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婚姻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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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婚姻律师代理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及诉讼,提供离婚法律咨询、新婚姻法离婚知识、案例查询,擅长处理各种离婚难题,设计离婚诉讼策略、离婚方案,为当事人争取合法利益。 ★马鞍山婚姻律师谈彩礼与嫁妆的分割与返还 1、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在有关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规定中表述,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产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中也明确了彩礼应当返还的情形,包括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并未.同生活的;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2、争议处理 女方亲属陪送嫁妆的行为应认定为赠与行为。在登记结婚前陪送的嫁妆应认定为女方家人对女方的婚前个人赠与;在登记结婚后陪送的嫁妆,女方家人未明确表示是对某方的个人赠与,则应认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同赠与,该嫁妆应认定为夫妻的.同财产,但夫妻双方对该嫁妆有特别的约定,则应当依照约定来认定财产的权利归属。 3、律师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的相关规定,彩礼给付是基于当地的风俗.惯,这与无条件赠与不同,其实质是附条件赠与行为。当事人一方给予另一方彩礼时,往往给付的目的比较明确,即是与对方缔结婚姻..。而彩礼给付与借婚姻索取财物以及包办婚姻不同,彩礼给付是合法的,而后者是不合法的。 彩礼给付受法律保护。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彩礼给付行为不能反悔;而婚约没有法律强制性,即使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也不予受理.。 ★马鞍山婚姻律师谈流动人口离婚案的.管辖 法律对于离婚案件管辖另有规定。一般而言,包括下述情形: 1.如果被告单方离开户籍所在地超过一年,则原告应向自己的户籍所在地.起诉.。 2.如果夫妻双方离开户籍所在地均超过一年,而被告离开户籍所在地至起诉时,其在外地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该外地即所谓“经常居住地”),则原告应向外地.起诉。 3.如果夫妻双方离开户籍所在地均超过一年,而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则原告应向原告居住地.起诉。 ★马鞍山婚姻律师谈如何判定一份保单是否属于夫妻.同财产? 可以查看扣款来源就很容易判断,如果不能证明是婚前财产交的,就要分割。要处理保单,首先要确定财产分割的时点和保险利益发生的时点,比如婚前一方购买的保险,受益人也为本人的话,在婚姻存续期间所享受保险利益应属于夫妻.同财产,若离婚时做财产分割,保险利益则应归属于受益人。若婚前就保单有财产公证的话,则按照约定执行。 ★马鞍山婚姻律师谈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起诉离婚的,应由婚姻缔结地人民.管辖。 由于我国大陆与香港、台湾等地的法律不同,也在此简单介绍一下:在香港冲突法中,有确定离婚案件审判权的规则,这些规则指出,香港.对法域间的离婚案件有审判权的前提是:1.离婚中的任何一方在香港居住,或与香港有实质的联系;2.在进行申请时,妻子在香港居住,并在紧接申请之3年内均在香港正常居住、或已被丈夫离弃而在香港居住;3.双方均在香港居住。 台湾地区法律之有明文规定者,仅见于民事诉讼法第五六八条。该条.有三项其规定要旨如下:离婚之诉,专属夫妻之住所地或夫、妻死亡时住所地之.管辖.。但诉之原因事实发生于夫或妻之居所地者,得由各该居所地之.管辖;夫妻之住所地.不能行使职权或在 民国无住所或其住所不明者,准用..条..项后段及第二项之规定;夫或妻为 民国人,不能依前两项规定定管辖之.者,由..政府所在地.管辖。 ★马鞍山婚姻律师谈离婚案件的立案与管辖 马鞍山婚姻律师在从事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过程中,接触到了大量的不同情况下的当事人对离婚案件的立案和管辖问题方面的咨询。现将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和操作方法作一总结和释明,以帮助关注这方面问题的广大朋友走出迷津,使其能够准确,顺利的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离婚案件立案需要具备的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当事人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时,应准备、提供以下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一)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的民事起诉状三份;(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三)原告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四)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符合《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离婚必备条件的证据材料;(五)其他主张自己诉讼请求成立的证据材料。 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确定:离婚案件的.管辖一般情况下较容易确定,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确定即可。但在特殊情况下,离婚案件的管辖也有不同于一般情况下的规定。现简要说明不同情况下当事人该向哪个.