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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离婚律师提供离婚房产分割、无效婚姻、子女抚养等免费法律咨询服。服务范围:南京离婚咨询、子女抚养、离婚诉讼、离婚协议、房屋产权.
    法律服务包括:协议离婚、法院起诉离婚、离婚财产分割、离婚房产分割、离婚孩子抚养权、同居分手财产分割、涉外离婚等法律服务,专业代理离婚咨询、离婚律师的法律相关业务.

★南京离婚律师网律师谈家庭暴力该负什么责任?
  在刑事上,施暴者造成家庭成员轻伤、重伤、死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造成轻伤而受害者有证据证明的,受害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提起诉讼,控告施暴者伤害罪,受害者要提供法医鉴定、受暴证明。如造成重伤或死亡的,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
  在行政上,暴力情节较轻,造成轻微伤害的,受暴者提出要求的,可以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施暴者进行警告、罚款、拘留。
  在民事上,受暴者是无过错方,施暴者是过错方。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过错方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无过错方因受暴付出的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应由过错方赔偿,造成无过错方残疾的,还应负担无过错方残疾补偿金等.。此外,过错方还应赔偿无过错方因此造成的精神损害。无过错方可以在提起刑事诉讼时附带要求赔偿财产损失,也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南京离婚律师网律师:离婚起诉状
  原告:(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被告:(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
  诉讼请求:
  书写自己要求达到的目的,包括:请求判决离婚,孩子的抚养、抚养费的承担,对方抚养时探望权的请求,财产的分割,本人生活困难时请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方式或数额,对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时请求损害赔偿的数额等,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儿子/女儿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元给原告(/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至儿子/女儿年满18周岁止);
  三、夫妻.同财产依法平均分割(/判归原告所有);
  四、被告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元给原告;
  五、被告一次性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元给原告。
  事实和理由:
  事实和理由:陈述结婚、子女出生的具体时间,写明诉讼请求的依据,包括离婚的理由、依据,孩子由谁抚养、抚养费承担、探望方式的理由和依据,财产情况、分割理由及依据。

  南京离婚律师网律师提示,离婚理由:应详细叙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无和好可能的事实和依据,主要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的现状来说明没有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如有法定离婚情形时(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应特别指出。字数根据具体情况酌定,并无限定,但不宜过于繁琐。
  为此,原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你院依法裁决。
  此致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
  具状人:
  年月日

★南京离婚律师网律师提示,离婚起诉书注意:
  离婚起诉书是一份重要的司法文书,它是引起离婚诉讼程序首要的,也是最基本的法律文书。因此不能忽略它的重要性。它应该由最精练的法律语言来撰写,它反映您在本次离婚诉讼中的诉讼目的,以及所依据事实理由及法律支持。南京离婚律师网律师在起草离婚起诉书时,会对整个离婚诉讼进行整体的策划,居于此原因,在离婚诉讼状上的内容就会围绕当事人的诉讼目的展开,哪些内容应该写,哪些内容不应该写上去(改为有可能会在开庭后适当机会提出),都会有一个整体的考虑。

★南京离婚律师网律师谈离婚诉讼
  南京离婚律师的主要业务领域是离婚纠纷及离婚诉讼过程中的所有相关工作.。通过法律途径离婚是困难和复杂的,因为在这个过程中会涉及到很多方面,包括小孩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对此,南京离婚律师网律师致力于在当事人离婚前、离婚中、离婚后,为委托人提供高质量、人性化的法律建议,服务贯穿整个离婚诉讼的全过程.

★南京离婚律师网律师谈调解离婚
  一般来说,大多数的夫妻拥有多年的感情基础,通过协议调解离婚,无论对自己、对方还是小孩来说,都是影响最小的方式。在夫妻协议离婚中,委托具有经验的南京离婚律师网律师作为第三人进行离婚调解,利用法律平息分歧、化解矛盾,可以为当事人节约大量的时间和费用。

★南京离婚律师网律师谈子女抚养
  子女抚养权之争,通常是离婚纠纷中的最热门话题之一,其中涉及到的抚养费,也是非常重要的问题。父母如何.同承担子女的抚养责任,谁适合抚养孩子,谁支付抚养费用,费用多少,这都需要有详细具体的计划安排.。针对以上问题,南京离婚律师可以为你提供法律指导,为你的孩子争取  的福利,同时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南京离婚律师网律师谈抚养变更
  在离婚后,一方或双方抚养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涉及到儿童抚养权和抚养费用的变更,如重大疾病、住址搬迁、家庭暴力、孩子意愿等,只要理由正当,即可申请变更抚养权;失去工作、工作晋升,或孩子教育、医疗需求的变化,也可以影响孩子抚养费的变更。但是这些情况都比较复杂,需要证明变更是确实必要和可行的。

★南京离婚律师网律师谈财产分割
  离婚财产分割,是针对夫妻.同财产的分割.。其中双方经常会产生争议的是夫妻.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认定.。这意味着,夫妻的财产分割是按照公平公正的方式来划分,并不一定是五五平分。保护客户的合法财产权益,是南京离婚律师网律师提供离婚法律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帮助你了解你应得的财产数额范围,保护你的财产权利.

