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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远炉桥镇知识产权律师
沈培亮律师
沈培亮律师
法学学士执业17年49岁
章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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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法学学士执业11年
王庆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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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主任法学学士44岁
姜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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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合伙人主任律师执业18年
王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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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滁州安徽天定律师事务所
魏子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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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滁州安徽天定律师事务所
韩公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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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滁州安徽天定律师事务所
刘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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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滁州安徽天定律师事务所
雍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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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滁州安徽天定律师事务所
方志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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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滁州安徽曲阳律师事务所
刘福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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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滁州安徽曲阳律师事务所
陈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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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滁州安徽曲阳律师事务所
曹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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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滁州安徽天定律师事务所
许春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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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滁州安徽天定律师事务所
雍燕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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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滁州安徽天定律师事务所
王庆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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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安徽曲阳律师事务所
郭苏律师
郭苏律师
2014滁州安徽曲阳律师事务所
定远炉桥镇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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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保全期限是怎么规定的?一、什么是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二、民事诉讼保全期限是怎么规定的?2015年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新司法解释》),《民诉法新司法解释》已于2015年2月4日起施行。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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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诉讼中延期举证的规定是怎样的一、民事诉讼中延期举证的规定当事人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有困难(如行动不便,地区偏远,交通不便等),可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延期举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六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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