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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光明西街道劳动争议律师
姜春律师
姜春律师
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执业18年
沈培亮律师
沈培亮律师
法学学士执业17年49岁
史微微律师
史微微律师
副主任法学学士
章浩律师
章浩律师
副主任法学学士执业11年
王庆磊律师
王庆磊律师
副主任法学学士44岁
余云峰律师
余云峰律师
2008滁州安徽俊和律师事务所
刘敏律师
刘敏律师
1993滁州安徽俊和律师事务所
马敬海律师
马敬海律师
2011滁州安徽洪武律师事务所
潘大木律师
潘大木律师
2005滁州安徽俊和律师事务所
陈明桥律师
陈明桥律师
2011滁州安徽俊和律师事务所
冯天浪律师
冯天浪律师
2008滁州安徽恒维律师事务所
何威律师
何威律师
2016滁州安徽赵天广律师事务所
李焱律师
李焱律师
1993滁州安徽洪武律师事务所
肖运仁律师
肖运仁律师
1994滁州安徽俊和律师事务所
曹士国律师
曹士国律师
2000滁州安徽恒维律师事务所
冯斌律师
冯斌律师
2016滁州安徽俊和律师事务所
贺兆伟律师
贺兆伟律师
2015滁州安徽马玉真律师事务所
陈福飞律师
陈福飞律师
2015滁州安徽恒维律师事务所
马玉真律师
马玉真律师
1994滁州安徽马玉真律师事务所
王继明律师
王继明律师
1989滁州安徽洪武律师事务所
赵天广律师
赵天广律师
1993滁州安徽赵天广律师事务所
叶志军律师
叶志军律师
2002滁州安徽俊和律师事务所
周宝华律师
周宝华律师
2001滁州安徽恒维律师事务所
汤池军律师
汤池军律师
2011滁州安徽恒维律师事务所
周瑞龙律师
周瑞龙律师
2016滁州安徽恒维律师事务所
王文生律师
王文生律师
2011滁州安徽洪武律师事务所
明光明西街道专业律师
婚姻.遗产.财产纠纷.劳动工伤.公司.法律顾问.合同.债权债务.投资.金融保险.期货证券.房产.建筑工程.土地纠纷.交通.医疗.索赔.刑事辩护.行政诉讼.知识产权.专利商标.海商海事.涉外法务.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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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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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有几个看守所?地址位置在哪里?联系...
·安徽省淮南市区县看守所地址、电话、位置导...
劳动争议法律常识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承揽关系
  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劳动关系的主体是明确确定的,一方为用人单位,另一方为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方尤其是单位会承担较大的法律风险。双方的权利义务除依法律和双方签订的合同确定外,还要根据工会与用人单位签订的集体合同来确定。如《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
·挂名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法人性质上属于法律拟制人格,其对外开展民事活动主要是通过其法定代表人进行,因此要求法定代表人与其所代表的法人之间存在运营、治理上或其他实质关联性,如无实质关联性基础,其对外不具备代表法人的条件,挂名担任法定代表人实质上背离了《公司法》第十三条的立法宗旨。如果仅仅是名义上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既未在公司任职、参与实际经营并领取报酬,亦对公司没有决策权,也未发现其
·即便汇款凭证中备注“投资款”,若双方无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约定的,仍应认定为借款
  原告向被告账户汇入款项,转款记录中备注“投资”字样,原告主张该汇款系投资款的,应提供证据证实其与被告存在关于项目投资开发的风险承担、运营管理等方面的约定。如不能提供,则仅有上述转款凭证不符合投资法律关系中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法律性质,应按借款关系处理。2.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对借款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应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民间借贷涉嫌虚假诉讼的认定(含10种行为方式)
  最高院观点:观点一:当事人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借贷关系真实存在,且借贷双方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和人员混同等情形,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双方构成恶意串通,意图通过虚假诉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观点二:民间借贷纠纷中涉嫌虚假诉讼的十种行为方式的认定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是指当事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通过采取恶意串通,捏造事实、伪造变造证据、虚构法律关系等方式提起民间借贷民事诉讼,意图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和执行,侵害第三人、集体或者国家利益的行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用工认定
  第一,关于与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人员建立的用工关系的性质认定。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人员再就业情况非常普遍,对于这类人员的用工关系如何定性,目前司法实践争议不大。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原因。劳动者只要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即终止,不宜再建立劳动关系。所以用人单位与这类人员建立的用工关系,不应当认定为劳动关系,否则违背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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