起诉的问题: 正常情况下的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地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所谓“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如被告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由该人民.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管辖;超过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管辖。 特殊情况下不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而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管辖。这种情形是指下面的情况:(一)对不在中国领域内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三)对被监禁的人(是指因涉嫌犯罪被羁押、判刑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四)非军人对军人(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一方提起的离婚诉讼;(五)被告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原告一方起诉要求离婚的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的离婚案件,原告在起诉离婚时,有义务按照.的要求提供有关被告去向的证明材料。如对下落不明的被告提起的离婚诉讼,应当提供被告原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材料;对被宣告失踪的被告提起的离婚诉讼,应当提供失踪人被人民.宣告失踪的生效裁判文书。 ★马鞍山婚姻律师谈涉外离婚诉讼程序 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首先,在国外的一方当事人无论是作为原告还是被告,一般都不专程赶到国内参加诉讼,大多委托1~2个代理人代为离婚诉讼。委托代理人必须提交当事人本人书写的授权委托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从我国领域外寄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 人民.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 人民.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所以,在立案、审理时都应对授权委托书的合法性进行细致审查.。需要注意到:此类案件中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与普通离婚案件有所不同:普通离婚案件中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是一般代理;而涉外离婚案件中在国外的一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可以是特别授权代理。庭审时,普通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即使委托了代理人,一般仍应到庭参加诉讼;而涉外离婚案件中在国外的当事人如已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其本人可以不到庭。 其次,在国外一方的当事人如果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能委托 人民.和国的律师。 再次,在国内的当事人向不在我国领域内的当事人提出离婚诉讼,且在国外的当事人下落不明或.无法向其送达诉讼文书时,也可以公告送达。但与普通离婚案件不同的是:涉外离婚案件公告送达的期间为6个月,而普通离婚案件的公告送达的期间为60天。此外,答辩期和上诉期等规定也不同:如被告在国外的,答辩期为三十天,即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而普通离婚案件的被告答辩期,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十五天。上诉期也不同:在国外的当事人,不服..审人民.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答辩状;而普通离婚中,当事人不服...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马鞍山婚姻律师谈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夫妻财产约定 夫妻财产约定是指夫妻(未婚夫妻)双方就夫妻..存续期间,约定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财产约定可以是未婚夫妻在婚前约定,也可由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约定。夫妻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约定的方式可以是夫妻双方直接签署协议,可由律师进行见证,也可到公证处公证.。 ★马鞍山婚姻律师谈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1.夫妻双方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2.夫妻双方现有财产(含债务)的名称、数量、规格、种类、价值、状况等; 3.夫妻双方现有财产的归属及今后夫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债务)的归属; 4.夫妻..存续期间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的原则; 5.其他约定,如.同债务如何清偿,财产孳息归属。 附:《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在婚姻..存续期间和婚前财产归一方所有?,?这种通过双方协商约定的夫妻财产制,称作约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在下列范围内受法律保护。” ★马鞍山婚姻律师谈夫妻.同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 分割夫妻.同财产,直接..到离婚双方的切身利益,是离婚之诉中的重点问题之一,在分割时要遵循一下几个原则。 