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挪用公款罪律师_挪用公款罪的认定、立案标准、量刑标准、司法解释、成功辩护词等 |
| ||||||||||||||||||||
|
南京挪用公款罪律师解读挪用公款罪的成立条件、立案标准、最新量刑标准、最新司法解释、出庭辩护案例等。 ★遇到刑事犯罪问题,需要咨询律师? 律师热线:13951899110(看守所会见、申请取保候审、从轻缓刑辩护) ▲南京挪用资金罪律师罪名解读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 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南京挪用资金罪律师谈公款的范围 挪用公款罪所指公款包括:国有财产的所有权、劳动群众集体财产的所有权、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专项基金的财产的所有权、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运输中的私人财产的所有权、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非国有单位资金的所有权、非国有金融机构中客户资金的所有权,其中,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既包括当然的公.资金款项,也包括拟定的公.资金款项。 ▲南京挪用资金罪律师谈挪用公款的目的: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这里所说的非法活动是指挪用公款供个人或他人进行走私、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 2、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并且数额较大的.。 3、挪用公款归个人用于上述非法活动、营利活动以外的用途,并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南京挪用资金罪律师以案说法-- 吴某某、赵某安挪用的75万元根本不属于国有资金,不属于公款,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根据卷宗显示6月4日吴某某向经济技术开发区九州路办事处大赉店村委会出具的借条显示是予借人才公寓征地款附着物款150万元。主管人批准是赵某安签字。这说明该款是从大赉店村村委会的账户上转给吴某某的,而不是起诉方指控的从办事处转给吴某某的。该款要么属于大赉店村的集体财产,要么属于被征地户的个人财产。根本不能认定为国有财产。因为根据法律规定,财产所有权是从交付时进行转移,既然在大赉店村的账户上,那么显然不属于国有财产,不属于公款。卷宗中,6月4日的借据可以反映是从大赉店村的账户上取出的150万而不是从办事处的账户上取出的,并且主管人批准是赵某安签的字,而没有办事处的领导签字,这就充分说明是大赉店村的款项,否则不可能只有赵某安签字就可以取出。而且根据赵某安、吴某某的供述,特别是从李某学、马某的笔录可以证实九州路办事处实行的是村账乡管制度,那么在办事处拿钱并不意味着就是办事处的钱,而且区财政局已将征地补偿资金直接拨付到了会计站代管的被征地村的村帐上,这就进一步证明了吴某某所借的款项是从村委会的账上借出的,要么属于村集体的财产,要么属于村委会代管的被征地农户的款项,所以不属于国有资金和国有财产,不够构成挪用公款罪。 ▲南京挪用资金罪律师以案说法--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首先,徐某称7月至今村集体的帐并未做完(职务侵占108万第8页),他手里现在还有未上账的收入和未下账的支出,既然连账都没做完,又怎么能认定是徐某挪用了这546733元资金呢? 其次,通过阅卷我们发现,县农经站查封顺某村账务后就一直未解除查封(挪用资金第3页),这就直接导致了顺道村20至今财务制度的不健全,而这种财务制度不健全并非徐某等人故意造成的,也就是说徐某等人在主观上并没有以非法篡改村账务而达到其非法挪用的目的.。 再次,案卷中徐某称其替村里还了师某某80万元欠款(挪用资金第84页),并在证据交换中复制到师某某打给徐某80万元的收据日期是在1月28日(挪用资金45万元刑事侦查卷正二卷第147页),而某某县人民.的起诉书中对徐某挪用资金546733元的指控是截至到2月16日,被告人徐某替村委会还师某某80万元欠款理应在侦查阶段中将546733元核减,却没看到侦查机关核实这部分还款,也相应未算入被告人徐某为村集体的支出.。 第四,通过仔细审阅起诉书发现某某县人民.在起诉书中称3月31日,某某县农村经济经营管理站对顺某村207月1日至2月16日货币资金结余情况进行审计,发现出纳余额比会计余额库存缺少2706473.86元,经进一步核实被告人徐某对546733元不能提供开支证据,且不能说明资金去向。但某某县.是2月27日刑事拘留的徐某,既然3月31日才发现的问题,为什么2月27日就刑事拘留了徐某呢?是哪部法律赋予了侦查机关先刑事拘留再调查问题的权利?这显然有问题。 综上,辩护人认为在公诉人对被告人徐某挪用546733元资金的指控不能成立。 ▲南京挪用资金罪律师以案说法--社会危害较小.。 被告人文某挪用单位的公款,虽然数额巨大,但就其所造成的后果,本辩护人认为不是很严重.。检察机关的指控和法庭已经查明,文某挪用公款的主要去向是用来购买福利彩票和体育彩票。福彩和体彩机构是国家政府设立的一个公益机构,隶属于民政系统,发行彩票是国家募集发展福利、体育事业资金的一个手段。被告人文某挪用公款主观上是为了自己中奖获利,获利的目的是为了向学院还款.。但客观上造成的直接后果是把学院的学费转移到了福彩、体彩中心的帐户上,把国家政府的钱从国家的一个口袋倒腾到另一个口袋里了。所以这些钱并没有因为文某的挪用公款的行为而损失,而只是改变了钱款的用途。这与那些挪用公款后做生意亏本而不能偿还的挪用公款案相比,社会危害性要小得多。