律意见和案件代理工作,为公司在涉及房产和土地方面预防各类纠纷的发生。 (八)公司涉及税务法律、银行法律与票据法律方面服务 (九)公司涉及行政处罚与行政诉讼法律服务 (十)公司涉及经济刑事与职务犯罪预防法律服务 (十一)民商事诉讼与仲裁案件代理服务 1、全面代理公司处理各种民事、经济、行政案件.。 2、代理各类商事仲裁案件,在整个过程中全面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3、协助公司协调与司法审判机关的公....。 (十二)企业资信调查业务法律服务 (十三)公司日常工作的法律咨询、相关最新法律信息的提供 南京劳动律师为公司日常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法律文件及时提供法律咨询,定期向公司提供产业相关的法律法规,立法动态等,对重要相关新法律及时提供培训和讲座。 ◇南京劳动律师介绍劳动合同谈判、签订的经验和技巧。 1、审查违约条款:除了《劳动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以外,对违约行为通常是通过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条款来约束的。因此,劳动合同中关于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条款十分重要,能直接决定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后果。实践中比较常见的违约金类型主要有3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违约金、违反培训协议的违约金和违纪、失职造成经济损失的违约金.。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中相关条款应当包括对违约的情形、赔偿的范围、处罚的方式、违约金的计算方法、违约金的数额等内容作出明确约定,才不容易引发争议。对于劳动者来说,在就业签订劳动合同时,务必要注意到有关违约责任是否合法、公平,并结合考虑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避免日后无力承担巨额赔偿金而陷入困境;对于用人单位来说,也应当注意避免违约赔偿金额过高或过低,做到责任对等,权义一致。 2、 审查工资、补助和奖金条款:此类条款涉及到劳动者的经济权利。关于劳动合同中的工资金额,不仅是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也是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等的计算依据,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在约定工资数额时应当尽量争取把数额写清楚,以免在仲裁、诉讼时无法举证而导致权益受损.。关于年终奖金、出差补助、交通报销之类并不是法律强制规定发放的,所以劳动者应当要求在劳动合同做出明确约定,不要轻信口头承诺,否则引发纠纷时经常会处在无法举证的被动地位。 3、审查商业秘密和禁业条款:目前越来越多的用人单位开始重视商业秘密保护,在录用一些关键岗位的人员时均要求签订保密条款、竞业限制条款等。这类条款对劳动者而言,意味着加重自身义务,可能因此限制了择业自由和发展空间.。应当注意的是,劳动者一旦违反,不仅涉及劳动法上的责任,还可能负上民法、刑法上的责任。因此,劳动者在签署此类条款时,一定要慎重考虑。关于保密条款,劳动者应当审查保密主体、保密范围、保密周期和泄密责任等几项内容。关于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应当审查禁业补偿费、禁业年限和范围、违约责任以及违约金计算方式等几项内容。就笔者日常接触的来说,补偿费一般不低于本人原来工资的50%,禁业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 4、审查培训条款:虽然用人单位有义务培训、提高劳动者的技能,但由于员工流动必然造成用人单位的资源损失,因此很多单位都规定培训不是免费的,涉及到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培训费如何赔偿的问题也有必要作详细介绍。近几年,因劳动者跳槽而赔偿培训费的案例越来越多,由于用人单位持有培训协议或劳动合同中有培训条款,因此劳动者最终被判令支付培训费在所难免.。审查培训条款最关键看培训内容、服务期、培训费金额和赔偿计算方式等几个内容。对此,劳动者具体可以参考原劳动部的规定:“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具体支付方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职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双方对递减计算方式已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以上几点经验技巧是签订劳动合同时比较重要的,其它有关工作时间、社会保险、休息休假和劳动保护等内容,由于法律法规有比较明确的强制性规定,反倒不用花太多心思去琢磨,劳资双方发生纠纷时直接引用相应的规定作为处理依据就可以了.。总之,南京劳动律师建议,签订劳动合同不是一件小事,应当了解一些劳动法方面的规定,在谈判、签订劳动合同条款的时候不可以粗心大意,否则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很容易吃亏.。遇到一些签“空白合同”或者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应该更加小心了.。 ◇南京劳动律师谈工伤的主体是什么?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的主体必须是企业的员工、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农村承包户的人员发生伤亡,虽然单位或雇主均需承担相应责任,一般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对此,应注意两点.。 一是劳动者(员工或雇工)必须与单位存在合法的劳动..,才可以认定为工伤。这种劳动..表现在合法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或事实上的劳动支出和劳动报酬,相应地,它要求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和经营且拥有招聘员工的资质,如没有营业执照或开办资质,其与劳动者签订的合同自然无效,同样,如果参加劳动者尚不足16周岁或其他不适宜劳动情形,双方之间也不可能存在合法劳动..,发生伤亡的,只能按照一般劳动纠纷程序或人身损害赔偿处理,不存在工伤鉴定的问题。 