★南京离婚律师网律师谈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是法定继承的对称.。遗嘱继承人继承遗产时,不再受法定继承顺序的限制,而是根据遗嘱的内容继承遗产.。“一碗水难端平”、伪造遗嘱、遗嘱没有效力、对遗嘱不满,很多因素致使产生遗嘱继承纠纷。在任何可能的情况下,南京离婚律师网律师可根据案件的情况,争取你  的合法权益,保证你的继承权利。

★南京离婚律师网律师谈涉外婚姻
  凡涉外婚姻当事人在我国境内结婚或离婚的,都必须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办理。每个国家的风俗、人文、教育都有差异,涉外离婚涉及到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会复杂得多,适用法律不尽相同。南京离婚律师网律师在涉外婚姻方面已经代理过诸多以案说法,当你遇到涉外婚姻纠纷时,可以找南京离婚律师帮助你.

★南京离婚律师网律师谈家庭暴力
  因文化传统因素,我国很多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后,往往会采取隐忍的方式,其实这种方式对自身和小孩的成长来说,都不是  的选择。现在很多妇女协会和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强烈呼吁强制执法,以保护她们的切身安全。在遭遇家庭暴力离婚时,南京离婚律师可以帮助你申请人身保护令,免遭继续被施暴,并为你提出合理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南京离婚律师网律师谈离婚赡养费
  离婚赡养费,也称配偶赡养费。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如果夫妻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与适当帮助.。针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南京离婚律师网律师可以帮助当事人争取暂时的、过度的或永久性质的赡养费支付。

★南京离婚律师网律师谈赡养费变更
  离婚后如某一方发生重大的生活变化,可能会需要对目前的赡养费安排进行更改。如果你在改变或终止赡养费方面和对方发生分歧,需要帮助,南京离婚律师可以为你提供法律指导,为你争取你想要的结果.
  如果你正遭遇婚姻家庭纠纷的困扰,想了解你的案件情况、法律规定以及打官司的胜诉机率,那么抓住机会联系南京离婚律师网律师,将为你提供免费咨询服务!

★南京离婚律师网律师谈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父母子女..的有关规定
  本款主要是指继父母与接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事实上形成了抚养..,即产生类似于拟制血亲..的情况。但这种拟制血亲..又和继父母收养继子女有所不同,它不以解除继子女与其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为前提。根据本条的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婚姻法对父母子女..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层含义:(一)继父母对继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继父母不仅要保证继子女的生活所需,而且要保证继子女能接受正常的教育。对于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继父母,未成年的继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继子女,有要求给付抚养费的权利。(二)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和扶助的义务。在通常情况下,受继父母抚养成人并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应当承担赡养继父母的义务.。继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继父母,有要求继子女支付赡养费的权利。(三)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财产的权利.。我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有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的继父母.。我国最高人民.也曾在1985年《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继子女继承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继父母继承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同时该意见还对已形成抚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或养子女作出了可以代位继承的规定。(四)继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继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继子女对国家、集体或者他人造成损害时,继父母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那么,已形成抚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能否解除?婚姻法对此问题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按照以下原则来处理的:首先,在生父母与继父母的婚姻存续期间,对于尚未成年的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原则上不能解除.。其次,如果继子女已经成年,并与继父母的..恶化,经当事人请求,人民.可以解除他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对于已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继父母,继子女仍有义务承担其生活费用。某.曾处理过一起要求解除继母子权利义务..的案件.。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之父1978年结婚,当时被告仅5岁,即随其父与原告.同生活,但被告结婚后经常辱骂、殴打原告,致使双方..恶化。原告在与被告之父婚姻..存在的情况下,向人民.起诉要求解除与被告的继子女..,并要求被告偿付为其支付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人民.在审理该案时认为,基于原被告双方已形成抚养事实,他们之间既存在姻亲..,也存在抚养..,被告和原告之间已形成的权利和义务..不能自然终止,因此,原告诉请.实质上是解除与被告已形成的权利和义务..,而非纯姻亲..。此案后经人民.调解,原、被告继续维持继母子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此外,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的,可以解除已形成的抚养..。我国最高人民.1993年《关于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与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母抚养。
  在婚姻法修改过程中,有的..提出,现实中继父母对继子女抚养的情况十分复杂,有的情况并非出于继父母和子女的意愿。而我国婚姻法仅以继父母继子女形成抚养..的事实为根据,认为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存在扶养的事实就认定建立起了亲子..,忽视了当事人的意愿。其次,继父母和继子女是否形成了抚养..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容易产生纠纷。所以,有的..提出,只有继父母将继子女收为养子女,建立正式的收养.., 消除与亲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他们之间才按照婚生子女对待,没有形成收养..的,不能因为继父母对继子女进行了抚养就适用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后来考虑到建立收养..必须得到继父母和生父母以及十岁以上儿童的同意,而现实中这三方当事人很难协商一致建立起收养...。同时,我国法律对继子女的规定已经延续了很久,大家对这种规定已经适应,现实中也是按此规定来认定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所以不宜改动。此外,还有一种意见认为,收养..成立五年以上的,才适用父母子女..。后来考虑到现实中收养的情况比较复杂,有的收养..的建立虽未到五年,但这几年是对继子女的成长和接受教育是非常重要的时期,所以,不宜以时间的长短做一刀切的规定。因此,这次修改婚姻法维持了目前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制度,对以上问题没有作出修改.