首先是男女平等原则,在一个家庭中,夫妻两方的收入比例大多是有区别的,男方经济收入高于女方的情况较多.。但在分割.同财产时,双方应有平等的权利,不能因为女方经济收入较低、没有经济收入而少分或不分给她财产.。夫妻双方对.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离婚时,任何一方对.同财产都依法享有平等分割的权利。 第二是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夫妻双方对.同所有的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但目前我国妇女的经济条件和男子相比仍有一定差距,在财产分割上适当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才能保证妇女和儿童因分割财产所造成的生活水平下降和生活困难,保证儿童的健康成长。婚姻法更为注重保护子女的权益,这是由于父母的离婚会给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学.带来一定的影响,也使下一代健康成长,在分割夫妻.同财产时,给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以照顾子女的实际需要。这一原则意味着离婚分割夫妻.同财产时,一方面不得侵害子女和女方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应视女方的经济状况及子女的实际需要给予必需的照顾。 第三是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在离婚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在财产分割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适当多分。让过错方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这是对受害方的法律救济,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原则。第四是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 人民.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原则。公平原则要求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物质利益..,确定其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离婚不仅终止了婚姻..,还涉及夫妻及子女等家庭成员的利益,在离婚财产分割时适用公平原则,一方面合理分割夫妻现有的.同财产;另一方面还应清算夫妻的经济利益,在公平的前提下进行分割。第五是尊重当事人意愿,财产约定先于法定的原则婚姻法是私法,该原则即是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反映.。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婚姻法规定了约定的形式、范围及对第三人的效力,这有利于满足市场经济条件下,夫妻因各种原因的多种形式处理双方财产问题的需要,体现了夫妻享有的平等财产权利,有利于减少家庭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经济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是在照顾的程度上,应根据有过错一方程度的大小和.同财产的实际情况由法官酌定,”照顾“只应向无过错一方作适当的倾斜,不能显失公平,更不能因此而影响有过错一方的基本生活.。 ★马鞍山婚姻律师谈对离婚财产分割赔偿的解决方法 在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并行的情况下,根据不同的情形,离婚损害赔偿实现的方式有三:其一,夫妻双方只有约定财产,则过错方以己方财产赔偿无过错方损失;其二,夫妻双方未进行财产约定,则先进行财产分割, 于分割完成后,过错方以己方财产赔偿无过错方损失;其三,夫妻双方既有约定财产,也有法定财产,则无过错方以约定的己方财产和法定财产中分得的财产向无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上述三种方式,需要说明的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 在因重婚或者非法同居而导致离婚的,过错方一般不与无过错方.同生活,但是双方婚姻..依然合法存在,则分居生活期间取得的符合《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财产而没有约定归个人所有的,适用法定财产制,为夫妻双方.同.有。 无 过错方以该类财产损失请求损害赔偿的,因系夫妻.同财产的损失,所以不能要求过错方全额赔偿,而只能将损失作为消极财产进行分割,然后无过错方仅就自己分得的负担请求损害赔偿。 (二) 因实施家庭暴力,以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导致离婚的,如果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的对象是无过错配偶,则同样存在 (一)中赔偿额的确定问题.。如果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的对象是配偶以外的其他家庭成员,比如年迈父母或者子女的,则应进行如下分析: 于夫妻双方只有约定财产的情况下:①乙可以请求甲方以己方财产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②乙用己方财产支付了丙医疗费用的,可以取得代为求偿权,请求甲赔偿相应财产损失。 于夫妻双方未进行财产约定的情况下,适用法定财产,性质上为夫妻.同.有,夫妻..存续期间,因甲的侵权行为导致以该类财产支付丙的医疗费用,存在(一)中赔偿额的确定问题,乙在离婚过程中,可以请求甲赔偿超过自己分担份额的部分。具体的说,假设婚姻..存续期间,甲虐待丙,造成丙身体上的伤害,花费医疗费2000元,乙用夫妻.同财产支付了该费用。则在离婚时,支出的2000应该作为消极财产进行分割,即乙分得负担1000元,该负担是甲的过错行为造成的,所以,乙可以请求甲赔偿。对于丙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系独立之诉, 由丙依侵权行为规则请求赔偿损失.。。 ┝咨询律师:18056899334(王律师) 19166418749(章律师) ![]() 微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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