二是劳动..的成立,并不限于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与工作时间的长短也无必然联系,在试用期内或者刚刚开始工作造成伤亡的劳动者仍有权主张工伤。 ◇南京劳动律师谈劳动争议仲裁被撤诉怎么办?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就劳动争议案件决定受理后,如果当事人接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则按撤诉(于申诉人一方而言).。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接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可以缺席裁决。 由上规定,南京劳动律师认为,按撤诉处理的适用情况必须符合下列几个条件: (一)所针对的对象只能是申诉人.。 (二)申诉人必须是已经接到书面开庭通知。 (三)申诉人不到庭没有正当理由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 综上,你看看自己是不是符合以上的条件,只有符合了劳动争议仲裁才被撤诉的。 ◇南京劳动律师谈工伤如何认定 《工伤认定办法》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规定》指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的有效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决定包括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和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的认定决定。 南京劳动律师提示:当工伤事故发生后,雇员可以依法要求雇主承担相应的赔偿 责任,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雇佣..的确定依据的是雇员究竟为谁提供劳务、同时又是由谁支付报酬来确定的,而不是去看到底是谁在其中获益.。尤其是在这种承揽..中,真正的雇主是工程的承揽人,而不是工程的最终收益人。同时,南京劳动律师还要提醒广大雇员,当事故发生后,如果自己受到损害,一定要遵循相应的就诊原则,不要轻易到外地就医,除非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必须这么做,此外,还要注意收集治疗过程中 相关费用的依据,以供将来确定赔偿的具体数额。 ◇南京劳动律师谈劳动仲裁一裁终局的除外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有除外规定,即“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所谓“本法另有规定”有这样几层含义:其一,本条的适用条件只受“本法另有规定”的限制,即《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的限制,不受其他法律规定的限制,比如,《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和《劳动法》规定的限制。其二,“本法另有规定”是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其他规定排除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适用或者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另有规定的情形一旦出现裁决书不是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而是在符合另有规定的条件时生效。其三,“本法另有规定”主要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起诉讼.。”依据本条,劳动者一旦提起诉讼且为人民.受理的,该仲裁裁决即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本条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除外”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起诉讼。”撤销仲裁裁决是对一裁终局的司法监督措施和用人单位的司法救济途径,其目的是为了确保仲裁裁决的合法性和正确性.。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且为人民.受理的,仲裁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本条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除外”规定。 ◇南京劳动律师谈劳动仲裁是否可以直接起诉? 在一些特殊情形下,解决劳动争议也并不是一定要经过仲裁的。 首先,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受理仲裁申请的情形,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提起诉讼。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9条规定,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确属劳动争议的,人民.应当受理;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主管的其他案件,也应当依法受理。 其次,以欠条为直接依据的劳动报酬争议情形,不必经过仲裁也可起诉。有些用人单位,不及时给劳动者发放报酬,而是以白条代替.。针对这种双方权利义务..简单、明确的劳动报酬争议,为了及时让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可以简化程序,没有必要一定要经过仲裁才可起诉。《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3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咨询律师:13305191148(高律师) 18013892489(顾律师) ![]() 微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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