所以,请法庭在对文某量刑幅度时,应当充分考虑到文某的这种挪用公款后不退还的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因素,以有别于挪用公款后彻底损失掉挪用的公款案件。 ▲南京挪用资金罪律师以案说法--挪用公款 大龙投资的对方是宁凯公司,不是刘某某个人或峰某洁具公司.。 根据检察卷宗提供的工商登记材料证明,宁凯公司是企业法人,根据刑法和立法解释,属于单位,不属于自然人。大龙公司与宁凯公司建材经销部间发生的投资行为,是两个企业法人单位间的经济往来。被告人作为大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基于与宁凯公司建材经销部长期合作..与该公司发生的投资行为,不是与刘某某个人或峰某洁具公司。峰某公司的企业性质与被告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无关,不能以峰某洁具公司是刘某某私人企业,刘某某将大龙公司投资款用于峰某洁具公司,就推定被告人将公款供刘某某个人进行经营活动。因此,不存在被告人将公款提供给刘某某个人使用问题.。 ▲南京挪用资金罪律师以案说法--挪用公款 宁凯公司是建材经营部的法人,经营部的经营行为是法人行为,是法律规定的。根据我国民法、公司法规定,宁凯公司是对外从事经营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主体,建材经营部与宁凯公司的承包..,只是宁凯公司内部的经营形式,并不能改变宁凯公司民事主体性质,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宁凯公司建材经销部是宁凯技工贸公司下设的三个经营单位之一,法人是宁凯公司,刘某某、张达义是分别代表宁凯公司和大龙公司签订投资协议的,二人只是经手人。早在宁凯公司成立时,被告人就代表总装公司与宁凯公司内设的建材经销部发生经济合作..。并使总装公司取得较好的经济收益,往来中,宁凯公司及其建材部负责人从未说明建材部是挂靠..,建材部是个人经营单位,总装公司也不会同意与其进行经济联营.。 ▲南京挪用资金罪律师以案说法--挪用公款营利数额小 营利的故意不强、营利数额小、挪用时间短且未影响款项的上交与发放 被告人某某购买理财产品,分别是由亲友和银行工作人员的推动促成的,这与主动为之的挪用营利行为有较大区别;而且涉案款项本来就因单位的原因放在被告人某某个人银行卡上,某某保管的钱本来就有营利性质,理论上也存在风险。无论是银行存款还是理财产品,都有营利性和风险性的特征,两者只有量的不同,并无质的区别。一个是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农行的某某滚是一天的通知存款利息.。 相关款项在代发过程中产生的利息,单位本来也不可能要求代发者返还,也难以计算发给相关权利人。学校要求陈某某代发的三笔款项,本来就是打在某某的个人农行卡里,该银行卡是借记卡,利息按活期存款利息计算,只要数额达到5万元以上,就可免费办理“某某滚”理财卡,相当于一天的通知存款,可每天随时支取,某某在办理理财卡并将款存入时根本没能意识到这是犯罪行为,只是想到不对其代发有任何影响,又可以在存放期间获得较高的利息,是一件两全其美的事。因为10月25日学校将527000元学生住宿费、奖学金等和12月13日将326400元义务兵学费补偿打到他帐户时,时间都是周五,周六周日是双休日,不可能发放,必然有两天存款时间,加上发放的人数众多,且较分散,必然有一发放过程,某某只是利用了发放间歇时间,转存理财卡自动购卖“某某滚”即某某可以随时支取的理财产品。实际没有影响发放,527000元学生住宿费、奖学金在到帐后分两次在两周内发放完毕,住宿费的发放对象涉及285个学生,而且还得利用中午、学生不在上课的时候给学生发放.。 ▲南京挪用资金罪律师以案说法--主体不适格。 首先,根据《XX供电公司乡镇供电所营业工岗位标准》明确记载岗位人员必须具备中专以上文化程度且具有电力工程技术类初级技术职称。本案的被告人仅为初中文化且无任何职称.。xx供电公司及xx供电所均无权破格录用不具备相关资格的被告人为供电所营业员。故被告人仅为清水供电所营业组成员,而非该所正式的营业员.。 其次,《xx供电所人员分工表》明确列明营业组成员被告人为农电工,区别于正式工,主要的工作职责是配合营销员的工作。其虽为供电所营业组的成员,但本身并不具有正式的全民所有制在编员工身份,并不能当然的将营业组成员与正式的在编员工二者混淆概念而等同视之。 最后,xx供电所作为xx供电公司的下属单位,并没有资格聘用正式的电力员工,被告人的工作身份仅仅为xx供电公司招聘的临时性农电工人.。况且xx供电公司作为正规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从被告人在xx供电所工作开始,既未签订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又未按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更没有向有关单位备案,亦为出示任何政府相关的录用员工文件为证。故xx供电公司与被告人补签的农电工劳动合同,即使作为劳动合同,在效力上存在质疑,故被告人并非正式员工。 综上所述,被告人并非xx供电所正式员工,并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诉机关仅凭xx供电公司出具的证明而直接认定被告人具有公职人员的身份,显然依据不足。 ▲南京挪用资金罪律师能为申诉人做什么? 申诉阶段,指被告人对(申诉阶段一般叫申诉人)判决有罪的生效的判决不服,申请原审.或者其上一级.再审的司法程序。 律师尽职代理,能为申诉人提供如下法律服务: 1、会见申诉人,研究案情; 2、调阅案卷材料,全面了解案情,针对生效判决提出申诉思路,并征求申诉人的意见; 3、精心准备申诉材料,在合法的范围内,多方寻求影响,积极立申诉案; 4、进入审理程序以后,律师的提供辩护,帮助申诉人洗去冤屈。.。 ┝咨询律师:13305191148(高律师) 18013892489(顾律师) ![]() 微信咨询
