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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不得从事的劳动有哪些 女职工不得从事的劳动有哪些(一)矿山井下作业;(二)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三)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二、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得从事的劳动是什么(一)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乙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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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 单位举证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工伤认定单位举证期限是怎么规定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应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举证。二、员工个人如何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员工发生伤(亡)事故后,若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出具事故报告及申请工伤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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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提起上诉的主体有哪些 无论是民事案件、行政案件还是刑事案件,一般情况下在对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情况下,其实都是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这样可以启动二审程序,那么之前一审法院做出的判决就不会生效。那结合法律中的规定,刑事案件中提起上诉的主体有哪些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一、刑事案件提起上诉的主体有哪些1,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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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申请工伤认定没有出院怎么申请? 在我国申请工伤认定没有出院怎么申请?职工在医院治疗的,可以委托给家属申请工伤认定,工伤事故中,用人单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用人单位不提,个人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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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某些行为跟造成的后果是存在着直接的联系的 因为某些行为跟造成的后果是存在着直接的联系的,我们把这种情形通常简单的称之为因果关系,工伤就是应该属于一种典型的因果关系特征的。如果造成的结果不是因为工作上的某些行为,那所谓的工伤根本也就不能够成立的。本站我们特地在下面的这篇文章当中给您介绍一下工伤认定因果关系的司法解释什么?工伤认定因果关系的司法解释什么?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第十六条第(二)项