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阳离婚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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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离婚律师提供专业的离婚纠纷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在婚姻、财产、子女抚养这三大方面的合法权益。 溧阳离婚律师代理了很多婚姻继承纠纷案件,擅长办理离婚诉讼、离婚财产分割、离婚房产处理、离婚子女抚养权、婚姻继承、遗产继承等方面案件.。 ▲溧阳离婚律师谈离婚应该在哪里办手续?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向.提出离婚诉讼。……”如果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可携带结婚证、离婚协议书等相关文件到溧阳市民政部门办理离婚.。如是一方提出离婚,可直接到溧阳市人民.提出离婚诉讼,需要帮助的话,可以随时联拨打溧阳离婚律师团队的热线电话。 ▲溧阳离婚律师谈离婚房产分割: 1.婚前购的商品房,此处商品房指已经在婚前付清购房款,该房屋属于婚前购买房屋的一方所有; 溧阳离婚律师观点: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处理: ① 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在婚前子女名下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②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2.使用权性质的房屋由一方在婚前承租的、婚后用夫妻.同财产购买的属于夫妻.同财产,不论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夫妻哪方名下的,都是夫妻.同财产。 3.婚前以一方名义购买的按揭商品房,婚后用夫妻.同财产归还贷款的,在离婚时已经取得房屋完全产权的: ① 婚前签订的商品房买卖买卖合同的那方是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权利义务由该方承担; ② 婚前由一方名义支付的首期属于支付方个人财产; ③ 该房屋在夫妻..存续期间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双方.同.有; 4.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的,.不对房屋的所有权作出判决,只能判决房屋由谁使用,等到取得所有权后另行起诉,解决最终的所有权归属问题.。 5.夫妻.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处理为: ① 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② 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③ 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6.对房屋增值部分的处理 房地产因其土地的稀缺性,使得其与其他的商品不同,一般商品随使用时间的增加而贬职,而房地产有可能因种种原因增值,对于婚前购买的房屋,溧阳离婚律师认为,在夫妻..存续期间的房屋增值部分因属于夫妻.同财产,而原始部分属于拥有产权的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7.对生活困难方的帮助 离婚时候一方如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属于生活苦难人员,另外一方要对其进行帮助,换句话说就是如离婚后一方无经济能力租赁房屋的,仍可以居住在离婚前的房屋内。 ▲溧阳离婚律师谈离婚诉讼中的调解和判决 1.诉讼中的调解 .进行调解,可以促使双方当事人平息怨恨、减少敌对,对自己的婚姻状况和今后的生活进行充分的考虑,珍惜自己与配偶的婚姻..。即使调解和好不成,双方还是坚持离婚的,也可以调解离婚。调解离婚有助于解决财产和子女问题,由此而达成的调解离婚协议,双方当事人一般都能自觉履行。 溧阳离婚律师指出,经过诉讼中的调解,会出现三种可能:..种是双方互谅互让,重归于好。人民.将调解和好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员签名或者盖章,协议的法律效力至此产生。第二种是双方达成全面的离婚协议,包括双方同意离婚,妥善安排子女今后的生活、合理分割财产等。人民.应当按照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并由审判人员、..员署名,加盖人民.印章。离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三种是调解无效,包括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达不成协议,在这种情况下,离婚诉讼程序继续进行。 2.判决 调解不能久调不决,对于调解无效的案件,人民.应当依法判决。判决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判决准予离婚或者判决不准离婚.。 一审判决离婚的,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有权依法提出上诉.。溧阳离婚律师提示,双方当事人在15天的上诉期内均不上诉的,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第二审人民.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自调解书送达时起原审判决即视为撤销.。第二审人民.作出的判决是终审判决。对于判决不准离婚或者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不予受理.。 ▲溧阳离婚律师谈离婚过程中对方将存款取出,声称已经花完怎么办 存款是最常见的夫妻.同财产形式,并且是动产,很容易被转移走.。比如,夫妻中的一方擅自将存款以现金取出,声称该笔钱款已用于生活日常开支,但实际以自己或以他人名义存入其他银行。 在离婚案件中,.一般不接受调查案外第三人银行账户的申请,主要原因是存款信息属于个人隐私,.也要保护案外人的利益,防止申请调查的一方有其他不正当目的,损害其他人利益.。