★南京离婚律师网律师谈甜言蜜语式签订协议的陷阱
    甲乙双方夫妻感情开始出现裂痕,但还没有到反目成仇的地步,此时乙方便开始对甲方进行攻关,不但不再流露对甲方的不满,相反还对甲方关怀倍至,但离婚还是要不离口的。不但与甲方回忆过去的甜美,更为甲方设计离婚后的美景。比如,好合好散啦,将来我们还是朋友啦,不管到什么时候,只要你有困难,我都会像现在这样帮助你啦等等,总之所有能够打动甲方心灵的话都说到了,甲方终于信以为真,最终签订了离婚协议。虽然在这份协议中,甲方在财产问题上没有受到较大的损失,但自己的配偶却远离了自己,一个完好的家庭从此破裂。如此甜言蜜语的陷阱更是难以防范。

★南京离婚律师网律师谈婚后财产约定式协议陷阱
    甲方与乙方因感情出现危机,双方要离婚。然而甲方又担心离婚协议很难被乙方接受,于是便采取了曲线救国的方式,先与对方搞个《婚后财产约定》,在这个大题目下,对财产进行了全面的约定,同时在其中一条中(注意:仅仅是一条)提到如果双方离婚财产将按此约定处理,并一再向乙方表明这只是个约定而以,我们双方也不至于到了离婚的地步。本来乙方是不想离婚的,听到甲方如此说法,便放松了警惕,草率的签了字。签字后不久,甲方便起诉到.,因为该约定中有一条提到:如果双方离婚,财产将按此约定处理。于是在经过一番诉讼后,.判决双方离婚并按照婚后财产约定对双方财产进行了分割.
    在此例中,甲方想与乙方离婚,但面对乙方不原意离婚的局面,甲方便采取了迂回的方式,先于对方搞个财产约定,从该约定上看,似乎还没有到了离婚的地步,事实上甲方也确实没有提到想要离婚,而只是用了个“如果”,但不管怎样,只要这个“如果”不再是假设,而成为了现实,那么对于离婚来说就很容易了。

★南京离婚律师网律师谈婚前财产律师见证:
一、什么是婚前财产律师见证
  婚前财产律师见证是指律师依法对未婚(或者已婚)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债务的范围和权利归属问题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他既包括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的律师见证,还包括夫妻双方在婚后对双方婚前的财产达成的补充认定协议办理律师见证。这对于预防婚姻纠纷、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有巨大保障。
二、 做婚前财产律师见证一般过程和准备
1、 准备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证明材料,如房产证、存折、股权证明、股票等。
2、 委托人与律师签订委托见证合同。
3、律师审查财产真实性,如核对身份、存折、合适房产证有无抵押等。
4、 律师现场告知当事人签订婚前财产律师见证法律义务和法律后果.。制作谈话笔录并签字确认。
5、 制作婚前财产协议书,并有双方在律师面前签名确认。
6、 律师出具律师见证书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

★南京离婚律师网律师谈在诉讼离婚中注意事项指导
     (一) 管辖。
公民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但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管辖;被告不在  人民.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管辖;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管辖.
     (二) 调解.
调解原则上是人民.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如果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某某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三) 判决与上诉.
对于调解无效的离婚案件,人民.应作出判决。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一审判决离婚的,人民.在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第二审人民.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自调解书送达时起一审判决即视为撤销。如果调解不成,二审.可以作出判决,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 离婚诉权的限制
1、对现役军人配偶离婚诉权的限制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这里所指的现役军人的配偶,指现役军人的非军人配偶;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的不适用这一限制。本规定只限制现役军人配偶的离婚请求权,现役军人本人提出离婚的不在此限。本规定只适用于一方提出离婚不适用于双方合意的离婚.。  
2、在特定条件下对男女离婚诉权的限制
女方在怀孕期间或分娩后1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术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在上述情形下,女方提出离婚后,或人民.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求的,不在此限。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五)判决准予离婚或不准离婚的界限
    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决离婚或不准离婚的界限。
1、认定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一般从四个方面考察:看婚姻基础;看婚后感情;看离婚原因;看有无和好的可能。
2、法定离婚的情形:
    婚姻法第3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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