专业律师
┝相关知识: ·南京海事法院积极对接江苏海事局、连云港海事局,推进海事司法多维度协作建设 ·南京市雨花台区看守所最新地址、导航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搬迁新址、电话、地址导航 ·江苏省所有监狱地址、电话、联系方式汇总 ·宿迁市人民检察院举办“检察一日行”活动暨社会各界代表座谈会 员工失踪中止劳动关系是否合法? 员工和企业的劳动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企业不能随意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如果合同未到期,且员工没有过错,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一定的经济赔偿。但我国法院规定在一定的条件下,企业可以中止双方的劳动关系,那员工失踪中止劳动关系是否合法,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一、员工失踪中止劳动关系是否合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中的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劳动合同的,另一方可以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中止或者部分中止履行劳动合同。如企业停产、转产、机构调整、联营,其有关停产、转产、机构调整、联营的期限可以作为劳动合同中. 工伤伤残等级的司法鉴定手续是怎样的? 在实践中,会发生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工伤事故而导致的纠纷。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可能会要由员工作一个工伤伤残等级司法鉴定,以明确受伤职工的受伤情况,并确认赔偿金额。那工伤伤残等级的司法鉴定手续是怎样的?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相关内容,欢迎阅读了解。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规定,申请司法鉴定应遵循以下程序:一、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鉴定的受托从其行业规定。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盗窃罪罚金的数额规定是怎样的? 相信您对小偷并不陌生,小偷的行为十分可恶,但由于偷窃的行为较为轻微,所以并不构成犯罪。但如果偷窃财物的价值较高,达到一定的标准,就会构成盗窃罪。我国法律对盗窃罪的处罚是判处有期徒刑及一定金额的罚金,那盗窃罪罚金的数额规定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一、盗窃罪罚金的数额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于2013年4月4日起施行。 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1000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 劳动者工伤鉴定结果出来以后下一步该做什么? 身体的健康是工作的本钱,除了日常的头疼脑热会影响我们的工作以外,有可能也会在工作过程中因意外或其他原因而受工伤,对于工伤而言,用人单位是需要根据工商鉴定结果对劳动者承担相应责任的,那么对于劳动者来说,工伤鉴定结果出来以后下一步该做什么,详见如下说明:工伤鉴定结果出来以后的流程一、核对鉴定结论看鉴定的结论有没有问题,你要是对鉴定结论(级别)不服或有疑义,可以在受到鉴定结论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结论申请。二、估算赔偿数额工伤鉴定以后,就可以依据鉴定的标准计算. 对盗窃罪共犯处罚是怎样的? 个人偷取他人的财物,如果数额达到一定的标准就会被认定为犯盗窃罪,应承担刑事责任。在实践中,许多偷窃行为都会有不止一个犯罪人员,对于帮助主犯实施偷窃行人的人员,我们称之为共犯。那法律上对盗窃罪共犯处罚是怎样的?我们将通过以下文章为您详细说明。一、对盗窃罪共犯处罚是怎样的?犯盗窃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所谓数额巨大,根据,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千元至2万元以上。这是对主犯的量刑。对中的从犯(帮助犯),应当按照. ·南京律师 ·苏州律师 ·无锡律师 ·常州律师 ·镇江律师 ·扬州律师 ·泰州律师 ·南通律师 ·盐城律师 ·淮安律师 ·宿迁律师 ·徐州律师 ·连云港律师 ·看守所导航 ·看守所导航 >>>更多法律知识 | ||||||||||||||||||||

![]() 顾小东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8013892489 |
![]() |
![]() 高峰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执业16年 |
13305191148 |
![]() |
![]() 卢燕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3814066391 |
![]() |
![]() 王庆磊 律师 |
法学学士 |
13057670467 |
![]() |
| 南京挪用公款罪律师_挪用公款罪的认定、立案标准、量刑标准、司法解释、成功辩护词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