当夫妻中的另一方声称存款已全部用于生活开支,遇到这种情况该? ..,搜集对方的银行账户信息,申请.调取对方的银行账户对账单; 第二,存款取出的方式,是柜台取款、ATM取款还是转账.。如果是直接转账则有迹可寻,如果是在柜台取款可以进一步申请查询取款凭证的存根,如果是直接从ATM取款,则很难进一步搜集证据; 第三,存款取出的时间,时间长短决定了可能消费的数额,以及取款的目的; 第四,存款取出的数额,巨额的存款不会在短时间内全部正常消费完毕; 第五,收集一方平时正常的生活开支及相关证据,用于反驳和抗辩; 第六,其他相关事实以及证据的收集整理。例如,近期家庭开支情况以及他资金流动情况。又比如分居的证据,分居期间对方抗辩存款用于夫妻.同生活很难被.采信.。 一般而言,.处理财产,是以现实存在而不是理论存在的数额为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存款数额只从理论上推断数额很难得到.支持的。比如,你说:“他一个月1万多块钱工资,平时最多花3000,每月还余7000多,两年下来,还应该剩有至少10万多”。再如:“他工资虽然一个月只有2000,但单位有年终效益奖,可能有10几万,至少也有几万”。这些理论上的猜测难以得到.的支持.。但是,.也不会轻易相信一方存款“消费完毕”的说法,对于“合理”资金流向解释并且提供证据的,.支持的可能性很大。但如果一大笔钱款,短时间内“丢失”了、“吃光、喝光”了,“赌博输掉”了,.采信的可能性是不会太大的。 ▲溧阳离婚律师谈家电等家庭动产的转移、隐匿方式及对策 夫妻双方处于冷战状态或者打得火热的时候,这时双方已经不能正常沟通交流,同处一屋檐下往往更加激化矛盾,很多人选择分居,不分居的也是早出晚归,双方不存在.同语言和.同生活.。当矛盾激化到一定程度,一方会趁另一方不备,将家中的家具、家电、贵重首饰等不动产转移到别处,而后根本不承认有这些.同财产。 针对转移、隐匿家庭动产有以下策略:(1)保留好相关的发票(2)在双方矛盾激化之前,签署离婚协议书,明确双方有哪些夫妻.同财产,列明清单。在此提示,不去民政局办理离婚证离婚协议是不生效的,但在离婚诉讼时离婚协议书会作为一定的参考.。(3)一旦发现.同财产不见了,应当立即报警,并在出警笔录中明确财产丢失情况,加强.的可信度。 ▲溧阳离婚律师谈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等财产的分配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 人民.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这些财产是因为军人的身体有伤残的情况而发放的,与军人的身体健康有直接..,人身专属性强,故属于军人的个人财产.。另外,《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中补充:“伤病残退役军人移交政府安置时,由军队根据本人伤残病情况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由此可以推断,关于军人的个人财产不仅限于上述几项,如果该笔资金是基于军人的身体健康而发放的,具有较强的人身性,就应视为军人的个人财产。 ▲溧阳离婚律师谈离婚时涉及到的问题 1.夫妻一方仅是法定代表人的,另一方对公司没有任何权益 2.夫妻一方是公司股东的,分两种情况: A 公司在结婚前成立,并且婚后没有增资,夫妻一方婚后取得的红利是.同财产 B 公司是结婚后成立或者婚前成立婚后以夫妻一方名义增资的,其投资权益是夫妻.同财产。 实践中,离婚时涉及股权分割的问题是非常复杂的,并且涉及到公司、其他股东的权益,因此即使权属明确,分割也存在难度。 ▲溧阳离婚律师谈婚前男方给的彩礼用于购买物品,离婚怎么分? 在举办结婚仪式前,按照民俗礼节,一般男方会给女方一定数额的彩礼钱.。在实际生活中,已给付的彩礼可能已经用于购置双方.同生活的物品,事实上已经转换为双方的.同财产,或者已在双方的.同生活中消耗掉了。离婚时,此类物品如家具、电器等怎么分呢? 首先,我们分析一下彩礼的性质。彩礼的性质是一种民间.俗。通常,一方向对方给付彩礼是以双方已经恋爱、有一定的感情基础,甚至对方答应结婚为前提。 其次,法官判决这类财产的归属时,会考虑哪些因素呢?从结婚登记的时间前后作区分: ..种情形:结婚登记前,女方用男方给的彩礼购置的家具、家电等物品,在实践中,法官通常考虑发票上购买人来判断该类物品的权属。即如果发票上面写的是女方的名字,由于婚前购买,一般作为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男方不予分割。 第二种情形:结婚登记后,女方用男方给的彩礼购置的家具家电等物品,不论发票上面写的谁的名字,法官通常认定为婚后夫妻.同财产,在离婚时予以公平分割。。 ┝咨询律师:18602573957(李律师) 19850716853(史律师) ![]() 微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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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微微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98507168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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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乾溶 律师 |
主办律师 法学硕士 |
186025739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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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宏祥 律师 |
副主任律师 执业17年 |
186519908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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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庆磊 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39134417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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